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社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现金收支手续,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实行相互制约,下面就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人社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全局经费管理,由局财务室具体负责,未经局长批准,股室不得另设帐户。各股室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单位资金。 第二条 财务预算。每年年初,有财务人员根据上年度经费收支基本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就全局全年各项经费收支作好年度经费预算,本着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先紧后松、备有余地、不搞赤字,合理做出经费收支计划安排、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报局长办公会
2、研究。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告程序。 1、经费开支须事先报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直接向局长报告,超过5000元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2、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各股(室)报告办公室协同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局长负责审批。 第四条 报销程序。 1、为对经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所有报销凭证均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与分管领导一起审核,局长审批。 2、报销程序:报销人(填写原始单据)分管领导与办公室(核对原始材料、旅差)局长(审批)报账员( 报账)。 第五条 借款手续。 1、因公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局长(局长不在由分管领导请示局长同意)签字批准后,交报
3、账员办理借款手续。 2、出差借款应在出差归来一个星期内结清。 3、前次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下次借款。 4、凡借款手续不齐全的,报账员不得擅自同意借款。、 第六条 日常开支的管理。 1、旅差费 (1)干部职工需要出差或下乡的,必须预先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要如实登记,以便日后核对干部职工旅差费的报销。干部职工报销旅差费日期、天数以办公室记载的日期、天数为准。 (2)司机差旅费:属本局因公用车的,旅差费在本单位报销;下属单位、外单位用车或私人用车的,由用车单位或个人负责(含油费、过路费、食宿费)。 (3)出差需要食宿者,局领导干部住宿每人每晚要控制在120元以下,其他干部职工控制在100元以下;吃饭
4、每人每餐(午餐或晚餐)控制在50元以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支的,必须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4)报销时间:所有旅差要在一个月内报销。 (5)其他费用的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办公用品、印刷品的开支 (1)各股室人才交流中心、劳动监察大队需购买办公用品和印刷品的由各股室列出购买清单,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股室印刷的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其余二层机构自定。 (2)日常办公室用品实行定点挂账,由办公室人员签字购买,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签单。 3、维修费 (1)电脑、复印机等维修由办公室报告,经领导同意后维修。 (2)车辆维修、清洗按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4、公务接待费 (1)接
5、待原则: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按照廉政、务实的要求,从严格控制,对口接待。 (2)坚持事先报告制度:凡来客需要局里安排用餐的,必须经局长同意,未经局长同意的,均不予报销。 (3)用餐标准:来客接待标准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报销程序:凭“菜单”和餐票或发票,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5、其他 (1)会议经费:局里召开较大会议或举行有关活动需要的专项支出,由局办公室实施统一管理和支付结账,费用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慰问经费:局机关在职人员患病住院慰问金为每人每次200元,在职人员配偶及本人父母病故的慰问金为每人300元,退休人员病故慰问金为每人800元
6、。 (3)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例行节约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办公用品、水电、车辆维修、车辆燃油等费用开支。 人社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本系统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高效廉洁、团结协作的会计群体,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及有关地方性财政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
7、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对本单位的一切收支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本单位财务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对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
8、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立及会计岗位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 本局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为单位唯一财务机构,在局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内设经费和基金两个核算组,每个核算组分别配备一名副主任,负责本核算组的日常业务工作,另设总账会计、辅助会计、出纳会计岗位。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换。 第八条 经费核算组岗位职责 经费核算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一、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公务卡结报、转账结算等业务。实行收
9、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他人和挪作他用,不得白条抵库。 2、严格按手续制度办事,做到收支有据,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用途说明。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整理原始凭证,及时传递给辅助会计。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与财政、银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按月编制现金结报单。 4、及时申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送工资报表等。 5、协助做好单位财产物资、财政票据的登记管理工作。 6、完
10、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辅助会计岗位职责 1、协助总账会计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经费的辅助核算。 2、根据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传递给总账会计。 3、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协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登记指标、计划台账,并负责按月与财政核对收入支出及计划指标结余,编制余额调节表。 4、负责各类票据、单证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工作,保证票据安全,票款一致。 5、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协助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回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账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执行。 2、负责
11、本核算组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做好凭证的复核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齐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表的编报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完整;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3、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根据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追加指标的建议;负责经费计划额度的申报、核对;定期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对账单。 4、按规定负责整理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5、负责做好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往来款项的清理回收及票据管理工作。协助副主任做好各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6、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
12、定和办法,定期参与检查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协助搞好系统内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金核算组岗位职责 基金核算组负责本局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 一、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转账结算等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他人和挪作他用,不得白条抵库。 2、严格按手续制度办事,做到收支有据,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
13、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整理原始凭证,及时传递给辅助会计。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与财政、银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按月编制现金结报单。 4、协助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登记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辅助会计岗位职责 1、协助总账会计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各类社保基金的辅助核算。 2、根据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传递给总账会计。 3、登记各类社保基金支出明细账和指标、计划台账,并负责按月与财政核对收入支出及计划指标结余,编制余额调节表。 4、负责各类社会保险专用票据、单证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工作
