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林地(林业用地的简称),是林业生产活动的基础和条件,是重要的森林资源,也是我们资源林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林地以供培育森林资源,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林地受到破坏或流失,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态必将受到破坏,难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n哪些属于林地?如何管理林地?如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
2、、林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
3、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n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得侵犯。”n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第四款:“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n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条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n林地是林业生产活动的基础和条件,是重要的森林资源,也是我们资源林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林地管理主要包括林地资源监测管理、林地流转管理和林地使用管
5、理。n就是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加强林地资源的管理,做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n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n林地流转主要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允许流转的主要是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而国有商品林林地目前国家暂停流转;集体商品林林地的流转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林权主体(村集体、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依法定程序流转。具体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n林地作为农用地,其用途就是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改善生态条件。但实际工作中,由
6、于国家重点工程和生产、生活建设需要将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这就使林地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为此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用地主体、用地时间和目的的不同,使用林地通常分为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等。(1)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n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
7、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n(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
8、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n(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n(2)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具体要求)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具体要求(见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09年第3号)第三十六项内容)n(1)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
9、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nB、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
10、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n(2)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的具体要求)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的具体要求(见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09年第3号)第三十六项内容)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服务工程设施的管理n(1)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
11、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B B、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法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
12、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nC C、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条:“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审批:n(一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n(二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
13、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n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服务工程设施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办理手续的具体要求使用林地办理手续的具体要求(见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09年第3号)第三十六项内容)n1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n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14、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n(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n(三)未履行森
15、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n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n为了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随后,又于2006年7月21日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n(1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16、:“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 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
17、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n(2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条: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