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业务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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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资源税业务知识培训资源税业务知识培训 n 一、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n 二、新申报表讲解n 三、近期工作事项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 1、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2、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明确了本次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一、征收品目中央列举了21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其中我省有: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

2、、井矿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粘土砂石。对中央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确定了矿泉水、花岗岩、耐火粘土、石英砂、石英岩、石膏、白云岩、硅灰石、长石、宝石、金刚石、玉石、滑石、菱镁矿、膨润土、沸石、大理岩、天然卤水共18种。二、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1、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

3、,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2、原矿和精矿的换算比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3、税率粘土、砂石从量 2元/平方米铁矿 精矿 2%其它按原矿石灰石 4.5%井矿盐 3%石英砂 7%石膏 3.5%石英岩 7%四、资源税优惠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

4、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五、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

5、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七、已税矿产品的处理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

6、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八、新旧税制衔接此次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应以2016年7月1日为改革后资源税新税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改革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此次改革将多数矿种的征税对象由原矿调整为精矿,因此,2016年7月1日前已在原矿移送加工精矿环节按从量

7、定额税率缴纳了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根据改革后新税制的规定则需要按精矿从价计征资源税(后移了纳税环节),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计征资源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本次改革明确规定: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其所用原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n 同样道理,由于原矿计税数量中包括了提取精矿或有用组份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因此,改革规定: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n 九、改革清理的收费基金按照国务院

8、确定的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违规收费基金。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新申报表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止。适用范围:除本次改革涉及单位

9、外上次已经改过的煤炭企业也用新表。启用时间:2016年8月1日。经过归纳整合,将本次改革以及前期改革的税目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原矿类税目;二是精矿类税目。新申报的填写:顺序:先填附表,主表自动生成纳税人一般只开采1种矿产,即1个税目,一般只需填写其中1张或2张附表即可,3张附表都填的纳税人很少。开采销售原矿类税目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一)。前期改革的煤炭原煤相当于原矿,洗选煤相当于精矿。井矿盐视同原矿类税目填表。井矿盐视同原矿类税目填表。开采销售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二)。有减免税项目发生的,纳税人才需要填写附表(三);否则,可不填写此表,系统会将纳税人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附表(一)

10、填写说明(附表(一)填写说明(1,共,共9点)点)。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便于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其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即原课

11、税数量),附表(一)第附表(一)第3到到9栏栏不需要填写。不需要填写。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省局列举的21种,我市目前在用的品目有金属矿类的铁矿,非金属矿的石灰石、井矿盐、粘土、砂石,其他非金属矿的石英砂、石膏、石英岩,共计8个品目。其中粘土、砂石从量计征,其余从价计征。n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分解: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单价n 政策链接:1.资源税实施细则第八条: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2.财税201654号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

12、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n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n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n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n 例如:纳税人将自采原煤生产的洗煤与外购洗煤混售,就需将外购洗煤购进额折算为原煤后进

13、行扣减(见填写案例1)。n 政策链接:1.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2.煤炭资源税征管办法(总局2015年 第51号公告)第12、13条: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n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的扣减,煤炭资源税已下发征管办法作了统一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其他矿产品建议暂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简化处理(除煤外,其他矿混配情况稀少,且便利纳征双方)n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主表用“反映”)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多

14、数矿种均用吨计量,如煤炭、铁矿等;砂石、粘土用立方米。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矿的购进量。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填写销售数量的原因:销售数量是从量计征税目的计税依据;通过销售数量可以计算从价计征税目的单位矿价,为收入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也可检验计税销售额的正确与否。8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其他矿的折算率、平均选矿比均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在用市场法计算折算率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选矿比

15、=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煤炭平均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以前申报表没有平均选矿比这一栏,此次修订将其加入是为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数量,进而计算单位矿价,进而可实现税收收入的自动分析(从价计征)应纳资源税额(从价计征)应纳资源税额=销售量销售量单位矿价单位矿价税率税率 在税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分析资源税收入的增减变化,用在税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分析资源税收入的增减变化,用因因素分析法素分析法:一是看:一是看矿价矿价变动对收入的影响;二是看变动对收入的影响;二是看矿量矿量变动对收入变动对收入的影响。没有矿量的统计虽不影

16、响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但对的影响。没有矿量的统计虽不影响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但对后期收入分析造成困难。对同一种矿产品,矿量往往有后期收入分析造成困难。对同一种矿产品,矿量往往有原矿量与精原矿量与精矿量矿量两种,由于两者不能直接相加,只能通过平均选矿比进行换算两种,由于两者不能直接相加,只能通过平均选矿比进行换算才能将两者转为可相加的矿量,并进而计算该矿产品总的计税销售才能将两者转为可相加的矿量,并进而计算该矿产品总的计税销售量(量(可参见填写案例可参见填写案例1 1)。)。9通过附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通过附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

