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R-HR-2018离职人员返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续发挥公司离职老员工在对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工作技能等方面较为熟悉,可以第一时间进入工作状态。公司鼓励离职的员返回公司,继续服务于公司;为了使离职人员的返聘规范化,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本公司离职后重新返聘公司岗位的人员,未过试用期离职人员如返聘,按新员工对待。第二章 返聘条件第三条 员工返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离职属于个人提出;(二)离职时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三)在职期间工作或业绩评价为“良好”;(四)离职期工作表现良好(部门和人事部评价)且按正常人事制度和流程办理交接的。第
2、三章 返聘待遇与继续教育第四条 属于店面人员、市场职群人员(非管理人员)岗位不变(岗位调整依据权限),其返聘待遇原则上参照原待遇执行(薪资、社保等)由人事部审核,如返聘时公司进行薪酬调整其薪酬参照同岗级标准执行。第五条 市场部体系管理人员及公司其它部门以外的返聘人员其岗位、薪资待遇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六条 返聘人员将不再设试用期,司龄清零,但仍需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等人事手续并接受人事部和部门安排的在岗培训。第四章 返聘管理权限第七条 属于本制度“第四条”人员岗位录用,由本部门负责人核准,第 2 页 共 2 页待遇由人事部核准并备案存档,每月以报表形式报总经理。第八条 属于本制度“第五条”人员录用、岗位和薪资待遇,由本人申请,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人事部备案存档。第五章 管理责任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经办人员承担管理责任,将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返聘其相关事宜由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十二条 离职人员返聘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原离职人员返聘管理规定和文件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