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第三条 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第四条 公司及其评级从业
2、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第二章 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 公司避免承接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评级项目。下列情形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5)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第七条 对于承接的评
3、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第八条 公司禁止与受评主体及相关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人员参与该项目的评级:(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
4、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5)任何可能对公司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第三章 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第九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应主动向公司报告因其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遵守公司回避制度的相
5、关规定。如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公司所做的其他承诺。第十条 公司非员工股东不得兼任公司评级总监和评级委员会主任。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防火墙机制,评级业务在组织、业务、人员、档案管理上与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评级作业部门与业务发展部门之间实施隔离,具体遵照防火墙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评级作业人员薪酬不与任何评级项目的收费金额、信用级别挂钩。第十三条 公司评级收费不与受评债项信用等级、是否成功发行挂钩。第十四条 公司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公司及所有人员应遵照非公开评级信息管理办法,不得利用非公开评级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6、公司建立评级尽职调查和客户意见反馈制度,防范和避免尽职调查工作中的利益冲突,具体按评级尽职调查和客户意见反馈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对每个离职的评级人员进行离职审计,评估离职去向与其离职前两年所参与的评级项目的利益冲突、以及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则进一步评估其所参与项目信用等级的适当性。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对离职人员的审计情况进行报备和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评级项目的组成人员实行轮换。评级小组成员不得连续5年为同一受评企业或其相关第三方连续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自期满未逾两年的不得再参与该受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评级活动。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人员可遵照评级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评级
7、委员会制度,对评级相关的异议提出内部申诉。评级技术委员会负责内部申诉受理事宜。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诉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监督,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与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及时答复质询与疑问。第四章 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部为公司利益冲突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评级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评级人员与评级项目的利益冲突进行初步审查,应选择与项目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人员作为评级项目组成员。评级作业人员应申报与评级项目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回避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项目。评级项目组成员应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第二十一条 评级委员会主任应对评级委员与评级项目的利益冲
8、突进行初步审查,应选择与项目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委员作为项目的评委。评级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评委。评级委员应申报与评级项目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回避与之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评级委员应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应对每个评级项目的利益冲突和评级流程实施合规审查,通过合规审查的评级报告方能提交主管领导会签出具。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申报利益冲突。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上报。合规管理部应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报告进行审查,
9、审查结果通过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处理决定对存在的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应定期审查:(1)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情况与评级项目之间的利益关系;(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情况;(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评级项目之间的利益关系;(4)公司薪酬政策、收费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5)非公开评级信息管理、回避制度、客户意见反馈制度、离职审计、内部申诉以及投诉处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执行情况;(6)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合规管理部应定期审查相关责任
10、人员对利益冲突职责的履职情况。第二十六条合规管理部应受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从业人员在利益冲突方面的咨询。所有员工在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咨询公司合规管理部,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第五章 利益冲突报备与披露第二十七条 合规管理部应定期采用明确、简洁、具体、醒目的方式,全面、及时披露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情形,编制利益冲突报告合规运行报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在协会、公司官网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冲突、所采取的利益冲突管理、控制措施及可能导致的后果。第六章 利益冲突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或违反规定拒不解决利益冲突,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除名等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从业人员已经因利益冲突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时,需进行必要的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