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5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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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目 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1安全奖罚与激励约束制度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及安全文件贯彻学习制度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8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1出入井人员及清点制度2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5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29领导干部深入现场和带班下井制度31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3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34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36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8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4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6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有效控制,充分发挥安全目标管理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科学化、

2、制度化、标准化,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和奖惩。第二章 安全目标制定和分解第三条 依据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和分解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层层分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第五条 安全目标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签订,由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班组与个人签订安全保证书。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目标内容、主体责任、考核评价与奖惩措施。第三章 安全目标实施第七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目标管理有效实施。第八条 要按照签

3、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加强过程控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目标管理的顺利实施。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定期考核。项目部对各班组及个人根据考核办法实施月度考核,阶段性考核按相关要求进行。第十条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列考核内容,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考核。第五章 奖 惩第十一条 项目部依据考核评定结果,按相关规定对所属负责人进行奖惩。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张庄项目部。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奖罚与激励约束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企业

4、负责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所在单位、人员实施安全一票否决,把安全生产与考核评优、干部任用挂钩,即安全目标未实现,其他工作再优秀,本年度本单位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责任人员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为促进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强化安全对经济利益的考核、维护,促进安全责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目标考核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目标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 项目书记副组长:安全经理 机电经理 生产经理 技术经理成员:技术组 机电队长 矿建队长 后勤主管 预算员 第三条 考核办公室设在技术组,考核办公

5、室负责项目部安全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按照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奖惩意见;项目经理组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审定后予以执行。第四条 项目部对所属班组实施分别考核,按照施工岗位不同进行划分。第五条 项目部对所属班组实行月度考核兑现,被考核班组于每月5日前向项目部安全考核办公室报送上月度安全目标考核自查报告。第六条 安全目标考核内容:(一)努力遏制重、轻伤事故。(二)井下工程施工生产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三)地面工程施工生产杜绝轻伤及以上事故。(四)后勤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及火灾、食物中毒事故。(五)所有班组不发生5000元以上非伤亡事故。(六)所有班组从业人员培(复)训率、持证率和职业病

6、控制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要求。(七)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控制率100%。第三章 安全目标奖惩办法奖励第一条 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险事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和2001000元的奖励。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2、出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使其避免了死亡或伤亡的有功人员;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

7、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5、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6、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7、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者;处罚第三条 凡有下列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200500元。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责任人。(项目部经理负连带责任)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责任人。(项目部经理负连带责任)3、无故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

8、或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齐全的。(项目部经理负直接责任,安全经理或专职书记负连带责任)4、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人员;(安全经理或专职书记负连带责任)5、不按规定组织每旬安全活动的项目部经理、区队长;6、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大检查的项目部经理;7、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或因整改确有困难而又不采取措施的责任人。(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负连带责任)8、各单位作业的施工现场应值班、跟班而不值班、跟班的责任人或记录不健全及记录弄虚作假的;(项目经理、生产技术经理负连带责任)9、不按规定向处报通风月报的责任人;(分管通风的人员及技术经理负连带责任)10、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9、的;(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11、单位工程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上报的责任人;(技术经理负连带责任)12、不组织新工人签订以师带徒协议的责任人;(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安全经理负连带责任)13、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立即制止,不向安监部门通报、汇报的各级领导干部;14、不按业务保安管理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安全经理负连带责任)15、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和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的。(技术经理负直接责任,经理负连带责任)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或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项目部经理负直接责任)17、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

10、标准化活动或活动不正常的责任人。(项目经理负连带责任)第四条 凡有下列违章指挥情况之一者,按照中煤五建公司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执行。1、工程开工前,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经批准而强令施工的项目经理或其他责任者;2、不按规定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而决定开工 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区队长或其他责任者;3、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项目经理、区队长或班组长;4、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或其他责任者;5、指派没有要害工种上岗证的工人顶岗要害部位的工作的区队长、班组长;6、包庇袒护“三违”人员者。7、掘进工

11、作面空顶作业的区队长、班组长或其他责任者;(生产经理负连带责任)8、砌碹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责任者;(生产经理负连带责任)9、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而威胁安全的责任者;(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技术经理负连带责任)10、干打眼的责任者;(班长、队长负直接责任,生产经理负连带责任)11、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区队长、班组长或其他责任者;12、边打眼、边装药的责任者;(放炮人员、班长、队长、生产经理负连带责任)13在井架上工作而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责任者;(队长、安全经理负连带责任)14、 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责任者;(把钩工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15、风筒

12、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风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16、风筒搭接不使用反边接头的;(通风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17、风筒破损严重,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又不及时处理的;(通风人员负直接责任, 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18、井下使用电、气焊没有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无措施,机电技术员、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不执行措施,当班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机电队长(值班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19、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火药箱(包)和雷管盒的;(安全经理负连带责任)炸药箱不上锁的;(安全经理负连带责任)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放炮员、押

