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金沙县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 规范教育系统安全检查工作,保障学校财产及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县安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安全工作规定,检查、评估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排查不安全因素。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当地政府提出报告或建议, 不断改进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管理、监测水平,保障师生人身
2、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检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自查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严排细查,以查促管、限期整改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学校师生安全负责的精神,做好检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安全检查以综合性检查为主, 不断创新检查方式,不断探索实践多种科学、高效、灵活的形式。综合性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听” ,即听取学校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简要汇报; “看” ,即到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食堂等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现场察看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 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门鉴定; “问” ,即对师生进行问卷调查; “访” ,即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
3、学校周边群众作口头调查、询问等。 第二章 安全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检查人员由局法规安全稳定办公室牵头,从各股室抽调组成,必要时也可从县直学校、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抽选人员组成。检查前,要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并下发至各镇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必须对本组检查质量负全责。检查组长在接受检查任务后,及时召集本组检查人员,商议并布置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纪律、标准、分工、准备、注意事项等要求)。一般情况下,组长负责整个检查过程的组织, 确定检查路线、 重点, 控制检查节奏,确保检查质量。 第七条 检查组长要在检查前一天落实出行
4、车辆。 车辆组织安排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检查前, 检查组长或由组长安排本检查组人员向被查单位下达查前通知,通知其做好迎查准备。 第九条 被查单位接到预备通知后,要开展工作自查,做到心中有数。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如无极其特殊原因缺席外,必须陪同检查,以确保整改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三章 检查基本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未进校前,察看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1.距学校 200 米以内有无网吧、电子游戏机厅、台球室、歌舞厅、游乐场等; 2.学校大门附近有无摆摊设点的情况; 3.学校是否封闭式管理,有无闲杂人等随意入校、有无学生随意出入; 4.位于公路干线附近的学校, 大门口有无交通安
5、全警示标志或限速设置; 5.凡有以上不符合要求现象的,学校是否采取正确、有效的处理措施(含向有关执法管理部门报告等)。 第十二条 听取学校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简介, 围绕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工作管理,检查下列项目: 1.有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文本或张贴上墙), 其中尤其要重点查看有无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2.有无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分管领导、工作网络设置的文字、表格; 3.有无成文的、完备的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岗双责”责任书等; 4.安全工作有无分工和责任分配; 5.有无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记录; 6.有无安全值班表,如放学秩序监管值班表、学生宿舍安全值班表(有住校
6、学生的学校)、学校财产夜间保卫值班表等。 第十三条 实地察看校舍及重点部位 1.有无整体危房; 2.有无地基下陷、墙体倾斜、墙体开裂、房顶下坠、 粱椽断裂、漏雨渗水、电线线路老化、不规范、电器开关裸露等局部不安全现象; 3.教学楼、宿舍楼及实验、微机、图书等功能用房有无消防设施, 如有无灭火器、 消防栓等, 是否能用, 相关人员是否会用; 4.学生宿舍是否封闭式管理,有无专人值班(要有专门值班 室),是否 24 小时均有人值守管理,管理是否规范、认真;对吸烟、点蜡烛有无硬性规定;平房宿舍或楼房一层宿舍门窗是否设有防盗窗; 5.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餐厅等人群聚集场所出口是否畅通、足用。 第十
7、四条 实地察看警务室 1.外观是否符合要求; 2.学校是否安装视频监控,服务器是否安装在值班室; 3.警用器械是否按“七小件”要求齐备; 4.保安人员是否规范着装持械上岗,履职是否认真,是否会使用安保器械。 5.制度是否规范上墙,台账是否规范齐备。 第十五条 实地察看食堂。 1.食堂是否按要求改造;食堂有无卫生许可证;食堂工勤人员有无健康证; 2.食堂工勤人员是否着装上岗并规范操作; 3.食堂人员是否熟知 食品卫生法 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4.案板、刀具和食品是否生熟分开,食堂 (含餐厅、仓库、操作间等)有无违禁药品(如灭蚊灭蝇灭鼠药等)存放;有无消毒柜、留样柜; 5.食堂有无“三防”设施
8、; 6.有无假冒伪劣,变质过期商品出售; 7.校内禁止有流动商品摊点; 8.校长(园长)是否熟知并切实履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食堂是否实行“零利润”运作。 9.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第十五条 校内其他设施安全情况检查 1.厕所、二次供水池、贮藏室、楼梯及栏杆、围墙、门窗、路灯、旗杆等公共设施有无安全隐患; 2.实验室电路是否规范;危险药品是否规范存放;化学保管室是否设有存放毒品专柜;实验课是否规范操作; 3.微机室、多媒体室及其他耗电较多房室电路是否规范,是否超负荷; 4.是否对骑车上学学生进行排查; 5.操场设施、体育器材及器材库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学生有无携带管制刀具进
9、入校园,是否开展定期清缴工作。 第十六条 召集并询问有关师生,辅以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1.有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2.有无侮辱、谩骂、讽刺、挖苦学生现象; 3.学生早中晚放学回家有无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 4.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化(其中比较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应少于三次),学生是否熟知基本自救自护要领; 5.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大扫除或其他公益劳动、文体艺术活动,班主任必须全程跟踪保护、管理,是否做到。 第十七条 简要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并填写书面整改要求。实地察看结束后,检查组长立即召集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0、、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小型座谈会,先口头反馈检查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再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反馈结束,填写整改通知单,通知单所列项目必须填写齐备,整改要求必须填写清楚到位, 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栏目内签字。 第四章 检查后的整改落实和再反馈 第十八条 检查全部结束后, 检查组长要及时组织检查员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检查小结,并于检查结束两日内交给指定人员。 第十九条 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受检查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召集校务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园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所有整改必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凡不研究整改工作或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由此发生的安全事
11、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检查后一周内向检查组长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组长在整改汇报并记录在案后,及时将整改通知单的另两联按规定上交。 第二十一条 整改工作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确因多种困难无法实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确定无法实施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上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总组织人要及时牵头, 召开检查组长会议,对该次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研究分析,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的安全检查可参照本制度进行, 检查时要结合学校特点, 作相应的针对性调整。 第二十
