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基本规则3第三章 交易账户3第一节 交易账户开户3第二节 交易账户资料变更5第三节 交易账户销户6第四节 交易账户冻结、解冻7第四章 基金账户8第一节 基金账户开户8第二节 基金账户登记9第三节 基金账户取消登记9第四节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10第五节 基金账户销户11第六节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12第五章 资料保管13第六章 附则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业务管理,规范、安全、高效地办理基金交易账户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
2、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基金投资人交易账户的开立、变更等业务操作,须严格遵守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则第三条 基金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是公司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我公司认购、申购基金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第四条 基金投资人在我公司应首先开立交易账户,每个投资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在我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即具备了在我公司办理基金业务的资格。第五条 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投资人应同时指定本人的银行账户作为基金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交收。第六条 基金投资人投资证
3、券投资基金时,还需申请开立相应的基金账户,基金账户是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投资该注册登记机构所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第七条 我公司只是代理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的注册,投资人通过我公司办理的基金账户业务的有效性须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第八条 每个交易账户可以开立多个基金账户,须对应投资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投资人交易账户、银行账户、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号码、名称应保持一致。第三章 交易账户第一节 交易账户开户第九条 为基金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需执行投资人身份识别措施,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投资
4、人身份信息。第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账户须本人亲自到公司营业网点人工办理或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助办理,网点需提交以下材料:(一)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 银行账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账户时,需在公司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一) 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 加盖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三)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五) 业务经办人有
5、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 预留印鉴卡。(七)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第十二条 柜台人员接到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请表中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涂改,并重点检查基金投资人填写的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户号码及选择的业务种类等要素是否规范、正确,银行账户是否为投资人所有。第十三条 柜台人员确认投资人信息填写无误后,须通过我公司指定系统对投资人身份进行实名验证;通过监督银行、银联的业务系统验证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的真实性。身份验证、银行卡验证结果将视为开户资料一起留存。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不能受理投资人的开户申请:(一) 投资人未使用符合法
6、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二) 投资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三) 使用匿名、假名或身份不明的投资人。(四) 投资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五) 投资人身份证件未验证通过。第十五条 投资人开立账户时,应在基金销售业务系统中建立投资人信息档案,并录入以下投资人信息:(一) 个人投资者。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二) 机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的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7、;可证明该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交易账户资料变更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可以提出交易账户资料变更的业务申请,账户资料变更包括一般资料变更和重要资料变更。(一) 一般资料的变更包括:投资人变更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业务。(二) 重要资料的变更包括:个人投资者变更姓名、银行账户、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机构投资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
8、工商注册号、经营范围等资料。第十七条 交易账户一般资料变更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个人投资者1、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二) 机构投资者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第十八条 交易账户重要资料变更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个人投资者1、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 按要求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3、 如只变更指定银行账户,需填写银行账户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凭证
9、;4、 如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还需要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同时出具公安机关的变更证明以及以变更后的证件开立的银行账户资料。(二) 机构投资者1、 含相关内容的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签章的授权委托书;2、 加盖公章的授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4、 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5、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6、 如需要变更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还需要提供变更后的机构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签发的变更证明,并提交变更后的银行账户资料;7、 机构投资者只修改银行账户,还
10、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8、 机构投资者若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还需出具变更证明文件;变更指定业务经办人还需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三) 重要资料修改申请由营业网点主管现场监督办理,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第十九条 投资人变更交易账户重要资料的,应对投资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重新进行验证。第二十条 交易账户重要资料变更时,应提醒基金投资人必须保持银行账户、基金账户与交易账户资料的一致性,否则可能会出现交易申请失败、赎回资金无法到账、对账单寄送不及时等业务风险。第三节 交易账户销户第二十一条 基金投资人不再使用我公司为其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办
11、理基金交易业务的,可以申请办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第二十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基金投资人交易账户的销户申请方可受理成功:(一) 交易账户内没有下挂的基金账户。(二) 基金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为零。(三) 无在途资金。(四) 无未确认的业务申请(包括当日发生的交易和注册登记机构未确认的交易)。(五) 无未兑现的基金权益。(六) 交易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基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或销户状态。第二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办理交易账户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第二十四条 基金投资人办理交易账户销户后,该账号停止使用,营业网点不再受理该投资人对该账户的任何交易和查询等业务,该账号也不再分配给其
12、他投资人。第二十五条 基金投资人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将分配给该投资人一个新的交易账号。第四节 交易账户冻结、解冻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根据基金投资人申请,对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处理或根据司法强制执行对交易账户进行的冻结处理称为交易账户冻结,其反向操作为交易账户解冻。第二十七条 交易账户冻结期间投资人不能进行基金交易,也不能对账户进行解冻以外的其他操作。第二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办理主动冻结与解冻申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第二十九条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投资人交易账户予以冻结。第三十条 对于司法冻结、解冻业务,柜台人员应当仔细检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13、留存有关资料原件,并及时归档保存。第三十一条 司法冻结、解冻业务应作为异常交易,及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第四章 基金账户第一节 基金账户开户第三十二条 基金账户开户业务概述(一) 基金账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交易该注册登记机构所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二) 基金投资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时,还需申请开立相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三) 一个交易账户可以开立多个基金账户。(四) 我公司只是代理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投资人通过我公司办理的基金账户开户业务的有效性须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第三十三条 基金账户开户业务处
14、理流程(一) 基金投资人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确保已在我公司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二)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三)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应提交以下材料: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2、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四) 柜台人员接到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业务申请表中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涂改,并重点检查投资人填写的申请人名称、注册登记机构信息等要素是否规范。第三十四条 基金账户开户业务注意事
15、项(一)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申购业务申请。如果基金账户开户未获确认或确认不成功,则该笔认购或申购的申请作无效处理。(二)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基金投资人在每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实行实名制。投资人如果需要投资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则需要开立不同的基金账户。投资人可以用一个交易账户开立多个基金账户,但针对某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相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能选取不同的注册登记机构。(三) 如果投资人已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了某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投资人在我公司营业网点只需办理“基金