13、运人员负直接责任,值班队长负连带责任)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乱丢或私藏的;(生产经理负连带责任)做炮头不在支护安全地点的,不离开带电导体、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队长负连带责任)放明炮或糊炮的;(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不设警戒放炮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20、不按规定装填炮泥和水炮泥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22、放炮后,母线没有短路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23、放炮后不待炮烟吹散后进入工作面的;(指挥和违章者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24、放炮器钥匙不随身

14、携带或立井施工放炮后,放炮电源不落锁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25、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或者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或者防过卷失灵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26、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或者防止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27、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或者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28、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或者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及不按施工进度调整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

15、带责任)29、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或者不起作用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0、绞车闸间隙不符合规定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1、绞车闸间隙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2、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或者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3、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或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4、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或者不起作用的

16、;(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5、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6、绞车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7、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绞车专职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负连带责任)上、下罐笼不排队而硬挤、抢上抢下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把钩工不清点人数、不填写入井记录;(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下设备、材料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或捆绑不牢

17、靠的;(地运、把钩工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罐笼内人货混装的;(地运、把钩工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乘坐罐笼超定员的;(把钩工负直接责任,地运班长负连带责任)38、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设置或甩掉不用的;(值班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检漏装置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值班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释放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电工班长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胶鞋或绝缘台的;或绝缘用具失效的;(值班电工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

18、任)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机电队长、机电经理负连带责任)39、不持证上岗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专职书记负连带责任)擅自离岗、串岗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负连带责任)在岗位上干私活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负连带责任)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负连带责任)绞车司机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绞车班长、机电队长负连带责任)井下工作面未设专职把钩工的;(队长负直接责任,生产经理负连带责任)40、酒后上班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井口把钩工、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41、进入井口棚内穿拖鞋、光者膀子的

19、;(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地运班长、专职书记负连带责任)42、不携带矿灯、不戴安全帽入井的或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井口把钩工、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往井下带香烟、火种,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井口把钩工、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43、把钩工不检身或入井人员不服从检身的;(把钩工及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地运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44、井下私拆矿灯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45、上班睡觉或在不安全地段休息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负连带责任)46、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班长、队长、机电队长、机

20、电经理负连带责任)47、无故或未经允许不参加措施贯彻学习的;(违章人员负直接责任,技术经理负连带责任)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及安全文件贯彻学习制度1、根据施工的进展情况,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提前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对于重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措施及对安全管有重要意义的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施工的项目,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无措施的一律不准施工。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由项目部及队技术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由所有参加学习人员本人签字确认。3、规程、措施在工程开工前10天向施工人员贯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要反复贯彻措施,使每一个施工人员都能理解每一道工序的技术要领。4、集

21、团公司、公司、处及安全监察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项目部自收到之日,第一时间组织项目部班子成员学习文件。并将文件张贴在厂务公开栏内。5、原则上,项目部班子成员、班队长利用早会学习安全文件,班组成员利用班前会学习安全文件。紧急文件,组织职工在培训室集中学习。6、安全文件贯彻学习做到深入人心,领悟精神。贯彻学习同时执行学习签到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

22、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煤安201058号)、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煤建安监2011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分级管控、重在治理”的原则,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条 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第四条 实施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

23、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第二章 分级分类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六条 从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区分,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24、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矿建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机械制造等应结合实际,参照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第七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确认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区分,事故隐患为A、B、C、D四个等级。A级:须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B级:须由公司帮助解决的事故隐患。C级:须由处解决的事故隐患。D级:项目部(区队、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第八条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和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事故隐患进

25、行分类:(一)矿建施工事故隐患分类:管理、顶板、通风、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及其他。(二)机械制造事故隐患分类:管理、特种设备、设备设施、机电、作业现场及其他。第三章 排查治理职责第九条 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一)项目部成立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经理为小组成员。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下设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综合管理4个专业组,分管生产的负责人任生产专业组组长,分管技术的负责人任技术专业组组长;分管机电的负责人任机电专业组组长,分

26、管安全的任综合管理组组长,各负责人对本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三)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实施隐患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治理具体工作。(四)分管技术的负责人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负有技术管理责任,负责 “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动压巷道、井下爆破、冬季“四防”、夏季“三防”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综合管理本项目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进度,检查隐患登记、建档、上报、销号管理,负责隐患收集、整理、确认和对应级别隐患治理过程监控、记录以及组织验收、复查和闭环、销

27、号。(六)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输、提升设备、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压力容器、管道、锅炉、办公生活区供电、供水方面的隐患排查。(七)分管党建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人的不安全因素、职工劳动保护和地面火灾、有毒有害气体、火工品、食物中毒等方面的隐患排查。(八)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作业场所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岗位职工对本工作岗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及时排查整改。第十条 项目部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第十一条 项目部将施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

28、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章 排查治理第十二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隐患排查职责,编制对应专业的隐患排查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

29、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定期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和其他相关人员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项目部每旬进行一次系统隐患排查;班组、岗位每班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应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生产作业计划为基础,分专业、分系统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确认A、B、C、D四个等级及事故隐患类型,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项目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每月生产计划会、安全例会的必议议题,安排部署、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D级隐患由分管副

