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局同岗替代(AB岗)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整合机关管理资源,优化机关管理要素,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机关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制定并实施同岗替代工作制度。 二、实行同岗替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同岗替代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机关某一岗位的A岗责任人因缺位、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他情况短期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责任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临时外出不影响审批、审核时限和办理结果的不适应于同岗替代制度。 四、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实行同岗替代制度的,应提前向
2、处室领导报告,并根据处室领导的安排,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做好工作的移交,向替代人员作好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手续上的交待,不得因缺岗而影响本局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处室领导应及时安排B岗责任人替岗。 五、B岗责任人在替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职责要认真负责。 六、B岗责任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交A角。B角工作人员在替代A角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遇有不便处理或无法处理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处室领导报告,并
3、耐心地向服务对象解释,同时将该事项详细记录在册,待A角工作人员复岗时认真移交。 七、因工作原因,局长缺岗由指定的副局长(副书记)替代;副局长缺岗由局长指定人员或熟悉其岗位工作的处室领导替代;处室领导缺岗,由分管副局长指定人员或熟悉其岗位工作的处室其他负责人或本处室其他工作人员替代;处室一般岗位工作人员缺岗,由处室领导指定本处室其他工作人员替代。 八、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待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由处室领导顶岗或指定B角顶岗。九、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失职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