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二、责任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四、申请条件(一)临武县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建筑施工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五、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三类人员”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质监站;质监站对安
2、全生产考核申请材料、申请名单和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初审。(二)审查和决定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初审材料和申请名单进行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七、监督检查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
3、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