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交路桥船舶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ZJLQ-物03-2012 主编部门:物 资 装 备 部 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构1第三章船舶使用保养和维修管理1第四章船舶事故管理1第五章统计管理1第六章附则1附表1 固定资产验收单(船舶)13附表2 船机电设备维修报表18附表3 材料消耗月报表19附表4 船舶保养维修计划2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交路桥船舶管理制度,加强船舶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交路桥和拥有船舶的二级公司。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三条 中交路桥船舶管理分为三级管理(一)中交路桥物资装备部(二
2、)二级公司物资装备部(三)二级公司下属船舶公司第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中交路桥物资装备部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舶管理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中交路桥船舶管理制度。2、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船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参与重大机损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3、组织交流和推广船舶管理、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先进经验。4、负责审批船舶的建造、购置或改装、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5、负责由中交路桥总部投资的船舶建造、购置工作和由二级公司投资大型船舶的建造、购置工作。6、负责对船舶减值、报废、调拨、处理的审批工作。7、汇总上报船舶管理的各类报表。(二)二级公司物
3、资装备部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有关船舶管理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2、负责编制船舶建造、购置计划,并根据上级批复组织实施,组织船舶的建造、监造、验收和试运转等工作。3、制定船舶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船舶的评比竞赛工作。4、负责制定船舶设备使用、操作、维护规程,并组织或参与培训工作。5、负责船舶设备固定资产台账、技术资料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照中交路桥总部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报表。6、督促、检查船舶的安全、合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参加船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指导船舶公司船舶保险及理赔工作。7、负责船舶设备的改造、报废、处理工作。8、
4、总结船舶供、管、用、修、养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推行船舶现代化管理办法。(三)二级公司下属船舶公司职责:1、执行上级颁布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2、根据施工生产计划、合同要求,合理安排使用船舶,充分发挥其效能。3、随时检查船舶的安全情况,确保船舶安全使用,参与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4、落实“三定”制度和各岗位的交接班制度,认真开展竞赛、评比活动。5、建立船舶固定资产台账,检查船舶的各项原始记录,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6、编制船舶修理、保养计划,并抓好落实工作,特别是要对重要设备实行重点维修、保养。7、认真开展单船核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船舶营运成本。8、负责船舶的各
5、种证书管理、法定检验以及证书更换工作。9、负责自有船舶的保险及理赔工作。资产管理第五条 船舶的建造、采购管理(一)所有船舶的建造、采购必须经中交路桥总部批准后执行。(二)船舶建造、购置计划1、每年年初,各单位应根据船舶保有量及技术状况,报送船舶建造、购置计划,计划由中交路桥物资装备部会同财会部、企划部、生产技术管理部审核后,报中交路桥领导审批,作为年度建造、购置计划。2、年度计划确定后,各单位根据工程进展,申报船舶添置计划。3、投资规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船舶,应成立工程技术、机械设备、财务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对投资可行性进行研究审定。(三)船舶建造、购置管理船舶建造过程中有关船舶设计、(
6、船舶上)设备采购、船厂选择都须进行招标。船舶建造、购置招标参照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统一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实行。第六条 船舶验收(一)依据合同及相关资料核对发票,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相符。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承运单位及供货单位(制造商)提出质询、索赔或拒付货款。(二)依据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等对所写物品种类、规格、数量及外观的质量进行检查,条件许可时应试运转检查,若发现问题向供应商(制造商)提出索赔要求(注意索赔期限)。(三)检查附属装置和随机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四)检查随船各种证书、图纸、技术文件和资料,重要设备的使用保养说明书、维修手册、配件目录,船舶证书、设计图纸、资料等
7、应建档。(五)根据验收结果签订交接书。(六)最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设备验收的日期以现场调试完工、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为准。在发票未到或未结算的情况,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详见附表1:ZJLQ物03-表01),并预提折旧。(七)船舶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检验证书(复印件)在信息化中填写和上传附件。第七条 船舶命名(一)船舶命名由中交路桥总部批准,中交路桥物资装备部是船舶命名的主管部门。(二)船名编制规则:1、船舶名称由首部、中部、尾部三部分组成,编制规则如下:首部:表示所有权属中交路桥、下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船舶,统一为“路桥建设”。中部:表示命名船舶的种类或主要用途,用一
8、个汉字表示,特殊情况可用两个汉字。规定如下:桩:打桩船;起:起重船;砼:砼搅拌船;拖:拖轮;浚:疏浚挖泥船;驳:驳船,包括方驳;抛:抛石船;交:交通船(艇);油:油类运输、供应船(含机动、非机动油船);水:供水船;工:工作船;潜:潜水作业船;供:材料供应船;锚:抛锚作业船;泥驳:泥驳(含非自航泥驳)。尾部:同类船舶的流水号,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制,最后带“号”字。例如:路桥建设砼1号,2、不允许重新使用已报废或转让的同类船舶的名称,特殊情况除外。3、考虑船名的特殊性,现有船舶名称维持不变,但新购及建造船舶命名一律按照本规则执行。第八条 所有船舶的出租和出售必须报中交路桥总部审批。第九条 船舶的报
9、废按照中交路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船舶使用保养和维修管理第十条 船舶使用计划管理为合理使用船舶,二级公司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合理配置船舶,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施工计划,报船舶需用计划,二级公司根据各项目的需求,统筹安排,实现船舶资源的统一调配。第十一条 船舶合理使用原则(一)制定船舶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维修规程以及润滑管理制度。(二)船舶的使用应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按照船舶性能合理安排、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船舶的效能。(三)对船舶的使用应加强计划性,做到保证重点,合理调配,统筹安排。(四)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做到船舶的工作能力与生产任
