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带薪年休假制度1.范围:适用于本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2.内容2.1截止到当年1月1日,签订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劳动合同累计满3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签订劳动合同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签订劳动合同累计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当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累计休假天数。2.2带薪休假期间不影响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2.3截止到当年1月1日前12个月内,各种休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本年度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未超过的按规定享受剩余天数。2.4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一次性休完),一般不跨年
2、度安排,生产岗位非主岗人员及后勤管理人员本年度没休完的不累计到下年度,生产岗位主岗人员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当年度带薪休假的,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休假,连续两年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带薪休假的,报厂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的补贴。2.5 职工休假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2.5.1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返回岗位的,休假职工应无条件服从,返岗工作延误的休假时间待工作完成后顺延休假。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2.5.2 离开青岛市区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批准后方可外出。2.5.3 休假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如发生意外伤害或事故单位均不负责。2.6职工享有申请年休假的权利,但必须服从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原
3、则上集中在非采暖季进行休假。各单位要安排好职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岗位替班工作,保证厂安全生产及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2.7 请销假程序:2.7.1申请年休假,应在正式休假前7日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进行休假天数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休假人员须持已批准的带薪年休假申请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方能休假。2.7.2凡未按程序办理书面休假申请或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超过规定的天数按旷工处理。2.7.3职工休假结束后,应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当日按销假程序办理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所休天数按事假处理。2.8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职工带薪休假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附: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申请时间:申请人姓名: 工作部门及担任岗位:申请休假年度: 申请休假天数:申请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进行休假。所在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人力资源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