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盐安全责任书NO( ) 为确保公共食用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盐业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机关企事业、工厂、学校食堂、餐饮业等单位(以下称“公共食用盐单位”)以及食品加工企业购买使用食盐,属于食用盐公共安全监督范畴,应当签订本食盐安全责任书。公共食用盐单位应主动提供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购销盐产品种类(用量)等信息。 二、公共食用盐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用盐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以备查验;同时要建立健全食用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管理的要求,
2、妥善保管食用盐,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载混放,防止食用盐污染和人为破坏,确保食用盐安全。 三、公共食用盐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国家盐业政策法规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当地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购进食盐;严禁购买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假冒食盐用于食堂餐饮用盐和食品加工用盐。 四、公共食用盐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违法购买使用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社会危害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的责任单位,是指公共食用盐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 六、单位负责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
3、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每月用盐数量 公斤。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18年12月31日。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名: 责任单位签名: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食盐用户档案资料登记表()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单位(企业)负责人联系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购进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品种每月用盐量食品销售流向每月食品生产量其 他登记日期单位(企业)负责签名执法人员签名说明:1、食盐用户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厂食堂以及酒楼食肆、宾馆、旅游服务餐饮等公共食用盐以及食品、果菜、海产品加工企业等;2、生产品种指:餐饮、生产食品、副食品,生产酱油、调味品,腌制果菜、海产品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