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 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第四条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
2、,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第五条 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第六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七条 国内保理业
3、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
4、其他条件。第八条 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
5、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2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八)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
6、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二)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如果付款人(买方)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1)付款人(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独资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或央企的子公司以及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国企、上市公司,可比照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2)付款人(买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
7、拖欠货款记录,可比照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3)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七) 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八)公司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卖方向公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二)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转让清单、买方基本情
8、况表;(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五)公司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县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三)
9、由军队团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四)卖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卖方与买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
10、在1年以内,对买方信用等级在AA 级(含)以上,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三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卖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第四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十四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
11、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80%;对买卖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90%。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第十五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第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2、参照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
12、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第十七条 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二)参照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第十八条 保理业务的费用结构、计收标准及计收方式为:(一)费用结构公司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向卖方收取保理融资利息、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各项费用。(二)计收方式1、保理融资利息
13、由公司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融资日余额和日利率按日计算,于每月20日收取。计算公式为:各日保理融资利息=当日保理融资支用余额*保理融资月利率/30天;2、管理费由公司根据卖方申请的保理服务品种的收费标准,分项测算、综合报价,在受让时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和管理费率计算,向卖方逐笔一次性计收;3、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卖方申请继续委托公司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公司将在申请批准后按该笔应收账款金额和相关费率计算二次保理管理费,向卖方逐笔一次性收取;4、卖方应该回购但未能回购,公司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根据该笔保理融资款的未支付回购价款乘以逾期违约金率计算逾期违约金,按月向卖方收取。每个计结日
14、未收回的逾期违约金作为新增的逾期未支付的款项,并入下一期逾期违约金的计算;5、公司索偿担保付款款项收取利息的利率与保理合同中确定的保理预付款利率一致。第五章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九条 公司受理卖方保理业务申请后,由业务部牵头对卖方和买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及买卖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买卖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三)买卖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买卖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买卖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四)买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
15、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买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六)对买卖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卖方是否重复融资;(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买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
16、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第二十条 业务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查与审查,形成初步方案,业务总监对初步方案进行全面审核。业务总监初审通过的初步方案提交合规风控部、融资部,合规风控部对初步方案进行初评。合规风控部收到初步方案后出具初评报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对初评通过的项目,由业务部、合规风控部联合展开详尽的实地调查。对重大项目,业务总监和风控总监应直接参与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访谈、财务资料查阅、生产场所和原材料、产成品仓库实地查验等。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风控管理制度(暂行)。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在深入详尽调研的基
17、础上,形成正式的保理方案和详尽的调查报告,业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提交合规风控部、融资部联合审查。第二十三条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保理方案,由合规风控部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直接授权的评审决策机构。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审时,有权就申报项目存在的问题或疑问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要求汇报人解释。经答辩和讨论,在充分听取所有成员的意见后,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并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项目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暂行)。第二十六条 对单笔投放金额低于2000万元的保理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即可办理
18、保理融资资金投放手续。第二十七条 对单笔投放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单一客户累计融资余额(含本次新增融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保理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须提交董事会审批。第二十八条 经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项目,业务部应及时填写保理合同申请和资金投放申请送交合规风控部和财务部,并配合完成相关事宜。第二十九条 合规风控部收到合同申请后,准备全套保理合同及相关附件,并协助业务部签订保理合同。具体管理要求详见合规管理制度(暂行)。第三十条 财务部收到资金投放申请后,按照保理合同及相关协议负责办理资金投放手续。第三十一条 融资后管理(一)业务部将卖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合规风控部
19、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卖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档保管;(二)业务部负责与卖方开立共管账户,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三)业务部应与财务部密切协作,监控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卖方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扣收融资本息;(四)业务部须关注买卖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五)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业务部应及时提示买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卖方;隐蔽保理由卖方提示买方付款;(六)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
20、卖方。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公司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业务部须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对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业务部须采取各种措施向买方积极催收;(七)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业务部应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卖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合规风控部对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二)保理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三)业务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四)业务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第三十三条 合规风控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