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
2、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5.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6.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7. 起重吊装工程;8.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9.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报新区住建局备案。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
3、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
4、新审批。(四)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首次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新区住建局。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
5、理单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施工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每月向新区住建局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信息,定期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信息畅通。(四)新区住建局建立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工程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布或通报。(五)新区住建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监理单位应把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工程的监控及施工情况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