14、,保证票据安全,票款一致。 5、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协助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回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账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2、负责本核算组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做好凭证的复核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齐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表的编报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完整;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3、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根据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追加指标的建议;负责基金计划额度的申报、核对;定期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对账单。 4、按规定负责整理和
1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5、负责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回收及票据管理工作。协助副主任做好各项基金的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6、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定期参与检查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协助搞好基金监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务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 财务中心设两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分别兼任经费和基金核算组总账,负责管理各核算组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经费核算组副主任(兼总账)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2、
16、审核会计凭证和报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追加预算指标,及时向财政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筹集资金,保证单位正常运转。 4、定期向各单位负责人报告收支结余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增收节支。 5、定期组织实施财产清查和往来款清理,做好票据管理。 6、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搞好系统内审工作。 7、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本组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和统筹调度。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基金核算组副主任(兼总账)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编制各项社保基金年度
17、预算、决算,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2、审核会计凭证和基金报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追加预算指标,及时向财政申报、基金使用计划,筹集资金,保证各项社保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4、提出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定期向局领导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报告基金收支结余和使用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 5、定期组织对社保基金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健康安全运行。 6、负责与各经办机构业务科室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本组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和统筹调度。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财务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人员内部管理。定期召
18、开内部会议,将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具体化。负责各项基金及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2、根据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局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宣传贯彻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组织业务辅导、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3、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对单位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检查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制止。协同基金监督管理科一起做好局机关、各事业单位的经费及社保基金的内审工作。 4、抽查、复核两个核算组编制的会计凭证;审核各种会计报表、账册、经费及基金预算
19、、政府采购计划、年终决算等等;审核、控制预算执行。 5、定期对收、支、决算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局领导报告资金运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增收节支。 6、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全中心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凭证的传递、保管、账务处理及报表稽查、复核程序规范。 7、管好、用好社会保障基金和各项经费,保证单位正常运转,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8、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出纳会计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录入员不
20、得兼任系统维护员、管理员和数据审核员。 第十四条 实行原始凭证先审核后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复核制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中心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方为有效。 出纳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账,并传递给辅助会计编制记账凭证,总账会计进行凭证复核,同时检查原始凭证及附件的齐全性,副主任审核会计凭证的合法有效性。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账簿。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印鉴和支票分开保管制度,各单位的支票和印鉴不得为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实行票据领用登记制度。各单位所需票据,实行专人负责领用,办理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21、结旧领新。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更多相关优秀文章推荐: 1.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2.局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3.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4.人社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5.有关交通局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6.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7.林业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8.劳动仲裁终局制度的五大缺陷 9.交通局预算管理制度 10.教育局收支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适应财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规范性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坚决杜绝支出行为的随意性。 2、完整性原则。单位组织的所有收入和安排的所有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设立账外账。 3、应
22、收尽收的原则。各单位应对照政策,挖掘潜力,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力争超收。 4、优先保障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支出顺序上先安排人员经费,再安排公用经费,后安排项目经费。 5、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零基预算,对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和规定标准核定到人;日常公用经费按部门分类分档确定定额标准,按人员编制、项目核定;对项目支出,在充分论证及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6、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编制预算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努力实现综合财政收支平衡
23、,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1、根据本预算年度行政事业计划,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各项增减因素对收支的影响,结合单位实际提出本年度预算收支建议数,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转财务中心(财务科)汇总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对所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审查,并确定预算控制数,下达各单位。 3、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部门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核,财务中心(财务科)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报请有权部门审批后的下达数,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数额、项目之
24、间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除因收入超收,国家、省、市出台增资项目、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外,支出预算一律不予追加。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报请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要按政策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同时要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得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收费政策依据,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监制票据,依法收费。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未经集体研究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存公款,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章 支出管理
