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企业责任告知书 为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单位进一步明确以下责任,请认真履行。一、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一)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动工。(二)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备案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和分包单位项目部项
2、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成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制度,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三)施工现场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和标准图集;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和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四)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按规定组织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加强对原材料的进场验收,施工项目部应配备测量器具,做好自检记录。(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同意后进行
3、整改处理;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严格按程序办理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各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造师、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二)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三)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
4、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四)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五)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文明施工设施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六)工程开工后,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阶段性评价;基础施工阶段(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时和顶板浇筑前;人工挖孔桩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浅基础工程基础施工完成时。主体施工阶段
5、(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和70%时;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单独报监的装饰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30%、70%时;外脚手架拆除前,根据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3日内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评价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三、积极推行三项制度(一)主要管理人员签到制度自项目开工起至竣工止,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应每个工作日签到,各分部验收时应到场人员另册签到。(二)质量安全月报制度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部的领导、监督和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项目质量安全,并以公司名义于月底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项目质量安全情况月报。(三)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适时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召开质量保修见面会,宣传质量保修法规以及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办法。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