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I. 范围I.1.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I.2. 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II.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II.1.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II.2. 将制定的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申请书内,开出用火申请。III. 定义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
2、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体、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IV. 用火作业分级IV.1. 特级用火作业IV.1.1. 在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的用火作业;IV.1.2.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用火作业;IV.1.3. 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
3、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IV.1.4. 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IV.2. 一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IV.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IV.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IV.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IV.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IV.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IV.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
4、、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IV.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IV.3. 二级用火作业IV.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IV.3.2. 工艺系统管网;IV.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馆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IV.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IV.3.5.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房、办公室等);IV.3.6. 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
5、厂房等禁火区;IV.3.7. 厂区主管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IV.4. 固定用火作业区IV.4.1. 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IV.5. 公司用火作业等级区域具体划分标准:见关于用火等级区域划分的通知。V.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V.1. 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全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副总)批准签发,生产副总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签发。V.2. 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主任审核签发。V.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
6、主任会同安委办进行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V.4. 用火作业申请书办理之前,用火单位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V.5. 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资料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V.6. 用火作业申请批准后,由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用火指令,保管好用火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整个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VI.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VI
7、.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VI.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严格控制一级用火。VI.3. 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VI.4.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现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8、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VI.5. 有效时间VI.5.1. 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VI.5.2. 二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VI.5.3.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VI.5.4. 固定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VI.6. 进行用火分析VI.6.1.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VI.6.2. 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VI.6.2.1. 分
9、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VI.6.2.2. 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VI.6.2.3.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VI.6.2.4.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VI.6.3. 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需注意:VI.6.3.1. 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VI.6.3.2. 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VI.6.3.3. 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V
10、I.7.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VI.8.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VI.9.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VI.10. 气体分析检测数据有效期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
11、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VI.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VI.12. 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VI.1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VI.14. 注意消防安全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
12、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VI.15.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VI.16.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VI.17.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VI.17.1.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
13、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VI.17.2. 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VII. 职责VII.1. 用火负责人职责: 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用火作业全面负责; 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VII.2. 用火作业人职责: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火。VII.3. 用火监护人职责: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公司(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
15、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在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VII.4. 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的衔接工作; 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用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
16、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VII.5. 用火分析人职责: 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VII.6. 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用火作业审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VIII. 许可证管理VIII.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VIII.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二联
17、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三联是存根。作业完成后,统一交由安委办存档。VIII.3.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IX. 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IX.1. 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制度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条款。二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I. 定义及范围I.1.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包括污水处理池)。I.2.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I.3.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II. 应进行危害识别II.1. 进入
18、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II.2. 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III.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III.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III.2. 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全主任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III.3. 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III.4. 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
1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IV. 职责IV.1. 作业负责人职责: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对未经允许试图自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应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IV.2. 监护人职责: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
20、出拒绝作业;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IV.3.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对违反本
21、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IV.4. 审批人员职责: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作业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V. 作业安全措施V.1. 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
22、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V.2. 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受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2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V.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V.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V.3.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V.3.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不准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V.3.4.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
24、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受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V.4. 定时监测V.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 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 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V.4.2. 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 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 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2002规定。V.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 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
25、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 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V.4.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受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受限空间。V.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V.5. 照明和防护措施V.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
26、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V.5.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 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V.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
27、护器。V.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V.5.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V.6. 多任务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V.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V.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V.6.3.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V.6.4.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
28、,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V.6.5. 受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V.7. 监护V.7.1.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V.7.2.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V.7.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V.7.4.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
29、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V.7.5.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V.7.6.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V.7.7.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V.7.8.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V.7.9. 必要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V.7.10. 发生受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实施抢救。VI.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VI.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0、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VI.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第三联由安委办留存,作业完成后统一交给安委办存档。VI.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2年。VI.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VI.5. 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VI.6. 进入受限空间
31、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VII. 外来施工队伍许可证的管理VII.1. 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制度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条款。三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I. 目的与范围I.1.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I.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II. 定义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32、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h5米,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h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l5h30米,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h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III.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III.1. 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III.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III.3. 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III.4. 人员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
33、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III.5. 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或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III.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III.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III.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
34、方法; 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接预案的内容。III.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遇到6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到恶劣气候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在临近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III.10. 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时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III.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III.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
35、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条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III.13. 高处作业前部门负责人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III.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III.15. 脚手架等要求: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III.16. 上下工具如梯道等的要求: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到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6、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要求; 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1214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底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IV.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IV.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IV.2. 正确使用防护工具IV.2
37、.1. 作业时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IV.2.2.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作业内容相应的安全带: 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 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对象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IV.3. 小心对待可能坠落的对象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对象,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8、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对象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IV.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 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到恶劣所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IV.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
39、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进行。IV.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IV.7. 保持联系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 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IV.8. 注意承重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
40、轻型材料等)上作业; 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刚瓦、石棉瓦、瓦棱板结等经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IV.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休息。IV.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IV.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时方式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IV.12. 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IV.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
41、,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IV.14. 搭设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IV.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V.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V.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对象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V.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V.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V.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作业部门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VI.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VI.1
42、. 一级高处作业和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VI.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主任审批。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到化学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在塔、釜、炉、罐等到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在临近有排放的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VI.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主任审核,报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在阵风风力为6
43、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VI.4. 有效期VI.4.1. 作业证最长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VI.4.2.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VI.4.3.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VI.5. 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凭证和依据
44、,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VI.5.1. 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高处作业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三联是存根。作业完成后,统一交由安委办存档。VI.5.2. 作业证由安委办保存,保存期为2年。VII. 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VII.1.1. 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制度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条款。四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I. 定义及范围I.1. 破土作业系指公司生产厂区内爆炸物品库、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I.2.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II. 破土
45、作业的危害识别II.1.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II.2. 2. 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II.3. 3.将安全措施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III. 破土作业施工流程III.1.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III.2. 设备部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部门和地下设施的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根据以下情况等内容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施工区域地质、水文; 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线路等; 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
46、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 不明物、沙巷等情况。III.3.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并签署意见;III.4. 经设备部、作业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等确认会签后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实施作业;III.5. 施工完毕,由设备部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完工验收,并在作业证完工验收栏签字。IV. 破土作业中的安全措施IV.1. 做好确认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IV.2. 注意避免塌方等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IV.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IV.4.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