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201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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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结算国际结算主讲人:主讲人:徐徐 杰杰 第八章第八章 银行保函和保理业务银行保函和保理业务第一节第一节 银行保函业务银行保函业务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第一节第一节 银行保函业务银行保函业务一、银行保函的定义一、银行保函的定义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功能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功能三、保函项下当事人及其权责三、保函项下当事人及其权责四、保函业务的基本特点四、保函业务的基本特点五、银行保函基本内容五、银行保函基本内容六、银行保函的使用类型六、银行保函的使用类型七、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程序七、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程序八、担保行担保方式分类八、担保行担保方式分类九、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九、银

2、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一、银行保函的定义一、银行保函的定义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承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由于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保函的信用更强,可接受性更强,它被广泛地应用于商品买卖。在国际结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而也使得担保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业务。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功能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功能1、信用功能。2、结算功能严格地说,保函作为一种金融信用工具,并不单纯是一种国际支付手段,它还是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劳务承包合同中充当合同义

3、务履行的保证。或者说,保函从本质上来说:有两大基本职能。(一)作为合同价款和费用的支付保证。用来保证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方按期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合同价款、保证合同价款与所交易的货物、劳务、技术等的交换,保证借贷资金及利息的偿还及清偿。这是保函的一个重要职能,也是保函之所以能作为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的一个基本原因。(二)作为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补偿的工具或对违约方惩罚的手段。这是保函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职能,是保函有别于一般商业信用证的重要特征。而这一基本功能是一般商业信用证不具备的,于是保函的使用范围和担保职能要远远大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成为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某些场合,它比信用证更为

4、灵活和方便,因而也使用得更为广泛。三、保函项下当事人及其权责三、保函项下当事人及其权责银行保函除了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这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根据具体情况,通常还涉及几个当事人:通知行、保兑行、转开行、反担保人。(一)申请人(一)申请人(Applicant或或 Principal)。申请出具保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即为保函的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保函项下发生索偿和赔偿;一旦发生索赔,在担保银行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应立即偿还担保行所作的全部支付;承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和利息;在担保行认为必要时,预支担保保证金,提供反担保。(二二)受益人受益人(B

5、eneficiary)是指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受者。受益人的责任和权利是: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期出口货物,或提供贷款,或提供合同规定的机器设备和技术等;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有权向担保行提出索偿要求,并得到赔付;在向担保行索偿时,应按保函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索偿证明或有关单据。(三)担保行(三)担保行(Guarantor)是指接受了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银行。担保行的责任和权利是:在受益人提出合理的索偿时,必须按保函规定的条件支付款项;在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如果申请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人已支付的款项,担保行有权处置保证金或抵押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担保行有

6、权向申请人追索不足部分;在开立保函之前,对担保内容和申请人的资信、履约能力及经营作风等作综合审查以决定是否出具保函,有权拒绝开立他认为不能或不愿承担义务的保函;如同意开立保函,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出具保函:对保函条款的修改必须在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有权根据保函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抵押或反担保;有权根据付款金额大小和风险责任大小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四)通知行(通知行(Advising Bank)也称转递行(也称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即受担保行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负责保函表面的真实性,如核对担保

7、行的印鉴、密押是否真实正确等,并将表面真实的保函及时转递给受益人;转递保函后,可按规定向担保行或申请人或受益人收取转递费用;如果因某种原因不能转递给受益人,应将情况及时告知担保行,以便担保行采取其他措施。通知行对保函内容正确与否不负责,对保函在邮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遗失等均不负责。(五)反担保人(五)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or)即为申请人向担保银行开出书面反担保(CounterGuarantee)的人。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做出承诺,即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做出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做出补

8、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在我国,通常反担保人为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保函业务的基本特点四、保函业务的基本特点1、从属性,第二性,有条件保函:各国国内的银行保函一般都是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L/G)或称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从属性银行保函中的银行信用是备用性的,即如果保函申请人没有履行某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则银行作为担保人向保函受益人进行经济赔偿;如果保函申请人正常履行了合同,则银行不需作任何赔偿且可从中赚取担保费。所有银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性的偿付责任。另外通常又是有条件的偿付责任,比如,在满足了某种条件下才偿付,

9、其条件主要涉及到单据票据方面要达到某些要求。2、独立性,第一性,无条件保函 像担保信用证(Guaranty LC),或称为独立性保函(Independent LG),或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以及跟单即付保函都属于这类性质保函。现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保函大多是这一类保函,只要银行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一般规定为提交某种单据或声明)已经具备,担保银行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至于申请人是否未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已被合法地解除了该项责任义务,担保银行概不负责。无条件指索偿时无需满足任何条件就可以得到受偿。3、付款性保函与信用性保函 五、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参见教材P223六、

