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版本:教育局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区各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车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校(园)长是所在学校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跟车护送老师与驾驶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二条 各学校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校(园)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要与跟车护送老师、驾驶员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第四条 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
2、,落实跟车护送老师和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第五条 学校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第六条 学校所使用的校车和聘请的驾驶员,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各学校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校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杜绝校车超载。第八条 校车和驾驶员要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保险并依法交纳相关费用,凡证照
3、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取消其校车资格。第九条 学校要邀请相关部门对学校老师、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有文字记载。第十条 校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要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并协调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安全。第十一条 校车驾驶员需证、照齐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上报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严肃查处。第十二条 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校车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全
4、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校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第十四条 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第十五条 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依法查处取缔。第十六条 学校要针对接送学生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5、提前制订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教育局和交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教职工乘车管理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校车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应请示区教育局和交管部门,经同意后,校车停运,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第十九条学校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期末将校车安全运行总结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和交警
6、大队。第二章新增、租用校车和聘用校车驾驶员审核制度第二十一条新增校车时,须向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校车;租用校车时,要报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获得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第二十三条聘用校车驾驶员时,要报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校车。第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三)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扣分满12分;(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无有关病史。第三章校车定
7、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必须保证车辆整洁。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第二十七条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校车检查要有记录,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第四章校车驾驶人审查、教育、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教育局和交警大队,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第二十九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最近三
8、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三)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扣分满12分;(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无有关病史。第三十条学校、幼儿园应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交通安全违规驾驶员应进行强化教育。第三十一条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员,要坚决辞退。第五章外出集体活动包车备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包车要到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备案,由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第三十三条外出集体活动不得租用客车以外的车型,或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检验及隐患未消除的车辆,所有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由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审查批准,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条包车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
9、第三十五条学校必须与所包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第六章校车安全行驶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向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报告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经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审核确认后执行;校车行驶路线已经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第三十七条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第三十八条除驾驶员外,学校必须安排人员随车护送,随车护送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纪律、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校车驾驶员要谨慎驾驶,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严禁出现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第四十条严禁将校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第七章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第四十二条区教育局、交警大队对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交通安全工作不予配合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对校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