17、额、计税销售量。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附表(二)填写说明与附表(一)相同的不再重复解释1凡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精矿类税目是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如不涉及换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换算比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附表(二)填写说明(续)附表(二)填写说明(续)2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换算的,应按规定换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其原理同附表(一)3.本表中的换算比、平均选矿比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在用市场法计算换算比换算比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平均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

18、量精矿数量。已税矿产品处理除煤炭资源税征管办法有明确规定外,本次改革的税目在财税201654号通知第6条第一款有规定:即: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未税产品和已税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注解:上述“未税产品”即自采原矿或以其加工的矿产品,“已税产品”即外购的应税产品。如何扣减外购矿购进额对以下两种情况,可参考以下扣减公式(其他未列全的,可比照办理)处理(附表对此做了简化处理,见案例附表对此做了

19、简化处理,见案例1):(一)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1本附表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本附表,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2第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计税销售额分行填写。3第3栏“减免税项目名称”:填写现行资源税规定的减免项目名称,如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

20、、低品位矿等。1.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2.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资源税附表(三)称之为“减免项目名称”,与之完全对接。3第9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综合减征比例填写,其减征比例计算公式为:减征比例=(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100%;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如某油田实际征收率为3%,则其减

21、征幅度则为50%(即:3%6%)。4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导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本次改革涉及的减免税:1.通过充填方式开采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三下”是指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除依法特准可在“三下”采矿外,禁止在“三下”采矿。2.衰竭期矿山:指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3.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低品位矿等的减免税(目前我省的减免办法还没出台)。2.前期改革涉及的减免税: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同本次改革的前两项减税,但均未加限定条件。此外,还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资源税主表中只有一项需要填写:即“本期

22、已缴税额”,其他数据项均有附表导入。申报案例1:某煤炭企业2016年9月份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售,销售额1000万元(销售量5万吨),当期使用的外购原煤购进金额300万元(购进量1.5万吨);同时,该企业还将以自采原煤加工的洗煤与外购洗煤混售,销售额3500万元(销售量10万吨),当期使用的外购洗煤购进金额1000万元(购进量3万吨),洗(选)煤折算率71%,选矿比为1.36。在洗煤销售额中,含运杂费200万元(有运输发票)。已知该企业原煤的适用税率为2%。分析:根据有关要求,该企业原煤视同原矿,洗煤视同精矿,需要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计算步骤:计算步骤:第一步,第一步,根据煤炭

23、资源税征管办法和附表(一)填表说明5,混售洗煤运杂费200万元应在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已知该企业洗选煤折算率71%,因此,该企业9月混售洗煤允许扣减的运杂费为:20071%=142万元。第二步,第二步,根据煤炭资源税征管办法和附表(一)填表说明5,外购原煤购进金额300万元允许直接扣减,不用折算;外购洗煤购进金额1000万元需在折算后才能作为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已知折算率71%,那么,该企业9月混售洗煤的允许扣减外购矿购进金额为:100071%=710万元。该企业9月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合计为:300+710=1010(万元)。第三步,第三步,计算混售原煤和混售洗煤的计税销售

24、额。根据附表(一)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即:计税销售额=原煤销售额+洗煤折算为原煤的销售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允许扣减的外购煤购进金额,那么,该企业煤炭税目的计税销售额为:1000+350071%-142-1010=2333(万元)。第四步:根据附表(一)填写说明,原煤和洗煤的销售量均不含外购煤的购进量,因此该企业原煤和洗煤计税销售量分别为3.5万吨(5-1.5=3.5)和7万吨(10-3=7)。通过选矿比即可计算出洗煤的计税销售量:71.36=9.52(万吨)。两者之合则为:3.5+9.52=13.02(万吨)。第五步:该企业不开采精矿类税目,也不涉及减免税事项,故该企业不需要填报附表(二)和

25、附表(三)。主表中的“本期减免税额”将由系统默认为0。第六步:将附表有关数据导入主表,即可计算该企业9月的应纳资源税额:23332%=46.66(万元)。从量定额税目的填报从量定额税目的填报案例2:某砂石开采企业2016年8月份销售自采矿砂石的销售量为5000立方米,销售收入约50000元,其适用的税率为每立方米2元。根据申报表填写要求,该企业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应作如下填写:根据资源税申报表填写要求,纳税人应先写附表(一)第10到13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原矿销售量为5000,精矿销售量为0,平均选矿比为1,系统计算的结果,该企业砂石的计税销售量仍为5000。因为很简单,附表(一)的填写在此就省略了,我们看附表自动带入主表的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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