10、务和施工条件相适应,达到既节约动力又不超负荷作业。(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船舶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第十二条 船舶使用要求(一)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负责全船的管理、使用,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二)船员要熟悉本岗位的职责,正确掌握操作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三)设备的燃油、润滑油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更换;为减少有形磨损,应根据设备的磨损特点,建立科学的润滑管理制度。(四)编制、实施船舶使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保养、维修、气候、检验方面的因素,确保船舶的使用保养。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培训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人事管理部门做好各类船员的技
11、术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技术、船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对重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应以船舶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第十四条 船舶检查评比和船员考核(一)为保证船舶正确使用、安全航行作业,及时发现、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船舶检查、巡查制度。(二)船舶公司应每月底进行一次检查,二级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中交路桥总部每年抽查一次。(三)检查内容:船舶配备及管理状况,包括:机容机况、操作、附件配件、工具、各种技术资料、保养、修理、产量、消耗、安全等。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做好每次检查的记录,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四)二级公司物资装备部每年应至少对船舶和船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保养规程、操
12、作规程执行情况,违规记录,单船经济效益。第十五条 船舶日常保养船舶及其设备日常保养包括清洁、润滑、防腐、紧固和防三漏(漏水、漏气、漏油)及常规外观检查等内容。日常保养工作由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日常保养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且不至于影响正常运行和可能造成安全机损事故的问题,可留待定期保养时解决。例保中发现的问题,不论是否及时解决,均应做记录。第十六条 船舶定期维护保养船舶定期维护保养是指日常保养不能进行的系统保养和较广泛的检查。包括:船体、航行设备主副机(舵机、轴系、锚机)及安全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检查应主要根据船舶检验部门规定的周期项目进行。船舶设备应根据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
13、分别制定各级保养的周期和项目。保养周期尽可能与船舶各项修理周期一致。第十七条 船舶修理(一)维修原则实行“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视各级保养工作,杜绝“以修代养,只修不养”。对于保养严重失职,造成机损或重大修理损失的责任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等。(二)船舶修理类别分为航修、小修、检修。1、航修航修是为解决船舶施工中产生的局部故障和影响施工安全的待修项目,并对船舶部分设备设施进行阶段性保养和检查,重点是进行正常使用状况下不能进行的修理、检查、保养项目,消除影响正常施工或对施工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问题。可在日常运行中进行维修、检查、保养的项目和应在计划厂修中解决的维修、检查
14、项目不应列入航修中。航修一般应安排在施工间歇期、停航状态下进行。航修一般应以船员自修为主,船员不能自修的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门维修厂(站)进行。2、小修小修是结合有关船舶法定检验周期,进行正常施工及航修中不能进行的检查、保养、维修更换易损易耗件。小修由专业修理厂和船员共同进行。需要用专用设备或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的维修项目由专业修理厂进行。一般保养维修项目由船员自修,有能力的可扩大自修项目。船员除完成自修项目或扩大自修项目外,还应对外修项目进行监督。3、检修检修是船舶修理的最高级别,一般结合船舶的特别检验或定期检验。检修目的是对船舶船体、上层建筑、各主要设备、设施、管系等进行较全面的检查、保养
15、、维修。根据船检标准更换磨损件及达到或接近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和设备,恢复船舶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老旧船舶的检修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性,在确保船舶安全和满足船检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修理项目,减少不必要的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控制生活设施的新增改造。(三)船舶公司每月应制定船舶修理计划,并报二级公司审批。(四)船舶公司每月完成的修理任务报送二级公司物资装备部。二级公司物资装备部对其修理报表核对。第四章 船舶事故管理第十八条 船舶事故预防(一)二级公司必须加强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严格要求及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将船舶安全管理列入经营者考核内容中。(二)建立健全船舶安全
16、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指挥、操作人员明白船舶使用性能,努力做到遵章守纪,克服盲目指挥、操作。应认真落实船舶的日常修理、航前、航后检查、维修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者应做到“四懂三会”,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三)各级职能部门应及时利用系统内外已总结的典型事故材料进行通报和教育,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严格按制度进行处理,并增加透明度,使大家从中吸取教训,并得到教育,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第十九条 船舶事故和处理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船舶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统称为船舶事故。(一)事故分类船机设备事故按损失的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
17、故和特大事故四类。1、轻微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轻微事故。(1)、船机设备事故修理费用不超过其重置价5%的;(2)、船机设备虽受损伤,但其主要功能及系统能正常运行的;(3)、通过简单修复且无留下后遗症的。2、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般事故。(1)、船机设备事故修理费用不超过其重置价15%的;(2)、船机设备的主要功能及系统有中等程度损坏,需经过修理后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3)、翻机、翻车造成中等程度隐患和综合性损坏,经过修理后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3、重大事故;船机设备重置价大于2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事故。(1)、船机设备事故修理费用不超过其重置价30%的;