25、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局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各类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数控制,局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支出;重大支出项目由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支出项目报局负责人研究确定。涉及重大资金的调剂及支付业务,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资金、款项的支付均需手续齐全,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审批人)审批,财务复核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补助等必须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 其他工资福利性经费开支标准: 1、职工困难补助由领导研究决定。 2、夏季
26、清凉饮料费按财政规定的统一标准发放,每年一次。 3、独生子女保健费:须凭独生子女证,每年发给40元,直至小孩14周岁,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0元,一方无工作或离异,另一方单位负担40元。 4、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海安县财政局关于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的通知(海财行20071号)精神,自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入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的办法。职工凭幼儿园出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保育教育费收据,向所在单位按入园子女每人每学期报销200元,单亲家庭、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凭票报销400元。 5、劳务人员的使用及待遇均要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否则
27、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由单位代缴应向个人收取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有关资金,应按实分解到个人及时向职工收取,不得列作支出。 第三十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对无预算、超标准,手续不全,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 1、办公经费:办公用品、材料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保管、发放,小额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大额或数量较多的可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领用出库时再列作支出。采购办公用品、材料时坚持比质比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根据海安县县镇机关
28、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海财行200641号)执行,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3、会议费:各科室、单位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进行。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范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在指定地点安排食宿,并凭会议、伙食费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根据会议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报销费用。 4、业务招待费:(1)业务接待范围:主要接待上级来人,县外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及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2)公务接待的原则:小额、适度、从紧的原则。事前审批的原则。事前由负责接待的
29、分管负责人提出,办公室核定标准并填写安排通知单,接待人员凭通知单安排就餐。定额包干的原则。经核定的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如出现超支,谁经手谁负责。对口接待原则。经批准安排的接待,均由业务对口人员参加,从严控制参陪人员。(3)公务接待标准:乡镇一般人员因公来本局就餐的,凭办公室发给的就餐券安排客饭。 5、车辆燃料、修理费和设备购置费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局各单位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章 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0、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
31、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须经权威部门认定),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采购。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在财
32、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政府采购资金要按采购合同和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详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度海安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07177号)。政府采购应编制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的发生,并及时办理结算。对个人因公出差或因病转院治疗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予借款。借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与支出审批相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借出。出差借款应于出差回来后5日内结清所
33、借款项。前款未还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三十八条 财务中心(财务科)应建立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制度,对不按期归还欠款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通知单,限期结账还款。借款当事人无故超过一个月不还的,财务中心(财务科)有权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不得在暂存款中列支列收。 第九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或单价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是批量较大的同类财产,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局办公室、各事业单位办公室为单位财产物资的综合管理部门。
34、第四十二条 实行财产物资定期清查制度,由财务中心(财务科)会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现金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收付合法、钱物分管、日清月结、确保安全。财务负责人和总账会计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出纳人员应积极配合,以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十四条 出纳会计应凭审核和批报准后的原始凭证及领(交)款人的签字办理收付款手续,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得坐支。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核定出纳会计库存现金限额1000元,如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否则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
35、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必须禁止: 1、用白条顶替抵库存现金; 2、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3、编制用途套取现金;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用现金; 5、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6、保留账外公款; 7、私自挪用公款。 第四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只能办理自身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得透支,银行结算票据填制必须准确规范。 出纳人员必须及时、定期、逐项目核对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发生额,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辅助会计或总账
36、及时核对余额调节表,查明原因,确保相符。 第四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加大财政及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力度,简化公务支出结算的报销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海办发200746号)要求,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为公务接待支出和其他零星公务支出,做到应刷尽刷。 1、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实行“刷卡制”和“实名制”的管理办法,一餐一刷,不再办理现金结算和转账支付。 2、其他零星公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小型会议费、劳务费等公务
37、支出中原需要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中心(财务科)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中心(财务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各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第五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并定期对数据信息进行备份。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38、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开支标准随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会计人员岗位职责随工作情况、岗位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更多相关优秀文章推荐: 1.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2.局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3.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4.人社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5.有关交通局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6.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7.林业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8.劳动仲裁终局制度的五大缺陷 9.交通局预算管理制度 10.教育局收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