10、银行保函的使用类型七、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程序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交易合同;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申请人应担保行要求寻找反担保人,以提供银行可以接受的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担保行出具不可撤销的反担保;担保行出具保函并寄给转开行,请求转开以受益人为抬头的保函;转开行转开保函给受益人;受益人在发现申请人违约时,向转开行索偿;转开行赔付后,向担保行索偿;担保行赔付后,向反担保人索偿;反担保人赔付后,向申请人索偿,由申请人赔付。八、担保行担保方式分类参见课本P229九、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备用证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函的流行方式,是一种担保书,也可以看作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

11、形式。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委员会曾作过这样的定义:任何信用证或类似的协议,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怎样叙述,只要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如下义务即为备用信用证:(l)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收款;(2)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3)赔偿因开证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UCP500第2条规定,“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和“跟单信用证”样适用于本惯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这里所指的单据是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一般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是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而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指汇票、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

12、证明文件等。如果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新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二)备用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属银行信用2、备用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证形式(三)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相同,都是开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自己的信誉对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担保。一旦债务人未按合同履约时,受益人可凭所规定的单据等得到开证人的赔付。两者的开立目的相同,都只是为了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给受益人提供银行信用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并不是为了支付(直接付款备用证除外)两者在对单据的处理相同,都只对单

13、据表面真实性负责,而对单据的伪造、遗失、延误概不负责。且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对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参与。两者均由于没有货物保证基础,因此一般都不可以作为融资的抵押品,也不由第三家银行办理议付。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两者适用的惯例和规则不同。备用证适用于 ISP98,而保函则适用于各国有关的担保法律,以及国际商会针对保函制定的相应规则,如 ICC325和 ICC458。除非保函明确声明依据 ISP98开立。在实务中,银行可能开立见索即付保函,使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也可能在保函中加列一些条件,使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只在申请人被法律强制执行而仍无力履约时,受益人才可凭保函

14、向银行索赔。但备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得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备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及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而保函则并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通常,担保行仅凭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及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付款。备用证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但也不排除特别声明可撤销的情况。但保函都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可撤销的保函是不能起到担保作用的。九、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第二节 国际保理业务一、国际保理服务的概述二、国际保理服务的种类三、国际保理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一、国际保理服务的概述(一)国际保理服务的含义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

15、由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收汇风险担保、资信调查、货款催收、资金融通等内容的一系列综合性财务服务。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1)销售商(Seller),即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出具发票,将以发票表示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2)债务人(Debtor),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账款负有付款责任。(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从而对由出口商出具发票表明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4)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同意代收已由出口保理商转让过来的应收账款,并有义务

16、支付该项账款的一方。(二)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范围1、信用控制(、信用控制(Credit control)保理商能够随时了解出口商每个客户的资信现状和清偿能力,使出口商在给予进口商商业信用时有所依据,确保对该客户的赊销能够得到顺利支付。2、坏账担保(、坏账担保(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保理商根据对出口商的每个客户资信调查的结果,一一规定出口商对客户赊销的信用限额(Credit limit)。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准的可使用信用额度范围内的销售,叫做已核准应收账款(Approved Receivables),超过额度部分的销售,叫做未核准应收帐款(Unappr

17、oved Receivables)。保理商对于已核准应收账款提供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因出口商违反合同引起贸易纠纷而造成的坏账不再保理商的担保赔偿范围之内。3、销售分户账管理(、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有关的账目管理工作也移交给了保理商。出口商只须管理与保理商往来的总账,不必管理具体的各类销售分户账目。保理商的账务管理是专业化的、综合的,还可根据出口商的需要,定期编制按产品、客户、时间的销售分户统计资料,供出口商做销售预测分析。4、贸易融资(、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保理业务最大的优点就是可

18、以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易行,既不像抵押放款那样需要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也不像抵押放款那样需要办理抵押品的移交和过户手续。由于保理公司承担了信贷风险,放弃了追索权,所以出口商可以将这种预付款作为正常的销售收入对待,而不像对银行的贷款那样必须显示在平衡表的负债方。这样一来,表示公司清偿能力的主要参数之一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短期负债之比)也会得到改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信等级和清偿能力。5、债款回收(、债款回收(Collection from Debtors)保理商在追讨应收账款方面具有四大优势:一是专业优势,包括专门的技巧、方法和专业化人员;二是全球网络优势,利用保理商联合

19、会广泛的代理网络,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合作伙伴;三是资信优势,除了自身有良好的信誉外,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也起着很大的监督作用;四是法律方面的优势,与世界各地的律师机构和仲裁机构都有较密切的联系,能够随时提供一流的律师服务,对处理这类事务得心应手。二、国际保理服务的种类(一)单保理模式仅涉及到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如在直接进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而在直接出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打交道。(二)双保理模式涉及到买卖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都采取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有代理协议。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进行往来,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非常方便。双保理业务程序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定保理业务协议出口商通过出口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公司申请信用额度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公司递交转让应收货款所有权的通知书和全套单据出口保理公司接受应收账款单据并兑现部分或全部款项后,将承购的应收账款单据寄给进口保理公司进口保理公司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公司将款项转付出口保理公司出口保理公司收款后向出口商结算三、国际保理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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