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保障公司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第三条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人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225-2010规定;
2、安全企业职工人数的2配备专职健康管理人员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五条 公司主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任命。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按公司人数的2配备安全生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按公司人数的2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下达调令或下发任聘书。第十条 各生产性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部门主管生产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分会主席等人员组成。其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领导小组职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