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范文合集第一篇: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主要内容1、常规监测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
2、当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4、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将个人剂量计随身佩戴,禁止将个人剂量计遗弃在机房内,由此造成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超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本人负全责。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按照规定,将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第二篇: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1、单位应当按
3、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3、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4、永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隆昌双英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
6、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隆昌双英医院第四篇: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范围和对象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3.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放射科负责人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
7、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检测,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季度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四、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
8、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
9、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11.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由医院放射科刘安然负责建档管理重庆潼南益康医院第五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
10、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成都铁路分局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