12、四条 本制度主要用于由县教育局组织的学校安全检查工作。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及各学校内部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可适当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局每年组织的大型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两次;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组织的大型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县直各学校、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每周一次。所有检查均要有书面记录,有检查分工,有检查总结,有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 县教育局、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各类学校也可组织专项检查(危房、食品卫生、消防、用电、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等),具体检查规程可根据本制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初修订一次。全县所有学校均
13、可对本制度提出修改、修订建议。修订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于每学期初报县教育局法规安全稳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金沙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1.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教师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 学校与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 2.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向学校汇报安全情况。值周老师为当天的学校安全员,负责全面巡查校园内外环境、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情况,每周向学校汇报校园安全情况。教育管理中心每月开展 1 次安全隐患排查。 3.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
14、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确保辖区水、火、电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5.学校坚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安全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6.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进行不间断监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后, 学校领导应组织人员到现场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8.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各学校要按照教育局文件精神,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备案工作,按时上报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金沙县学校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
15、校。 二、督查督办主要内容 1.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2.安全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3.县教育局及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5.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6.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7.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8.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等。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采取暗访和明查两种方式。具体由教育局考核办、安稳办、营养办组织实施,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督办信息利用 对督查督办情况向县教育局考核办局分管领导报告, 并以通报形
16、式印发到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各学校。对拒不执行和落实督查督办意见与整改措施的学校, 将由教育局对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若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金沙县学校安全工作事前问责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尽最大努力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结合本县教育工作实际, 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事前问责指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工作失职、 渎职 行为的问责。 第二条 事前问责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 第三条 完善督查机制,加大督查
17、力度,增强督查实效。 1.建立督查组, 负责对各村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对平时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教育局予以通报。 2.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教育局班子成员要经常到所联系责任区块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重点做好责任区块面上的宣传发动、 听取汇报、 实地抽查、 难题协调、 督促干部抓好落实等五个方面工作。 第四条 按照职责分工,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和检查监督责任。 1.不及时传达、 研究、 部署县、 镇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 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对所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力, 责
18、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各级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5.未认真执行县教育局有关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工作严重拖沓的; 6.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整改的, 或虽作处理但安全隐患仍未排除的; 7.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需上报有关 部门而没有上报的; 第五条 问责 第一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 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实行诫勉谈话、 责令限期整改, 乃至直接给予相应
19、的处分 (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执行);第四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职, 如是党员的,按县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抽查、 督查、 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 第六条 教育局成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领导小组,执行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领导小组由县政协主席、教育局长王治明担任组长,局党委书记骆国江担任副组长,局纪委书记唐晓宇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有关安全生产督查通报和问责情况, 作为各单位年终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单项奖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沙县学校安全事故
20、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 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
21、全教育工作中, 出现失职、 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 出现失职、 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 由教育局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局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园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园长)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
22、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 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学校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
