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2、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3、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4、核 :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2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 预
5、付 、 暂 付 款 项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3一 般 费 用 :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一 般 费 用 :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6、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2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7、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3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8、借 款 单 借 款 单”或 或“支 款 凭 证 支 款 凭 证”,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预 付 预 付”或 或“暂 付 暂 付”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7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第 十
9、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2日 集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10、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工 资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工 资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1日 前 转 账 支 付 。 日 前 转 账 支
11、付 。2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12、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1 0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13、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工 资 表 工 资 表”,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14、内 送 交 出 纳 。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15、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16、申 报 表”,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17、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附 则 三 、 会 计 核 算 基 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18、、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附 则 三 、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19、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20、序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21、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然
22、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总 分 类 帐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记 帐 分 类 帐 。 记
23、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第 五 条 记 帐 规 则 : 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24、证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第 五 条 记 帐 规 则 : 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 。 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 , 用 记 帐 员 写 的 转 帐 说 明 作 记 帐 依 据 外 , 其 它 记 帐 凭 证 都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25、证 为 依 据 。 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 , 不 能 登 记 帐 簿 , 且 每 张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 、 复 核 、 记 帐 , 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记 帐 簿 时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写 。 记 帐 凭 证 和 帐 簿 上 的 。 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 , 用 记 帐 员 写 的 转 帐 说 明 作 记 帐 依 据 外 , 其 它 记 帐 凭 证 都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为 依 据 。 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 , 不 能 登 记 帐 簿 , 且 每 张 记 帐
26、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 、 复 核 、 记 帐 , 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记 帐 簿 时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写 。 记 帐 凭 证 和 帐 簿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子 、 细 目 用 全 称 , 不 得 随 意 简 化 或 使 用 代 号 。 会 计 分 录 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 , 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 分 录 ,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 。 明 细 帐 应 随 时 登 记 , 总 帐 定
27、期 登 记 , 一 般 不 超 过 子 、 细 目 用 全 称 , 不 得 随 意 简 化 或 使 用 代 号 。 会 计 分 录 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 , 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 分 录 ,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 。 明 细 帐 应 随 时 登 记 , 总 帐 定 期 登 记 , 一 般 不 超 过1 0天 。 每 一 笔 帐 须 记 明 日 期 、 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 , 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 , 以 保 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28、。 每 笔 帐 记 完 后 ,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划 天 。 每 一 笔 帐 须 记 明 日 期 、 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 , 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 , 以 保 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笔 帐 记 完 后 ,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划“ ”号 。 记 帐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 、 清 楚 、 严 禁 刮 擦 、 挖 补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 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 。 记 帐 发 生 错 误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记 帐 前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有 错
29、误 , 应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或 帐 簿 号 。 记 帐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 、 清 楚 、 严 禁 刮 擦 、 挖 补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 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 。 记 帐 发 生 错 误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记 帐 前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有 错 误 , 应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或 帐 簿 上 的 数 字 差 错 , 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红 线 , 表 示 注 销 , 并 由 经 办 人 员
30、加 盖 小 图 章 后 , 将 正 确 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 。 上 的 数 字 差 错 , 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红 线 , 表 示 注 销 , 并 由 经 办 人 员 加 盖 小 图 章 后 , 将 正 确 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 。2记 帐 后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 、 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 , 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 、 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 , 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31、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记 帐 后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 、 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 , 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 、 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 , 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32、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3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帐 差 错 时 , 如 不 需 要 变 更 原 来 报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帐 差
33、错 时 , 如 不 需 要 变 更 原 来 报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红 字 冲 帐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 , 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 经 济 业 务 完 成 后 , 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34、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红 字 冲 帐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 , 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 经 济 业 务 完 成 后 , 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2经 济 业 务 计 算 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经 济 业 务 计 算
