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 法 学(1)名词解释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O$&pW3eH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DH 9?|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7/xbz| 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G-D& A+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6.MQ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
2、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s r 8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M&Zo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WCT2:8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us;=CM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zpdcQl# 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
3、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spKqP 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rIY.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 $_u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BPI&a9s%
4、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yL7D;!S& 犯罪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 3Gubq4r 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b SxT,2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Zui2O-L?V 犯罪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AKHvz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S!j=hjqW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5、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h3r8D_#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0k!o0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mtu/kd(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BQu_)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y
6、 !)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 +LuGjDn0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w &y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4/Gz 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
7、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 qKNXn;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0MF 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Ww-%s9N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AKKxX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_!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
8、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v l59|W6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Nhj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W| MAJtg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SjgF&LD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LddW0h+=8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_J q|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
9、US|& o8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m-kpW8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RW#.mpo6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W9iFj X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oHZqX.3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KdqK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m1NZV%#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
10、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Db(k,PY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g5kh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y 0*cC 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K/oPfD 刑罚目的: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OY6.m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b0LjNO 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走
11、上犯罪道路。 :Yj Ov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d T/*O8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O60jC;F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Hk2X(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n)I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9
12、YHSL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i40r?-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ec1g7w-n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w?M*n M!w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GMNf#;x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比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K=(&iq!VO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13、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He:Bdk 数罪并罚: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的合并处罚。 wkm SIN: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一刑以上、数罪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IBF4q m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O0$ijJa|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
14、动。 H+ M |Ju7 减刑:是指对被判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V&Z# 9Dx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WYzY#-j 刑罚消灭:也即刑罚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司法上的具体刑罚权。 !EW: u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iH$N HfH
15、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 LpiLk| 2i 时效延长:是指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 vaU7tJ: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的法律制度。刑法学问答与案例1.如何理解刑法学极其研究对象?答: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
16、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因为,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的,从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在了解刑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中国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或比较刑法学,所以它只能以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有关经验与内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从而阐明概念,讲清原理,分析和解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问题,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法特点的我国刑法学,贡献于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与整个社会的进步。1.什么是刑法学?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答
17、: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答:从总体上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即应该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刑法的现行规定与历史情况及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进行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
18、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从具体方法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方法有: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等。3.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怎样的?答: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创建和发展完善的历程。在建国之初的50 年代,我国刑法学界在学习乃至模仿前苏联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勾勒了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雏形;80 年代初期在开始全面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的进程中,由我国一批老一辈刑法学者参加编写的第一部全国性刑法学的教材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1984 年修订版)基本确立了我国当代只法学的
19、理论体系;以后又经过刑法学界的不断探索与研究,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区系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而臻于成熟。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答: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保护人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
20、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指定本法.4.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有哪几种类型?答: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类型: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 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法律条纹的字义,包括单词,
21、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 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5. 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识的准则。特征:(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我国刑法体系有什么特点?答:1.统一性;2.科学性;3.独创性6.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
22、要求是什么?答: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独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新刑法点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
23、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既无论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均应切实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朔及力的规定?答: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
24、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 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25、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要求: 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体现为:(l)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l)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
26、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11简述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有三个:(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27、,既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8、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特征),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11.
29、犯罪构成有什么意义?答: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罪与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他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极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30、度.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划分::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划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17.犯罪客体与
31、犯罪对象有什么关系和区别?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在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为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他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而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26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犯罪的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
32、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要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那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
33、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也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危害的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
34、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19.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答: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
35、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的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的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要
36、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控制能力,就没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3. 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
37、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依据我国刑法典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施及司法实践经验,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2.大多数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对聋哑人,盲人
38、,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的原则,正确适应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赋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5.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双轨制)?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
39、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处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26.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40、资格,地位试状态,例如,公务员,军人,亲属,在押罪犯等,往往被规定为某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27.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什么意义?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意义:有助于正确定罪有助于适当量刑27.怎样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有什么意义?答: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1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
41、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为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又是相互区别、不容混淆的。表现为:(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
42、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5)一般地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一)犯罪目的的意义: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此外,由于定罪正确是量刑适当的前提,因而犯罪目的影响定罪,也可以说它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二)犯罪动机的意义: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28.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什么区别?答: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特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 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