23、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调离、 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绩效工资、辞退(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督查, 派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报告,核实后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组织处理的,由教育局安稳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局党委会研究依程序作出书面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24、任。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九条 学校安全职责划分 (一)校长(园长)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 1.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 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4.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
25、责”要求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监控、整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3.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总结推广基层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负责协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具体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26、级要求,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布置,具体安排各项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2.协调指导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和工作人员结合业务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3.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提出对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 4.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信息。 (四)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协助学校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安全工作 1.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登记制度, 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制止外来人员、机动车
27、辆随便进出校园,防止师生及外来人员将非教学用易燃、 易爆、 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具带入校园,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 2.保安人员(含值班、值周人员)要坚守岗位、规范着装佩证持械上岗,定时巡逻巡查,发现可疑人员、行为要及时制止,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并阻止流动商贩在学校校门前设置摊位;发现并阻止农用车、三无车在校门口接送学生,发现并阻止他人在校门口堆放杂物或在校园围墙边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持证上岗,感染流行性疾病及时报告学校并主动隔离;认真作好工作间的防火、防毒、防盗等工作;搞好食堂卫生,将所有食物、蔬菜上架,发现腐烂变质食品及
28、时处理,不加工来历不明及已腐烂的食品;阻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4.总务后勤工作人员(采购员、保管员、商店管理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定期检查食品的进货渠道,对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检查、出售等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监控,防止“三无”产品进入校园。 5.班主任要组织班级安全教育活动。 教职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任课教师要维护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正确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不
29、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6.实验室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电设备,对各种电器、危险化学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对实验教学进行指导,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7.宿舍管理员要坚守岗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定期维护宿舍防火、防盗设施,保证楼梯等安全通道畅通,要定时查寝,维持宿舍纪律,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条 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四类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一般事故:一次 5 人以
30、上轻伤;一次 15 人重伤;一次 1099 人食物中毒;直接经济损失 3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 (三)较大事故:一次死亡 13 人;重伤 5 人以上;一次100 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 20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食物中毒 3 例以上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追究 (一)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未合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诫勉谈话,学校通报批评。 (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
31、,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文件与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2.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查,学校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3.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台帐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违规使用 D 级危房的,或未对需修缮加固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治的; 5.未按要求宣传消防知识、配备消防器材的,规范管线管理的; 6、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
32、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的; 7.对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 使用不当的; 8.学校安全保卫、宿舍、楼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的; 10.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商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疫情的; 11.未严格执行食堂、商店食品定点采购、试尝、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 1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对
33、学校的教学仪器、水(电、气)管线和电器、锅炉、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形成安全隐患的; 15.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报告不及时的; 1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等工作的; 17.未对学生进行拒乘农用车、“三无车”等交通安全教育的; 18.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食堂、商店、教学、管理工作的; 19.不按规定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20.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园长)负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
34、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 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21.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22.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 23.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24.未按要求制定、修订相应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123 项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 2.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3
35、.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123 项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3.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五)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若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属直接责任人个人行为过错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 10%以上的经济责任;属直接责任人行为失误造成意外的,追究直接责任人 5%以上的经济责任。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