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珠海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珠委办字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范围与定义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市、区、镇(街)和村(居)四级河长的河湖巡查工作。河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基层河长是指镇(街)级河长和村(居)级河长。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河长通过对责任河湖(河、涌、渠、湖、库、塘)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要求协调解决。二、职责分工(一)河长巡查
2、。河长是责任河湖(河、涌、渠、湖、库、塘)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日常管养。河道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堤防破损、水域岸线被侵占、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三)社会监督。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湖(河、涌、渠、湖、库、塘)巡查协查工作。(四)河长制办公室。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管网分布图、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通报给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市、
3、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相应报市、区级河长同意后执行。市、区河长巡查河湖可以采用现场巡查,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三、巡查频次和内容(一)巡查频次。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市级总河长巡查每年1-2次,市级河长对所辖流域(片区)河湖的巡查每年2-4次,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区级总河长巡查频次不得少于市级河长频次,区级河长对所辖河湖的巡查频次至少每月1次;镇(街)级河长不少于每月2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1次,对问题较突出的河湖(河、涌、渠、湖、库、塘)应加密巡查频次。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河长。市、区级河长或河长制办
4、公室结合所管河湖实际,不定期开展重点河湖(段)抽查,协调督导解决河湖管理问题。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二)巡查内容。市、区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河湖水面、岸边保洁情况;河湖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河湖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各区镇级河长制实施情况;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基层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重点查看以下内容:1.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2.河
5、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3.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4.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5.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或危废,是否存在其它侵占河道的问题;6.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7.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8.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9.是否存在其它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四
6、、巡查记录市、区级河长巡河活动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写工作简(通)报,按照信息报送制度上报。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区级河长办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长。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当地治水办、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五、问题发现和处理(一)巡查会议。市、区级河长巡查期间可视情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
7、责任单位汇报,了解河湖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河长巡查河湖、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如无巡查会议安排,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河长巡河活动提出的工作部署进行跟进督办。(二)问题交办与跟踪。对市、区河级长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过市河长制办公室反馈河长。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三)问题上传与跟踪。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
8、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镇(街)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村(居)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镇(街)河长,由镇(街)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基层河长可提请上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答复河长。基
9、层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四)投诉处理。基层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基层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六、监督考核与惩奖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作为基层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
10、情况。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通报,视情启动问责程序。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河湖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发掘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七、其它要求各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加密巡查河湖频次,细化巡查内容,制定市级河长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