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体概述概述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述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述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 v v v 传染病防治的原则和方法:第二节精神卫生法律制度一、概述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与康复三、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四、法律责任25历时27年,过程漫长而曲折。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实施26为了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27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法律。28
2、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与康复第83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与“精神疾病”基本同义。29 原则是防治结合。通过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减少精神障碍发生及减轻危害。30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1.告知义务内容: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 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 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
3、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2.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3.告知义务的对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32v康复是指对患有心身疾病的患者,尽可能的利用药物、社会、职业、经济 和教育的方法使残疾的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v康复是精神障碍患者走向健康的重要环节。v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需要家庭成员、朋友、社会人士及医务人员密切配合。33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3435法律责任v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主要有:v(一)拒绝对送诊的意思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第28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36(二)对
4、住院治疗患者未及时评估或未根据评估作出处理的第二款: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37(三)违反本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涉及人身自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时应当严格在遵守本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规定,不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实施,实施后未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的,均属违法行为。2023-4-2738(四)违
5、反本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任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9(五)违反本规定实施外科手术或者试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1.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2.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40v第43条第二款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v第43条第
6、三款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41(六)违反本规定,侵害其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42(七)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43v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七种违法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v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7、员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一、概述 v二、采血与供血 v三、法律责任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是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v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出于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者其他血液成分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献血活动。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二、采血与供血(一)血站和血液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
8、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医学上使用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二)血站的设置v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v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v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v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v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血站的执业注册v 血站或中心血库的采供血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和注册登记,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
9、站采供血许可证。v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四)采血管理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1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2 2采集血液量和间隔。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 6个月。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3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
10、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4 4原始记录保存。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1010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五)供血管理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11、。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一)民事责任 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二)刑事责任 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2、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组织卖血罪v刑法第333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 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卖血罪v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 5年以上10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234条规定,处3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 3年以上有期10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13、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刑法第334334条第1 1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 5年以上有10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10年以上的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刑法第334334条第2 2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
14、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v刑法第335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v献血法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一、概述二、婚前保健三、孕产期保健四、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五、监督管理v19941994年1010月2727日,八届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1995年6 6月1 1日起施行
15、。2001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一、概述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前保健v (一)婚前保健内容v 1.1.婚前卫生指导 指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v 2.2.婚前卫生咨询 指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间题提供医学意见;v 3.3.婚前医学检查 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二)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前医学检查意见v 1.婚前检查:(1)(1)严重遗传性疾病 (2)(2)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3)(3)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4)(4)不宜
16、结婚或生育的其他疾病v2.婚前医学检查意见:经婚检,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1)(1)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2)暂缓结婚: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应当暂缓结婚。(3)(3)可以结婚不宜生育: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可以结婚。(4)(4)可以结婚:无以上三种情况的,可以结婚。三、孕产期保健v(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v母婴保健指导:对
17、孕育健康后代、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v孕妇、产妇保健:营养、心理等咨询和指导,产前定期检查等;v胎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护、咨询和医学指导;v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 2.2.产前检查诊断v(二)、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v1.1.医学指导: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发现孕妇患严重疾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妊娠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v2.2.医学意见: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现有医疗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根据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
18、师应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医疗保健机构v(一)医疗保健机构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根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保健专业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二)母婴保健人员 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家庭接生人员经考核,取得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正常生产的家庭接生工作。各类许可证有效期3 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母婴保健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Q|A您的问题是?善于提问,勤于思考问答环节结束语 CONCLUSION感谢参与本课程,也感激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积极的参与。课程后会发放课程满意度评估表,如果对我们课程或者工作有什么建议和意见,也请写在上边,来自于您的声音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和帮助,大家在填写评估表的同时,也预祝各位步步高升,真心期待着再次相会!最后、感谢您的到来 讲师:XXXX 时间:202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