30、职签署“安全隐患整改五定表”,下发落实;将C级以上(含C级)报处。第十五条 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报告。第十七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的工

31、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项目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第十八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监控。处重点监控A级、B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部重点监控C级、D级和一般事故隐患的

32、整改。第二十三条 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的具体期限。第二十四条 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处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公司负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能力和条件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报告集团指导整改。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建

33、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安全副经理应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第七章 奖 惩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职工安全结构工资挂钩,严格考核兑现,促进责任落实。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

34、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五)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六)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三十条 安全副经理应按分级监控职责,有重点地对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合格的,应重点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凡因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自动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原整改责任人从严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均有权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

35、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通报表彰。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执行,与处其他制度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执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煤安201058号)。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

36、发生,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本项目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上级有关要求,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及生产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第二章 检查内容第四条 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单位全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组织体系、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及要求、企业规章制度等执行落实情况; (三)安保型企业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

37、(模式化)达标计划落实情况;(四)专项方案、操作规程、灾害预防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等编制、落实情况;(五)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落实情况;(六)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七)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及监控情况;(八)领导干部下现场、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九)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及使用情况;(十)设备设施管理、信息化检测监控情况;(十一)党管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事项;(十二)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情况;(十三)其它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 本项目部(车间、区队)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通用检查内容:1.上级安全文件贯彻落实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全员“三级

38、”教育培训情况,新工人岗前、转岗、离岗再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3.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队伍配备情况;4.项目部领导带班值班情况;5.专项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6.安全质量标准化(模式化)达标落实情况;7.灾害预防计划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及演练情况;8.危险有害因素、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监控及上报情况; 9.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劳动组织、施工工艺、作业环境、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10.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11.工程资料、安全管理资料整理及建档等情况。(二)特定检查内容矿建项目部:1.“一通三防

39、”组织机构、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措施制定及贯彻情况,设备、设施的配置及检测监控情况; 2.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专业队伍、专用设备的配备及有关台帐的建立情况,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收集、预测预报情况,矿井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调查及探测情况,防治水措施贯彻落实情况;3.提升运输系统各类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情况; 4.顶板管理专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章 检查方式第六条 项目把部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重要时段及节假日检查等方式,组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第七条 形成自下而上的班组过程自检、安监员跟班巡检、项目部旬检、工程处月检的监督检查体系。第四章 检查组织与程序

40、第八条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应成立检查组,明确带队领导,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重点,做到持表检查。第九条 项目部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或分管副经理组织,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人员参加,综合检查要覆盖每一个生产及管理细节,专项检查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检查过程要认真细致,做到不留盲区和死角。第十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结果,对存有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和项目部有权做出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理决定,并依据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重大隐患处罚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检查组对

41、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五定”要求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相应的专项措施,跟踪监控;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责成其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第五章 检查总结与考核第十三条 项目部安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通报,下发到班组。检查记录、整改反馈及通报材料及时归档,并作为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张庄项目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切实把“安全第一,

42、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全面促进安全施工,特编制本规定。二、项目部每旬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三、安全例会由安全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主持 ,参加人员有:机电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经理、安全副经理、各机电队长、各矿建队长、主管技术员、安全网员。四、安全例会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并传达每位职工。 2、研究分析本周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汇报,存在问题,安全隐患,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提出解决办法。3、严格落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培训工作。 4、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处理事故责任人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出入井人员及清点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井人员管理,严格审核入

43、井人员资格,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经专项培训后,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并在项目部有关人员带领下,方可入井。第三条 项目部在井口设置电子识别监控系统,建立人员出入井电子监控考勤制度,出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于考勤后不入井、升井后不考勤,或代替他人考勤的,分别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第四条 井口电子识别监控系统应和项目部、处调度室监控系统实现联网,随时掌握出入井人员信息及出入井时间。第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要自觉排队,严禁拥挤,服从井

44、上下把钩工指挥,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并按限乘人数乘坐吊桶、罐笼、人车等。井口配备把钩工或专人,严格检身,如发现不负责任,按100元/人进行处罚,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均由把钩人员负责。对不服从检查、拒绝检查或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第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保险带),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否则,不得入井。第七条 严禁入井人员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裸露利器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第八条 人员升井后,按规定接受出井检查和电子识别监控系统识别,并及时归还矿灯和自救器。第九条 没有正常升井的人员,必须由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向项目部调度室说明原因。第十

45、条 严格执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第十一条 井口电子识别监控系统内记录按相关规定及时存档备查。井口信把工应详细记录每班出入井人员数量,由调度室值班人员与出入井电子监控考勤系统校对。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张庄项目部。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及时、准确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报告范围第二条 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报处。 第三章 报告内容第

46、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死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四章 报告程序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调度室、安监处报告(情况紧急时,要同时向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调度室、安监局对口报告。同时,煤矿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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