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了事故,使仪器设备受到了损失,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实验、学习。2、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或有关人员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管理员保管不善。3、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4、粗心大意,大手大脚,造成损失浪费。5、盗窃或巧立名目骗取器材。6、有意制造事故,或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且由有关负责人证实,只赔偿部分损失或不予赔偿。1、使用期满仍在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在正常使用中发生了损坏。2、仪器设备易坏部件,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发生了损坏。3、仪器设备使用和存放缺少必要的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后仍造成了轻微损失。4、确因设备本身质量原因,在正常操作过程中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