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其特征主要有: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1)设立上的从属性 (2)转移上的从属性 (3)效力上的从属性 (4)消灭上的从属性 (5)时效上的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二、担保物权的分类二、担
2、保物权的分类(一)相关分类(一)相关分类1、定义 类型举例 特点 一般担保一般担保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保 民事责任 特别担保特别担保通常所说的担保,包括人、物、金钱担保 担保债权实现上的优势 2、定义 类型举例 特点 人的担保人的担保 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外,有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外,有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保证、连带债务 人的信用做担保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 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3、,债权人可将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将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物的交换价值做担保 金钱担保金钱担保 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的 金钱,该金钱的取得与丧失金钱,该金钱的取得与丧失同债务是否履行相联系同债务是否履行相联系 定金、押金 一般等价物,实现简易 分类(1)分类标准定义类型举例特点 法定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 于一定要件下,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担 保 一 定的 债 权,具 有 明 显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 基于当事人的设定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等兼 具 有 担保 债 权 及融 资 的 特点
4、(二)对担保物权的分类分类(2)分类标准定义类型举例特点留置性担保物权依据主要效力 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留置权适应市民生活之临时需要(如,加工承揽、保管、运输合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务优先清偿为主要效力抵押权侧重交换价值,满足商事活动中需要分类(3)分类标准定义类型举例特点定 限 性 担保物权依据担保物权构造形态的不同 以标的物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为其构造形态之担保物权 占绝大多数。权 利 移 转性 担 保 物权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为其构造形态之担保物权 让与担保分类(4)分类标准定义类型举例占有 担 保物权依据是否移转担保
5、标的物的占有 以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成立或存续要件的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权 非占 有 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成立或存续要件的担保物权抵押权 分类(5)分类标准定义类型举例动 产 担动 产 担保物权保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标的之不标的之不同同 以动产为标的物而成立以动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不 动 产不 动 产担 保 物担 保 物权权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权权 利 担权 利 担保物权保物权权利权利权利质权权利质权非 特 定非 特 定财 产 担财 产 担保物权保物权不特定的财产不特定的财产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分类分类标准定义类型举例典型担保通
6、行的民法典明文规定 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的担保物权广泛存在。物权法定非典型担保民法典无明文规定的担保物权如,让与担保(三)非典型担保不为物权法承认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一)权利的内容不同(二)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三)标的物不尽相同(四)实现时间不同(五)从属性不同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1、担保物权的债权担保之法律作用 (1)超越债权平等原则 (2)优越于合同的保全制度(参:合同法73A、74A)(3)优越于人的担保制度(参:担保法之保证)2、担保物权的融资的经济作用 3、建立市场信用体系之社会作用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五、担保
7、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抛弃)担保物权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77a例外)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 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p 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p 独立担保物权(合同)p 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区分p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实行规则p 担保物权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时间)六、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及其新变化六、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及其新变化1、担保物权适用
8、的范围担2170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保障其债权实现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解说】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p【例解】p 如,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资产减少时,可以实行担保物权。2、独立担保物权(合同)n【解说】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均不能创设独立担保物权。p【延伸】独立人保在国内交易关系上无效(最高法1998第184号判决)
9、n【理由】担保物权的(发生、消灭、移转)从属性;防止欺诈和滥用权利。u【对独立担保的法律评价对独立担保的法律评价】主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主合同有效,转为有从属性担保物权担517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3、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区分n【解说】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n【理由】契合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的独立性;保护交易安全
10、(信赖)。u【担保物权的相关条款担保物权的相关条款】不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之抵押权187 动产质权212(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224(登记设立)p【延伸】承认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不宜承认其物权效力担4115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4、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实行规则担保法上的“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担28)物权法的变化(部分继受担释38,
11、176)【解说】“私法自治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n 物权法与担释的比较n 物权法尊重契约自由n 物权法未规定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争点)承认相互追偿权承认相互追偿权【理由】:因免除担保责任而实际受有利益;防止债权人滥用选择权。5、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n【解说】抵押权的存续时间相比减少2年p【延伸】物权法未规定质权与留置权的存续时间;为期衡平,物权法规定:质权质权出质人促请行使质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220)留置权留置权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237)担释12202p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 诉讼时效结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束后的二年内 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n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1、抵押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79)2、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物权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与追及效力(191)(2)抵押权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而设定的物权(3)抵押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4)卖得价金优先受偿(5)抵押权的从属性(192)(6)抵
13、押物、担保债权和债务的不可分性(指抵押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释71)(7)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毁损、被征收或征用时,因而得受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时,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替代物,而无须追及原物。(174)二、抵押物的范围二、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物的许可范围(、抵押物的许可范围(180)(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抵押
