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2023年4月7日办法解读办法全文学习010201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
2、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办法。办法解读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办法明确02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耕
3、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 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
4、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
5、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地方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
6、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四)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
7、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
8、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并可根据各省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东、中、西部地区并考虑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差异化适当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
9、5%,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10%)等因素测算分配。可对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予以适当倾斜。适当切块安排资金,可根据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实施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平均补助水平为基础,可综合考虑粮食主产省和东、中、西部地区等情况,对超过(或低于)平均补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财政应当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四)黑土地保护支出。根据基础资源因素(10%)、政策任务因素(9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黑土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面积、深松深翻面积、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县数等。(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党中央
11、、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脱贫人口等。(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
12、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农业农村部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分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应
13、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
14、风险。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
15、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同时废止。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 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