18、(2)、船机设备主要功能及系统有重大程度损坏,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才能恢复其功能,但设备寿命下降的;(3)、翻机、翻车造成严重损坏,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才能恢复其功能,但设备寿命下降的。4、特大事故:凡超过重大事故损失的,属特大事故。轻微事故二级公司应采取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二)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除采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措施外,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直接领导和基层管理部门,发生地的直接领导应立即报告二级公司主管部门和分管经理。当发生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时,二级公司主管部门或分管经理还应及时向中交路桥总部物资装备部和主管副总报告。2、发生事故单位领导应
19、自行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或按上级单位的要求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了解事故经过,调查原因,检查损坏情况,做好笔录工作。经过必要程序后组织修复,同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上报二级公司和中交路桥总部。(三)事故处理规定1、各类事故发生后,都须进行认真调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要严格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2、事故处分一般按其责任大小、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责任者对事故认识态度及表现等,给予如下处罚:做检查,扣发奖金,承担一定比例经济损失,处分后调离原工作岗位,行政处分,严重者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
20、法追究刑事责任。3、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4、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可升级处理。第五章 统计管理第二十条 统计工作的任务(一)掌握本单位船舶的数量、技术状况、增减及分布情况。(二)统计船舶的使用、修理、安全、生产效率、材(油)料消耗以及完好率,利用率等技术参数。(三)建立保管船舶的技术档案,负责监督、检查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记、车钟记录簿、电气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四)及时、准确、清晰地统计上报各种报表。(五)船舶各种证书管理。第二十一条 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主要有:航行日志、轮机日记、车钟记录簿、电气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检验记录、维修记录
21、、物料领用单等,原始记录必须及时准确。第二十二条 报表(一)船机电设备维修月报表(附表2:ZJLQ-物03-表02)(二)材料消耗报表(附表3:ZJLQ-物03-表03)(三)船舶保养维修计划(附表4:ZJLQ-物03-表04)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交路桥物资装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附表1:编号:ZJLQ-物03-表01固定资产验收单(船舶)公司: 验收时间:船名船舶种类船籍港批准文件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呼号总吨位t净吨位t船长m型宽m型深m满载吃水m空船重量t满载排水量t船体材料设计航速n mile造船厂建成日期原值折旧年限图纸设计单位图纸存档单位审图单位审
22、图批准号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锚链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锚机系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 系泊设备及拖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舵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操舵装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灭火系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通风机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救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编号生产厂主机名称数量型号缸数缸径行程燃油种类额定功率额定转速正车旋转方向启动方式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其它减速装置型号数量减速比额定输入转速额定传递能力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轴名称数量直径材料制造日期制造厂推进器部分螺旋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制造日期编号制造厂锅炉名称
23、数量型号规格用途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空压机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空气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制造厂泵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动机及型号、功率主、副发电机组原 动 机名称型号额定功率额定转速气缸数启动方式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发 电 机名称型号额定功率额定转速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电流种类AC交流/DC直流频率功率因素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主配电板型号电压制造日期制造厂航行、无线电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制造厂备用电源蓄电池类型容量电压制造厂 防止油污染设备防生活污水污染设备其它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制造厂工作(装置)系统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产品编号制造厂制造日期原动机名称型号额定功率制造日期制造厂产品编号名称型号数量产
24、品编号制造厂制造日期原动机名格型号额定功率制造日期制造厂产品编号其它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人: 财务: 验收人:注:此单要求用打印机打印,不适用的地方用“”填写。附表2:编号:ZJLQ-物03-表02船机电设备维修报表报表统计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船名设备名称维修日期维修项目维修主要内容维修费用自修/外修备注以单艘船为单位统计,以便核算单船费用。合计单位: 机务主管: 填报人:附表3:编号:ZJLQ-物03-表03材料消耗月报表统计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船名材料名称单价单位数量金额备注以单艘船为单位统计,以便核算单船费用。合计单位: 机务主管: 填报人:附表4:编号:ZJLQ-物03-表04 船舶保养维修计划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船名计划维修设备名称维修项目计划维修时间计划金额备注合计单位: 机务主管: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