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业务及常见税收风险大企业相关业务及常见税收风险一、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 1.大企业税收改革的原因:(1)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税源结构的深刻变: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税源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流动性越来越强;(2)税务部门则是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导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又看不见;税务干部的技能、经验大多局限于某一个税种、某一个行业,而且大多是单兵作战,管理力度跟不上;(3)我省今年三月份在各地市挂牌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对纳税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大企业管理层级。大企业局成立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先
2、手棋”,是税收未来发展的大希望,对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一、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2.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紧紧抓住大企业这个关键少数,做好税收风险分析、税收经济分析和大企业纳税服务。3.大企业选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较大、税收贡献较高;(2)企业集团化管理,决策相对集中,成员企业分布较广;(3)具有行业代表性;(4)成长性好、综合竞争力强、未来发展趋势明晰;(5)有重大影响力。一、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4.按管理层级划分为三级:(1)总局千户集团企业;(
3、2)省局定点联系企业;(3)市局定点联系企业;一、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我市大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表我市大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表层级总集团户数在我市集团户数在我市成员企业户数总局千户集团企业106284341省局定点联系企业201048市局定点联系企业191992合计1101113481二、大企业相关业务及常见税收风险 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大企业部门通过“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四个环节集中开展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工作。下面重点介绍近年来我局在大企业税收风险工作中发现的常见的11个大企业税收风险,我们从税收风险的角度看税收政策,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税
4、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二、大企业相关业务及常见税收风险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6.统借统还业务及相关政策;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8.资金池管理税务风险;9.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10.对外支付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11.大企业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点。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 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5、的情况下这样处理税会才无差异,但是在政府划拨土地等没有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情况下,企业应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2)收到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汇缴时未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
6、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3)不符合不征税条件但做不征税收入申报 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7、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4)收到财政性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同时用于研发申请研发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 属于不同企业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经常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风险点风险点:(1)是否属于增值税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行为;(2)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应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行为:收
8、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应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行为:如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若干建议的答复中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60号建议的答复第二条:“关于建议允许省联社在收取服务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见 按照现行政策,省联社向农商行、农信社提供科技建设、风险管理和人才培训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对其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取得收入,可以按现行规定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1)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
9、费,不得在税前扣除。(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3)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4)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
10、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11、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 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2016年度起执行新的政策。同时文件明确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和核查工作,每年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应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防范税务风险,及时正确做好新政策出台后的首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工作,我们对以往大企业税务审计中发现的研发加计扣除风险进行归纳提示。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1)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12、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2)没有在列举范围内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没有在列举范围内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财税2015119号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
13、费;.其他相关费用。注意:虽然今年115号文新增了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但是没有在列举范围的如人员人工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用 中的不动产折旧等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3)各项研发费用的计提比例异常,研发与生产各项研发费用的计提比例异常,研发与生产划分不规范,特殊收入不按规定扣减划分不规范,特殊收入不按规定扣减 研发工薪占研发费用比异常;研发材料占研发费用比异常;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是否扣减已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归集计入的研发费用;研发用于生产用划分不规范。如按照工时划分不能提
14、供原始的工时记录单等。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4)费用化与资本化的选择)费用化与资本化的选择 核查中,大量企业持续多年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但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均全部计入期间损益,作费用化处理。企业持续申报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管理应当较为成熟,研发的最终结果应当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对于形成研发成果的项目,应当有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并对开发阶段发生的研发支出计入资本化。若企业研发已形成专利若企业研发已形成专利或著作权,原则上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未确认的要说明或著作权,原则上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未确认的要说明未资本化原因。未资本化原因。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是指
15、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视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4.视同销售存在的
16、税务风险(1)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2)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六种视同销售情形:(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
17、,视同销售主要存在以下税务风险:(1)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未计提缴纳增值税;(2)发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未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确认视同所得;(3)视同收入未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2016年以前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4)视同销售成本确认不符合规定,个别企业将视同销售计提的税金等也包括在视同成本中。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政策依据:(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
18、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3)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 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的支出等可以计入工会经费,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存在的主要风险:存在的主要风险:(1)企业工会经费未取得合法票据;(2)企业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工会活动费用。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工会经费两种拨缴方式工会经费两种拨缴方式实务中,企业基层工会日常使用的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两种形式:1.
19、先缴再返。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织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2.分级拨缴。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具体缴付方式以及基层工会组织的留成比例等,有些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以当地的规定为准。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6.统借统还业务及相关政策统借统还定义:统借统还定义:(1
2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6.统借统还业务及相关政策(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6.统借统还业务及相关政策 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1)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
22、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2)全额缴纳增值税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6.统借统还业务及相关政策(3)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特别提醒:集团有多笔统借统还借款必须每笔对上,没有文件规定采用所谓的“平均利率”。统借统还业务是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增值税。不征税和免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属于征税范围,后者属于征税范围,但免予征收;前者不是税收优惠,后者是税收优惠;前者不能开具发票(除国家税
23、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件规定的三种情况以外),后者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统借统还业务及相关政策 统借统还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特别提醒: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取得免税收入就可特别提醒: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取得免税收入就可以不开具发票,严格遵循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不开具发票,严格遵循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就应当取得发票的原则,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应就应当取得发票的原则,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否
24、则不能税前扣除。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性原则。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
25、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三)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8.资金池管理税务风险 资金池定义:资金池定义:是一种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
26、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8.资金池管理税务风险 资金池税务风险案例:企业投产运营后有稳定收益,除去日常经营成本之外保有较大的现金盈余,本可以用于偿还长期借款,但企业长期借款始终保持较大数额。企业将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入划归母公司资金池,由母公司统一支配,母公司对改变资金的占用仅支付给企业活期存款利息,而企业按贷款利率负担长期借款利息,不符合市场经营常规。8.资金池管理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
27、整。9.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代缴税金
28、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实性与合理性。政策依据:国税办函政策依据:国税办函2010615号号10.对外支付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外支付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判断的基本原则:(1)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9、10.对外支付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外支付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11.大企业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点 大企业关联交易频繁,按交易对象分为境内关联交易和境外关联交易。关注的核心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1)境外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点:有形资产购销: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或价格是否合理;关联资金融通:是否通过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融通(包括长短期资金拆借、担保、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转移利润 11.大企业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点 关联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支付:否具有值得付费使用的商业价值,境内企业是否参与技术开发、商标推广并获得合理回报 等方面;关联服务费支付:是否愿意或有必要付费接受该服务,分摊标准是否合理 等方面。(2)境内关联交易主要风险点:境内关联交易主要风险点: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