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节 法人的意义和本质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民法上另一重要民事主体。(二)特征 1、是一种社会组织;2、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二、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作用 (一)历史沿革 1、法人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早在共和国时期,就开始承认了公法人的存在,以后又承认了作为私法人的团体和组织享有其成员相分离的独立财产和独立人格,至公元三世纪,罗马法又承认了教堂、寺院、慈善机构的财团法人人格。2、公元十四世纪,罗马教皇英诸肯季四世提出了法人拟制说,德国的萨维尼等又发展和完善
2、了这一理论。3、德国学者基尔克提出了法人实在说,并由德国民法典首次从立法上作出规定。(二)作用 三、法人的本质(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二)对法人本质学说的主要评价 对于法人本质的认识,实际上是对其有无权利能力,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认识。无论英美法法系的法人拟制说,还是大陆法系的法人实在说,均有其合理性。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企业法人 四、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五、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意义 法人成立与设立不同,法人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成
3、立的条件三、法人成立的程序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一)构成要件 (二)法人民事责任的范围 (三)法人民事责任中的两罚制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一)权力机关 (二)执行机关 (三)监督机关 (四)代表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住所 一、法人住所的意义 二、法人住所的决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消灭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是清理已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从而使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1、法人
4、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之外,别无所谓法人存在。又分为:(1)目的财产税;(2)受益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2、法人拟制说。认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为限,法人乃法律之拟制。此学说为英美公司法主张。3、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有其独立实体之存在,具有独立人格:(1)意思独立;(2)财产独立;(3)责任独立。法人实在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该学说为大陆法系国家主张。返回(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返回 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含义 (1)法人只能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法人依法设立)(
5、2)法人的创办人、出资人,均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条件是出资人已尽出资义务和善意管理人义务)。2、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例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返回(一)法人成立的原则1、特许主义2、准则主义3、核准主义(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1、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 2、通过核准登记成立 (1)企业法人的成立程序 (2)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程序返回(一)概念 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三)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性质的限制;2、法规的限制;3、法人目的的限制。(四)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 返回 关于法人目的外行为效力,有权
6、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及内部责任说。我国过去认为法人目的外行为当然无效,但最新的立法(合同法)则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出发,主张并非无效。(一)概念 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征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2、范围完全一致;3、由它的机关和代表来实现。(三)设立中法人的行为能力 设立中的法人,设立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能属于设立人的行为,不属于法人的行为,但在为法人成立目的范围且法人成立后,该行为效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要件: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产生;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
7、为所发生。返回 1、法人本身行为的责任 法人应当对其本身行为(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对其他行为人的责任,包括:(1)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2)对其雇佣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3)对其代理人所为行为的连带责任。返回 1、含义 是指法人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亦应对其过失行为负责。2、适用条件 应以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为前提条件。3、责任形式,有两种:(1)与法人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对法人承担补偿责任(一)概念 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二)特征 1、法人机关有自主意志;2、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3、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4、法人机关的活动具有连续性。(三)法人机关与代理 (四)法人代表权 即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关于法人的代表人的性质有代表说和代理说,我国民法采代表说,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返回 1、清算中的法人。对于清算中的法人性质有清算法人说、同一法人说和抑制存续说,其中同一法人说为通说,法人未经清算不得消灭。2、清算人。是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3、清算方式。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