16、账户登记”业务,否则,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可能会确认为重复开户,从而造成开户失败。第二节 基金账户登记第三十五条 基金账户登记业务概述基金投资人已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如要在我公司进行交易,需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无需重新开户。从而实现用同一基金账号在多个销售机构处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第三十六条 基金账户登记业务处理流程(一) 基金投资人参照本规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身份确认文件,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还应加盖预留印鉴章。(二) 基金投资人必须提供已有的基金账户的账户号码。第三十七条 基金账户登记业务注意事项(一)
17、基金投资人之前如未开立基金账户,其基金账户登记的申请将被拒绝。(二) 基金账户登记申请中,基金投资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中的任一项与其已开立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资料不一致,登记业务申请将确认失败。第三节 基金账户取消登记第三十八条 基金账户取消登记业务概述基金账户取消登记,是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人提出的申请,为投资人撤销登记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账号的业务。取消登记后,该投资人不能在该销售机构做任何关于该基金账户的交易。第三十九条 基金账户取消登记业务流程(一)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取消登记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
18、基金账户特殊业务申请表。(二)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取消登记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2、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特殊业务申请表。第四十条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取消登记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公司营业网点人工办理或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助办理。第四十一条 基金账户取消登记业务注意事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基金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取消登记申请方可成功受理:1、 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余额;2、 基金账户内无未完成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3、 基金账户内无尚待确认的基金权益;4、 基金账户、交易账户未被冻结。第四节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第四十二条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概
19、述基金投资人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包括一般资料变更和重要资料变更。(一) 一般资料的变更包括:投资人变更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业务。(二) 重要资料的变更包括:个人投资者变更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机构投资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工商注册号等资料。第四十三条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流程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流程可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流程处理。第四十四条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注意事项(一) 基金投资人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时,柜台人员应提醒投资人先办理交易账户资料变更业务。(二) 因各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不同,同一变更申请在不同注册登记机构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确
20、认结果。(三) 基金投资人进行重要资料的变更,在变更当天(T日)至变更业务确认(T+2日)前,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受理投资人的交易申请。(四) 基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后,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受理投资人当日提出的对基金账户重要资料进行变更的申请。(五) 重要资料变更如发生确认失败的情况,作为业务异常情况处理,应与注册登记机构核对,及时查找失败原因。(六) 柜台人员应提醒投资人,部分注册登记机构只按照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基金销售机构处的投资人资料,并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的数据同步处理。投资人须按上述程序,分别提交变更申请,才能全部完成
21、与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基金销售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资料的变更。(七) 基金账户重要资料变更应作为异常交易,及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八) 基金账户重要资料变更时,柜台人员应提醒基金投资人必须保持银行账户、交易账户与基金账户资料的一致性,否则可能会出现交易申请失败、赎回资金无法到账、对账单寄送不及时等业务风险。第五节 基金账户销户第四十五条 基金账户销户业务概述(一) 基金账户销户,是指应基金投资人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撤销基金账户资料和信息的业务。(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基金投资人基金账户的销户申请方可成功受理:1、 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余额;2、 基金账户内无未完成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
22、3、 基金账户内无尚待确认的基金权益;4、 基金账户、交易账户未被冻结。第四十六条 基金账户销户业务处理流程(一)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特殊业务申请表。(二)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2、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特殊业务申请表,并预留印鉴章。第四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公司营业网点人工办理或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助办理。第四十八条 基金账户销户注意事项(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23、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投资人必须在原开立基金账户机构处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业务。(二) 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销户时必须满足此基金账户状态正常、无未达权益、无未完成交易、无基金份额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三) 我公司只是代理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销户业务,投资人通过我公司办理的基金账户销户的有效性须由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四) 对于确认失败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人并协助查找原因。第六节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第四十九条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该业务为公司协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我公司柜台业务系统不提供相关业务支持。 第五十条 基金账户
24、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流程(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冻结或解冻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时,应向网点业务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二) 对上述冻结的基金账户实施解冻,应由原要求冻结的机关向销售网点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基金账户解冻通知书等文件。(三) 业务主管接受司法机构对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检查司法机构有关法律文件的完备性;提交由司法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特殊业务申请表。(四) 营业网点须指定专人将以上材料寄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25、构,材料在寄送之前,均应留存复印件。第五十一条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注意事项(一) 基金账户及基金份额一经冻结,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二) 柜台人员受理投资人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应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实际规定为准。(三) 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重大嫌疑,业务主管有权拒绝申请人的冻结、解冻申请。(四) 有权机关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司法冻结、解冻的申请,公司按司法通知书的判决书进行处理,对于有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二条 基金
26、账户、基金份额司法冻结、解冻业务应作为异常交易,及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第五章 资料保管第五十三条 交易账户资料包括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复印件、机构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投资人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交易资料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业务凭证等资料。第五十四条 基金投资人的账户资料在其账户无基金份额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交易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第五十五条 根据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对基金投资人账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进行保密,公司及员工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27、供基金投资人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第五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本公司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总部开立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第五十九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以本公司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第六十条 销
28、售归集分账户是指本公司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第六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或者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即可可以启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自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销售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六十四条 公司撤销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时,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自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销售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颁布。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