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车辆。二、校车要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每周定期对校车进行清洁、消毒,按照规定装配1瓶以上符合标准的灭火器。三、校车要定期进行机械性能检测。19座以上载客车辆,每3个月应做一次二级维护保养;9至18座载客车辆,每6个月应做一次二级维护保养。四、租用的校车要具有客运资格,学校要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五、出租车辆的车主单位要提供符合客运标准具有客运资格的车辆,切实做好车辆安全维护工作,并指派合格的驾驶员;车
2、辆状况、驾驶员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件告知学校,由学校查验建档;变更驾驶员的,应提前告知学校,并记录在案备查。六、校车驾驶员要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和客运车驾驶资格,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在一个年审周期内扣分超过6分以上、有酒后开车、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等不良记录的驾驶员,一律不予录用。七、学校聘用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深圳市校车驾驶证”上岗。八、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九、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十、学校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校车进入学校区域时,按照规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设有明显标示。十一、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十二、接送师生的校车都必须向交警部门申领“师生接送车许可证”,必须向教育局填报无为县接送师生专用车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