1、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财政部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讲义)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84号)进行了修订。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相关资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与艺术基金相关的所有收支,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第三条 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贯彻过紧日子
2、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艺术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对管理中心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负责编报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按照部门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负
3、责组织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建议,起草年度资助方案并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审定。(四)负责资助项目实施,依法检查、监督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结项验收、成果运用等工作。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资助项目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宣传展示等工作,及时更新资助项目信息。(五)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负责处理捐赠、赞助相关事宜。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艺术基金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审核管理中心预算、决算并按程序批复,组织预算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文化和旅
4、游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并按程序批复,组织指导督促文化和旅游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资助规划、年度计划以及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艺术基金预算建议,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艺术基金预算,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规定审核、批复。第九条 艺术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第十条 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根据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其他收入
5、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测算情况编制。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预算控制数、业务需要等编制。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艺术基金年度决算,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后纳入部门决算草案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规定审核、批复。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第十三条 艺术基金收入包括:(一)财政拨款收入。(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十四条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
6、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四)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第十五条 艺术基金支出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用于管理中心基本支出和大型设施运维租赁、信息系统运维、外聘人员支出等能力建设相关项目支出。(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资助支出、组织管理支出。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安排的组织管理支出,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当年预算的2.5%。(三)其他支出为通过捐
7、赠收入等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支出指拨付给项目资助对象,用于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一)直接费用。项目资助对象在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二)间接费用。项目资助对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项目资助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和管理要求,由管理中心根据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资助实施情况分类制订,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为管理和组织资助项目所发生的具有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一)项目管理费。用于管理中心开展与
8、项目资助管理有关的工作支出。包括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项目指导、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绩效管理、成果资料保管等所需会议、培训、差旅、食宿、网络、邮电、交通、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按照管理中心工作计划、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二)专家劳务费。用于有关专家的评审费、监督验收费、咨询费、讲课费等。1.评审费,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评审支付给专家的费用。采取集中评审的,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采取通讯评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评审的标准酌情降低支付标准。2.监督验收费,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指导、监督检查、结项验收支付给专家的费用,根据专家实际参与工作的时间,按照每人
9、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3.咨询费,指管理中心因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论证、鉴定费用,按照每人次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4.讲课费,指管理中心聘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半天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或结项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四)委托业务费,指管理中心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项目指导、监督检查、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个项目5000-10000元的标准执行。(五)项目管理系统建设运维费,指管理中心用于项目管理系统相关设备和软件购置开发、运行维护等费
10、用,按照系统开发、设备和软件采购价格、运行维护协议(合同)等执行。(六)宣传费,指项目相关宣传、推广、公示等工作支出,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七)其他与项目资助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第十八条艺术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财政部对资金支付实行动态监控。第十九条 艺术基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艺术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支出。第二十一条 艺术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项目资助、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对象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84号)、财政部关于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35号)同时废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