14、物的确定范围、抵押物的确定范围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181)推定的一并抵押推定的一并抵押p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p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18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183后)3、抵押物的禁止范围(、抵押物的禁止
15、范围(184,183前前)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p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183前)三、抵押权的取得三、抵押权的取得(一)依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一)依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的设定,指通常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订立书面合同
16、,因标的分动产与不动产而有差别。(185)。2、抵押登记的生效与对抗效力、抵押登记的生效与对抗效力(比较见表)3、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的让与应与担保的债权一并让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物的转让(191):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质押出租、涤除权、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二)依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二)依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1、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规定而
17、产生的抵押权。2、现行法依据。合同法:286A(争点)3、法定抵押权的特点:(1)无须约定、登记,依法成立。(2)当法定抵押权与约定之抵押权竞合时,法定抵押权的效力优先。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6/22)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抵押权应解释为
18、约定抵押权);2)消费者在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该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计算。四、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可以受优先清偿的范围。2、法律依据(173)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二)抵押权
19、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从物 2、从权利、从权利 3、孳息、孳息 4、代位物、代位物(三)抵押权的次序(三)抵押权的次序1、抵押权次序的确定规则(、抵押权次序的确定规则(199)o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o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o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废除54A,继受76a)o 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以抵押登记为准;61ao 混同(抵押权与所有权归属同一人)对抗次抵押权人之次序效力,77a 抵押权优越于所有权的例外o 其他:o A、关于提存提存,合同法70条 B、债权届期顺序与抵
20、押权顺序。78a2、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放弃(194)1)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 相对放弃指抵押权人为抵押人的特定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例解】绝对放弃指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为消灭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并经涂销抵押权登记,而放弃抵押权。法律效果【例解】:沦为无担保债权(破产法59);后次序抵押权人升进。2)处分抵押权的次序权处分抵押权的次序权次序权的让与次序权的让与即“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是指抵押权人可将其次序让与同一抵押人的其他抵押权人。【例解】次序权的抛弃次序权的抛弃即“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次序权的抛弃又可分为相对放弃和绝对放弃。次序权的相对放弃【例解】
21、次序权的绝对放弃【例解】(四)抵押人的权利(四)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其限制主要为下列几个方面:1、抵押财产的处分权(191)2、用益物权及租赁权的设定权(190)3、担保物权的再设定权(194、199)4、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五)抵押权人的权利(五)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权 1)抵押权与主债权的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能单独让与;2)抵押权供做担保。关于债权质:债权连同抵押权一起作为债权质,为其他债权担保 2、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权的保全权(193)抵
22、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3、抵押权的次序权、抵押权的次序权 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的次序权。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23、,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五、抵押权的实行与抵押权的消灭五、抵押权的实行与抵押权的消灭(一)抵押权的实行(一)抵押权的实行1、抵押权实行的概念与条件、抵押权实行的概念与条件 抵押权的实行,是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与担保法第53条规定相比较,有两处重要变化:关于抵押权的实行条件,增加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未再要求就抵押财产协议变价不成时抵押权人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抵押财产的变价受偿问题,而是可以根
24、据抵押权有效存在证据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从而节约了抵押权实现的成本、提高了效率。抵押权的实行条件:1)抵押权存在 2)债权届期,未获得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以抵押财产折价。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抵押权人的方式抵偿债务。2)拍卖抵押财产。3)变卖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流抵押之禁止:(186)(1)流抵押(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期前抵押物抵偿条款),指在设定抵押时,或于债权届期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2)禁止流抵押的理由:权利逻辑抵押权之价值
25、权本质担保债权实现 利害效果防止滥用抵押权人的经济优势,令抵押人处于不利地位,屈于流抵押(二)抵押权的消灭(二)抵押权的消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除有物权的一些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征收等)之外,还有以下消灭原因: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财产灭失4、抵押权行使的期间届满5、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六、特殊抵押权六、特殊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一)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 (1)含义。)含义。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2)主要适用范围
26、)主要适用范围: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 (3)特点。(与普通抵押的区别)特点。(与普通抵押的区别)1)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2)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3)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4)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2、最高额抵押的设定、最高额抵押的设定 最高额抵押权通常在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始得成立并生效。最高额抵押合同除应具备一般抵押合同的内容外,须特别订明下列两项内容:
27、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最高限额。未订明此种事项的,不能成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计算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日期,即决算期。3、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1)由最高额抵押的性质所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得于最高限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额。(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4)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方得以确定。(5)当事人在抵押
28、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是否限于原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范围的,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原本、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二)共同抵押(二)共同抵押 1、共同抵押的设定、共同抵押的设定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其设定注意:1)订立多个抵押合同分别办理抵押登记 2)(多个)抵押物可为债务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也可为同一抵押人所有;3)可为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等;4)所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 2、共同抵押的效力(例解)、共同抵押的效力(例解)1)当事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有特约,明确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