35、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3帐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 ; 帐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 ;4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记 数 字 的 事 项 。 各 帐 户 在 一 张 帐 页 记 满 后 接 记 次 页 时 ,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记 数 字 的 事 项 。 各 帐 户 在 一 张 帐 页 记 满 后
36、接 记 次 页 时 ,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承 前 页 承 前 页”月 、 季 、 年 度 末 , 记 完 帐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记 完 帐 后 应 办 理 结 帐 , 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需 要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分 别 结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 ,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后 应 办 理 结 帐 , 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 制 会
37、计 报 表 , 需 要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分 别 结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 , 在 摘 要 栏 注 明“本 月 合 计 本 月 合 计”、 、“本 季 合 计 本 季 合 计”和 和“本 年 合 计 本 年 合 计”的 字 样 , 在 月 结 、 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总 结 的 数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 。 发 生 笔 数 不 多 的 帐 户 , 也 可 不 结 总 。 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 ,
38、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前 , 必 须 的 字 样 , 在 月 结 、 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总 结 的 数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 。 发 生 笔 数 不 多 的 帐 户 , 也 可 不 结 总 。 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双
39、红 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前 , 必 须 把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 , 试 算 平 衡 , 每 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帐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同 该 科 目 的 总 帐 数 额 核 对 相 符 。 不 准 先 出 报 表 , 后 把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 , 试 算 平 衡 , 每 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帐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同 该 科 目 的 总 帐 数 额 核 对 相 符 。 不 准 先 出 报 表 , 后 补 记 帐 簿 。 年 度 更 换 新 帐 时 , 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
40、, 可 直 接 过 到 新 帐 各 该 帐 户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补 记 帐 簿 。 年 度 更 换 新 帐 时 , 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 , 可 直 接 过 到 新 帐 各 该 帐 户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上 年 结 转 上 年 结 转”字 样 。 必 要 时 , 详 细 注 明 余 额 组 成 内 容 , 在 旧 帐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 字 样 。 必 要 时 , 详 细 注 明 余 额 组 成 内 容 , 在 旧 帐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结 转 下 年 结
41、转 下 年”字 样 。 结 转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帐 户 , 划 一 条 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 。 第 六 条 结 帐 、 对 帐 : 结 帐 是 结 算 各 种 帐 簿 记 录 , 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在 结 帐 时 , 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字 样 。 结 转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帐 户 , 划 一 条
42、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 。 第 六 条 结 帐 、 对 帐 : 结 帐 是 结 算 各 种 帐 簿 记 录 , 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在 结 帐 时 , 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2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帐 业 务 , 应 编 成 记 帐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以 调 整 帐 簿 记 录 。 如 待 摊 、 预 提 费 用 应 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帐 业 务 , 应 编
43、成 记 帐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以 调 整 帐 簿 记 录 。 如 待 摊 、 预 提 费 用 应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 。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 。3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 应 结 算 所 有 的 帐 簿 ,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 应 结 算 所 有 的 帐 簿 , 具 体 方 法 参 见“记 帐 规 则 记 帐 规 则”的 第 的 第1 1点 。 对 帐 是 为 了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具 体
44、内 容 如 下 : 帐 证 核 对 : 是 指 各 种 帐 簿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对 , 这 种 核 对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帐 过 程 中 进 行 。 月 终 如 果 发 现 帐 帐 不 符 , 就 应 回 过 头 来 对 帐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点 。 对 帐 是 为 了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帐 证 核 对 : 是 指 各 种 帐 簿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对 , 这 种 核 对 主
45、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帐 过 程 中 进 行 。 月 终 如 果 发 现 帐 帐 不 符 , 就 应 回 过 头 来 对 帐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2帐 帐 核 对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总 分 类 帐 各 帐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相 核 对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二 级 帐 与 出 纳 的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相 核 对 , 会 计 部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帐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帐 帐 核 对 每 月
46、一 次 , 主 要 是 总 分 类 帐 各 帐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相 核 对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二 级 帐 与 出 纳 的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相 核 对 , 会 计 部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帐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保 管 帐 相 核 对 等 。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保 管 帐 相 核 对 等 。3帐 实 核 对 分 两 类 : 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47、额 相 核 对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帐 单 相 核 对 , 要 求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 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 , 各 种 往 来 帐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帐 目 核 对 等 , 帐 实 核 对 分 两 类 : 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相 核 对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帐 单 相
48、核 对 , 要 求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 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 , 各 种 往 来 帐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帐 目 核 对 等 , 要 求 每 季 核 对 一 次 。 附 则 四 、 借 款 和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程 序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 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 纲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 。 第 二 条 借
49、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员 借 款 , 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要 求 每 季 核 对 一 次 。 附 则 四 、 借 款 和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程 序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 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 纲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 。 第 二 条 借 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员 借 款 , 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借 款 凭 证 借 款 凭 证”, , 写 明 出 差 时 间 、 地 点 , 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 写 明 出 差 时 间 、 地 点 , 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往 返 车 费 往 返 车 费+( 住 宿 费 ( 住 宿 费+生 活 补 助 ) 生 活 补 助 )*预 计 出 差 天 数 预 计 出 差 天 数”计 算 借 款 金 额 , 填 写 好 该 凭 证 后 , 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 再 由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 最 后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时 间 超 过 三 天 无 故 未 报 销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