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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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 2023-5-162案案 例例 分分 析析公司能否随便更改工种?公司能否随便更改工种?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就应该被解除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就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吗?教师在外兼职,校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教师在外兼职,校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员工应否返还企业培训费用?员工应否返还企业培训费用?2023-5-1631.公司能否随便更改工种?【案例】去年年初山东农民王某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劳动合同:公司招用王某为电焊工,每月工资1000元;王某预交1000元保证金,如因王某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退还保证

2、金,若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公司违约,则应补发王某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公司对王某说,公司不需要那么多电焊工,要他改做木工。王某不同意,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效,4月初,王某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市政工程公司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承担违约责任。2023-5-164 【分析点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

3、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一个月后,要求王某改做木工的做法,很明显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2023-5-165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在前,蛮横拒绝王某的合理要求在后,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包括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违约赔偿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做出如下裁决:解除市政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如数退还保证金1000元;市政工程公司补发王某停工期间的工资2000元;市政

4、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补偿金3000元。2023-5-1662.员工应否返还企业培训费用?【案例】邱某于2007年1到苍山县某单位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随后该单位对邱某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培训,花去培训费9000元,培训后该单位又与邱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合同。2009年1月1日,邱某以书面形式向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2月初,邱某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单位不仅拒绝,还要求邱某归还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9000元,并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单位造成的损失。邱某认为,他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

5、规定,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23-5-167 【分析点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仲裁委裁决:邱某不用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单位造成的损失,但邱某应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000元。2023-5-168 用

6、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20

7、23-5-1693.怀孕了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案例】成女士为某外资企业流水线上的员工,她与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31日到期。从2002年6月开始,成女士迷上了麻将,经常打牌到深夜。由于睡眠严重不足,成女士在上班时间常打瞌睡,以致流水线上生产出大量次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部门经理对成女士进行了处罚,并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其不再出现类似情况。成女士坚持了一段时间,但禁不住麻将的诱惑,故态复发,流水线上再次出现了大量次品,单位对其再次作出了处罚决定。如此几次后、单位忍无可忍,最终以成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欲解除劳动合同。但成女士找到人事部门,

8、拿出化验单,证明自己已经怀孕。人事部门左右为难2023-5-1610 【分析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只在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随后的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并

9、未提及第25条。2023-5-1611 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可以找到更明确的依据。该意见第30条规定,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成女士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合法的。2023-5-16124.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 就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案例】张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遂根据本厂的一个内部规定做出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为此,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自己已在厂

10、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维持厂方的处理结果,后张某不服仲裁,又将厂方告到了法院。2023-5-1613【分析点评】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6、27、29、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厂方应当依法行事。即使是制定相关的规定,也只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方案。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2023-5-1614 其次,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厂方可以规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

11、厂方也只能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当中厂方规定凡是有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和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相违背。这两款的规定分别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以上两款内容都是强调的严重二字,本案当中张某只是偷盗了价值七元钱的东西,显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对其批评教育即可,而不是做出开除的决定。2023-5-1615 最后,厂方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显失公平,因为

12、类似的规定明显侵犯了职工的权益。类似这样的条款虽然表面看来并不违法,但是实际上,他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本案中,厂方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则的规定,因此说,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综上所述,厂方做出的凡是有偷盗行为的一律开除的规定是个无效的规定,因此,厂方无权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23-5-16165.教师在外兼职,校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王某是某民办学校的老师,负责本校某课程的讲授工作,课时较多,工作量较大。但王某并不满足于此,她想在拥有稳定收入的同时,增加一些外快。于是自己又找到一家化妆品公司,做起了化妆品销售工作。起初,她利用课外时间做销售,后来,

13、随着客户的增多,她便不定期向学校请假。生意渐好,请假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进度,学生不满情绪高涨。学校也曾派人与之协调,但收效甚微。最后,学校以王某擅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为由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2023-5-1617【分析点评】学校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依合同履行义务,即认真完成课程讲授工作。2023-5-1618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学校还可以要求化妆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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