29、的,各自承担担保责任;2)没有限定的,根据物的连带性推定,每一抵押物的价值均担保全部债权。(三)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三)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1、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的含义、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的含义 浮动抵押是指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的抵押;财团抵押是以企业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构成的财团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2、浮动抵押的特点、浮动抵押的特点列入抵押标的的财产一般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现有财产与将来取得的财产。设定抵押后,作为抵押人的企业,仍得利用企业的整体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浮动抵押为支配继续流动中的企业财产全体的担保制度。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动产
30、浮动抵押权的特点(181)1)主体的特定性 2)担保财产的集合性 3)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4)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3、财团抵押的特点:、财团抵押的特点: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限于企业现有的资产,随企业经营而变化的流动资产,不属抵押财团之范围。财团抵押之设定,须将作为抵押标的之财团作成目录,使抵押财产的范围特定化。财团抵押一经成立,企业对其财产的处分即受严格限制。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相比较,浮动抵押更有利于企业的自由经营和发展,而财团抵押更有利于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另就操作而言,浮动抵押简便易行,而财团抵押则较为麻烦。第三节第三节 质权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31、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担保的财产为质权的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物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人为出质人。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亦具有物权性、担保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及优先受偿性等特点。但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质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其特点主要通过与抵押权之间的比较表现出来。二、质权的分类二、质权的分类(一)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这是以质权的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二)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这是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不同所作的分类。营业质权与普通民事
32、质权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目的不同。二者的主体不同。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同。(三)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这是根据质权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三、动产质权三、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含义和特征(一)动产质权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动产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特征 (1)属于担保物权,具有效力的从属性、物的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2)以动产为标的;(3)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87a 1应为流通物;2应为特定物 (4)就质物卖得价金优
33、先受清偿(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交付)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2、移转动产的占有:动产质押,仅有质押合同的成立不能发生质权,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标的物的占有移转是动产质权的有效要件;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不设立。质权成立后,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
34、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指示处分该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3、流质条款无效、流质条款无效 即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4、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可让与性;特定化;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
35、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当然及于标的物本身,但以特定化的金钱作为质押物的,也可。除此之外,动产质权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与抵押权大致相同,即同样及于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动产出质后,
36、出质人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但处分权受到限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4、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占有质物;占有质物;收取质物的孳息:收取质物的孳息:如合同中未特别规定质物的孳息收取,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质物转质权:质物转质权: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在债权存续期间,为了对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在该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而将质物移转占有给第三人。由于转质涉及出质人的处分权的行使,所以应经过出质人的同意;经过同意的转质,只能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37、内设定,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并且转质权效力优先于原质权;未经同意的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项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项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价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一直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质权
38、人可以放弃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四)动产质权的消灭(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除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外,在动产质权的消灭原因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因实行而消灭。3.因质物的返还而消灭。4.因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且不能回复而消灭。5.因抛弃而消灭。6.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7.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四、权利质权(四、权利质权(223)(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有如下特点:1、设质的权利是财产性权利 2、设质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3、法定性:法律允
39、许出质 设质的权利视为准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不能设质,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4、公示方式: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二)权利质权的类型二)权利质权的类型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般债权质权是指出质人将其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为其债权人设定质押担保而成立的质权。多数国家立法上要求一般债权质的设定应以书面质权合同为之;有债权证书的,通常还规定应将其证书交付于债权人,质权始为成立。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将订立质权合同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质权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债务人及第三人。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 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权的设定方式因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的性质不同而异。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
