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场所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为规范学校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制度的同时,根据教学场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教学场所包括实验室(含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库、计算机房、实习实训中心、微格实验室、语言实验室等)、教室(含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等)、体育馆、画室、琴房、教学单位办公室和资料室。第二条、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该单位教学场所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教学单位
2、根据具体情况指派专人负责教学场所安全防火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每个教学场所必须确定安全防火责任人,各单位将教学场所安全防火责任人姓名粘贴在门外右上角,确保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教学单位安全防火责任人及具体场所安全防火责任人都应签订教学场所安全防火责任书。第三条、教学单位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宣讲有关法规、制度,开展消防知识讲座,会同保卫处进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培训。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实验,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严格按安全规范使用仪器设备,讲解本室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预防、逃生自救知识。第四条、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
3、制度,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白城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各教学场所按需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明显位置,并经常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报告保卫处。第五条、实验室、教室、体育馆、画室、琴房、资料室等教学场所禁止吸烟,非教学及实验需要,禁止使用明火。第六条、教学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严禁使用电器自行烧水、取暖等,对于违规者,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教学场所用电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未经允许,不许私接、乱拉电线;电炉、烘箱等用电设备在使用中,使用人员不得离开;使用电烙铁及时放回烙铁架,用完及时切断电源,电源及用电设备周围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如电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停
4、电,导致实验操作停止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再离开。第七条、教学场所教学专用,不得堆放与教学无关的杂物,不得从事其他活动。所有学生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必须在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门窗,关闭水龙头和电源开关。第八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应根据性质设专用仓库或专柜,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保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应由两人共同负责,分类隔离保存,严禁私自贮存。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危险品时,领用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并由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监督并做好记录,防止流失。第九条、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学生在进行有一定危险性
5、的实验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特殊要求,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验室有毒的残渣、废液、废气未经处理前不准随意排放,要用专门的容器收集起来,集中处理。第十条、做动物实验的单位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实验用动物,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要求,制定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执行。第十一条、计算机房内软件下载及安装要经教师或管理人员批准,禁止将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软盘和光盘带入机房,严禁有害数据进入计算机系统。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场所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体育馆、画室、琴房要制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物理、机械工程等实验室应制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所有教学用大功率设备、精密仪器、压力容器、特种设备都应有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责任。第十三条、保卫处、教务处负责教学场所安全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教学场所安全检查,检查各学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教学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各场所执行制度情况,并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教学场所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并随时排查安全隐患,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