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证明材料一览表 1.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 2.适龄儿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均可为子女申请政策性借读,只取父(母)达到条件一方的证明材料。 3.有效期内居住证指城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4.“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是指以新生父(母)为法人(经营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5.时间计算方式:居住证、社保证明、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时间从 2020 年 5 月 24 日起向前计算。(“连续 5 年”是计算方式为: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4 日;“连续 1 年”是指:2019 年 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4 日)。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的社保和居住证、纳税有可能无法正常续期,因此如果在 2020 年 2 月 1 日-5 月 24 日之间出现不连续情况,只要在 2020 年 5 月 24 日前已经续期并在有效期内,仍可视为连续。 6.本市外区户籍适龄儿童。 市内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借读城区公办小学,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政策性借读生统筹安排学位:父(母)在本区连续参加 社保一年以上, 且在本区获得 8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书 (含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权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备案购房合同) 。 基本材料为:报名截止日(2020 年 5 月 24 日
3、)前在本区连续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参保证明、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备案购房合同)。 7.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201911 号)规 定,原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80 平方米的非户籍适龄子女,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此类学生按照普通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 (一)同一类别不能够在同一学校全部安排学位时,该类别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政策性借读生第 16 类(在本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5 年以上的非户籍人
4、士适龄子女),按照父母一方居住证连续办 理时间长短排序安排学位。 2.政策性借读生第 17 类(父母一方是本区户籍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按照父(母)一方入户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学位。 3.本市外区户籍借读生按照获得房产证明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 4.政策性借读生第16类根据家长居住证办理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政策性借读生第17类根据家长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 本市外区户籍借读生按照在本区的房产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市内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借读城区公办小学,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政策性借读生统筹安排学位。 父(母)在本区连续参加社保一年以上,且在本区获得 8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权
5、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 属证书、已备案购房合同)。 基本材料为:2020 年 5 月 24 日前在本区连续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参保证明、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 动产权属证书、已备案购房合同)。 (三)政策性借读生注册后仍有剩余学位情况下,可安排二孩政策性借读生到其哥哥(姐姐)就读的学校。 重要提醒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府办201911 号)规定, 原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80 平方米的非户籍适龄子女,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此类学生按照普通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