40、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 应收账款是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金钱债权,为债权的一种。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权利质权的效力(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关于权利
41、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所及于标的物之范围以及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和质权的消灭原因等内容,大多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此不赘述。这里仅将几项特殊规定说明如下:1、关于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物权法第225条规定。2、关于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效力。(226)3、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4、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5、关于质权对第三债务人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106条规定。6、关于抵押权有关规则的准用与比照适用问题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留置权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
42、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特点(二)特点 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二、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二、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除动产以外,还有其他财产权利;留置权的客体仅为动产,不包括权利。3、占有客体物的时间不同。质权是在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后、移转质物占有
43、时成立,即占有质物与质权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留置权人在留置权产生以前,即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就依照债的关系占有留置物。4、实行时间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即可实行质权;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才产生留置权,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在2个月以上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能实行留置权。5、效力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留置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二)留置权与抵押
44、权的主要区别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动产;抵押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3、留置权的产生是在债权履行期届至后;抵押权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一产生就设立产生。4、留置权是在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产生,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一定时间后才能实行;抵押权在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即可实行。5、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效力: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合法占有债务
45、人债务人的动产动产 2、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 (1)牵连关系的判断 A、债权与债权人所负的动产返还义务基于同一 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 B、债权是因为该动产而产生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2)情形 1)(常见类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之债的关系(如运输、保管、仓储关系)231前 2)债权是由于该动产本身而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等契约关系之外)231前 A.对标的物支出费用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无因管理,如,货运仓库的保管费用);B.因标的物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如,寄托物致害的);C.因物的留置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合
46、同无效后物的返还与不当得利返还互负的返还)(3)例外-商事留置权(主体为企业、基于营业关系占有、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统一法律关系)(231后)3、债权已届清偿期已届清偿期-紧急留置权例外(112a)(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1、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2、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107a)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110a)四、留置权的效力与留置权的消灭四、留置权的效力与留置权的消灭(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和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
47、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然,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占有的动产的权利。2)收取留置财产所生孳息的权利。3)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4)实行留置权并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
48、产。3)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4)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四)留置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四)留置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财产返还请求权。2.留置财产的处分权。3.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的权利。4.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五、留置权的消灭五、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除主债权受偿、留置权的实行等之外,还有下列几种:(一)担保的另行提出 (二)留置财产占有的丧失 (三)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第五节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一)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一)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
49、1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二)无须办理登记即可成立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二)无须办理登记即可成立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质权 1)如果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为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2)如果该抵押权虽然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但当事人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的,则该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该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2、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对出质人在设定质权后可否再设立抵押权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
50、点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一)先设立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一)先设立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通常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的利益。(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1、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 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 由于留置权人不是标的物所有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前,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仅享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因而,留置权人非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以该物设定抵押权应为无效的。但如果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的抵押行为有效,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