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行为人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因为某种事由的出现,导致其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在某一阶段被停顿下来所形成的不同状态。 二犯罪形态、犯罪阶段与犯罪过程之间的关系 (静止性、不可相互转化)三故意犯罪形态的分类:(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四故意犯罪形态的存在范围(直接故意犯罪) 五故意犯罪形态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二)犯罪结果发生说;(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三犯罪既遂的立法形式 (一)
2、 结果犯(行为结果);(二)行为犯(行为);(三)危险犯(行为危险状态)。 注意:1、行为犯和危险犯是法定的,二者都有可能产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是法律规定这类犯罪在认定既遂时不考虑实际危害结果,而以行为或者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准。2、危险犯在危险出现时即成立既遂,既遂一旦成立,即使在出现实际危害结果前将危险消除,也不能成立中止或者未遂。四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含义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立法概念(刑法第条)与理论概念 犯罪预备的特征:行为人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该准备
3、活动必须出于犯罪的意图;该准备活动由于意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顿。 注意:认定中尤其要注意制造条件的情形,典型如:寻找、接近、赶赴(途中)、跟踪(尾随)、守候。(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立法概念(刑法第条) “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的判断分析:犯罪行为逼近客体;行为有引发结果的现实可能;双重行为择一认定。);犯罪未得逞:()结果犯的未遂;()行为犯的未遂;()危险犯的未遂。出于意外的原因:()自身障碍;()外在障碍;()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立法概念(刑法第条) “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
4、的时间性(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完毕至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本可继续实行犯罪,但主动停止并彻底放弃犯罪念头);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即中止行为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中止的原因:悔悟、怜悯、惧怕、嫌恶、熟人等三 犯罪未完成形态之间的界限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意流露):关键在于有无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关键在于有无着手。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所处阶段不同;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不同;犯罪未完成的原因不同。 (四)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关键考察是否完全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 (一)犯
5、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例题:1、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没有犯罪行为 2、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 )。A张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杀人,走到半路因身体不适而返回 B甲欲前往乙处行窃,甲不知乙已将保险箱中的钱款存入了银行。甲在撬窃保险箱过程中因良心发现而罢手 C丙欲杀丁,连击数枪而未击中,因子
6、弹用光,只得悻悻回家 D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3、甲因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A、按既遂犯处罚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4、张三为杀害嗜酒如命的邻居李四,而在自己家里配制好毒酒,准备第二天给李四喝。当天中午,张三将毒酒放在堂屋的桌上就掩上门去睡午觉。李四准备到张三家借农具,推门发现桌上的酒,如获至宝,端起
7、就喝,很快死亡。对张三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6、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
8、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第十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第款)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二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单位)。 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单位;单位单位。 (二)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故意的组合方式: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三)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行为的理解:共同行为并非相同行为;共同行为不受犯
9、罪分工和参与程度的影响;共同行为与共犯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行为的组合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不作为。 共犯与形态共犯与形态问题就是指共同犯罪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的问题。(1)一般情况:以正犯中实行进度最高者为准,任一正犯将犯罪实行既遂的,所有共犯全部既遂。(2)特殊情况: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即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中止失败”不能单独成立中止。中止失败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犯人想单独停止犯罪,并且为阻止共犯的结果发生作出了全部的努力,但最终没有成功,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甲
10、是主谋。二人为了避免丙流血,先用橡皮锤子将丙打昏,然后用车将丙拉到郊外埋掉。到了郊外后,甲让乙挖坑,自己放哨、抽烟。此时,丙醒来,要求乙放过他,乙同意了,让丙赶快走。就在丙走的时候,甲发现了,追过来,执意要把丙打死,乙阻拦,二人争执起来,乙被甲打晕。最后甲将丙杀死。当乙醒来的时候,甲早已经走掉了,丙也已死亡。乙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就属于中止失败,甲乙仍构成共同犯罪,即故意杀人罪既遂。案例:甲乙共谋盗窃,在实行盗窃时甲没有来。如果甲对乙提供了帮助,甲只是消极退出了,乙利用甲的帮助实行了盗窃行为,则甲和乙是盗窃罪的共犯。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
11、,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
12、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如果共犯人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即其中止具有有效性。此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对其他共犯人而言,犯罪没有既遂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因此可能成立未遂犯或者预备犯。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乙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三非共同犯罪诸种情况的认定 (欠缺主体条件或者主观条件,前者如单独犯和间接正犯,后者如下:)(一)共同过失行为;(二)单方故意行为;(三)故意
13、偶合行为(先后犯 、同时犯);(四)故意内容不同(五)超出共犯故意的行为;(六)片面共犯;(七)事后共犯(事前没有同谋的事后窝赃、销赃等帮助行为)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能否任意形成: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有无通谋: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行为有无分工: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四)有无组织形式: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 (五)个人亦或单位:个人共同犯罪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犯罪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集团的概念(刑法第条第款) (二)犯罪集团的特征(组织性、稳定性、目的性、危险性与危害性) (三)犯罪
14、集团的认定(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概述 (一)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概念(见共同犯罪论第页) (二)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意义:对定罪的意义;对量刑的意义。 (三)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立法例 分工分类法 二分法:正犯、从犯(奥地利);三分法:()正犯、教唆犯、帮助犯(联邦德国);()正犯、教唆犯、从犯(日本、瑞士);()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朝鲜、前罗马尼亚);四分法: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前苏联、蒙古阿尔巴尼亚、俄罗斯等)。 作用分类法 主犯、从犯(美国刑法将共犯分为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与事后从犯); 主犯、共犯、隐匿犯(西班牙)
15、。 二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一)主犯 主犯的概念(刑法第条第款) 主犯的类别: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联系与区别: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但聚众犯罪中并非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主犯的处罚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从犯的概念(刑法第条第款) 从犯的类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
16、子。 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打三折)(三)胁从犯 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条) 胁从犯的特点(慑于精神强制而不自愿或者不完全自愿地参与某种犯罪) 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别及其转化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打两折)(四)教唆犯 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条第款) 教唆犯的特征:主观条件:教唆故意;客观条件:教唆行为。 教唆特定对象(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煽动性质的犯罪都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教唆既遂:按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章 罪数 一、罪数的概念及其确立标
17、准 (一)罪数的含义 (二)罪数的确立标准: 主观标准说,即犯意个数说。 客观标准说:行为个数说;结果个数说;法益个数说(即客体个数说)。 犯罪构成个数说。 (三)数罪的划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二罪数不典型的诸种情况 (一)实质的一罪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处罚原则。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结果数量、罪名包容关系、竞合时间、处罚原则)法条竞合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与状态犯、徐行犯的区别;继续犯的定罪处罚原则。非法拘禁,遗弃,重婚,绑架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18、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二)法定的一罪 惯犯 惯犯的概念;惯犯的特征;惯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结合犯 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三)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基于统一故意,连续不断实施同一行为。典型:同种数罪,不并罚。体现:刑法分别“多次”、“累计数额”.NO.263:多次抢劫的例:A拿斧头,三小时内抢了10家,只算一次抢劫。在同一时间大致相同场所连续不断的抢劫,不能认定多次抢劫。目的:限制死刑的适用。牵连犯:犯人有两种行为,二者有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关系,有从属关系。公式:为了而.例子:为诈骗而伪造公文,印章行为,结论:不并罚,择一重罪处断。3 吸收犯: 理论讲有:重吸轻,实行行为吸收帮助行为,即遂吸收帮助未遂行为。简言之: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只定重罪。典型例子:伪造货币又使用或运输。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一罪,购买假币罪。 出售假币,运输又使用的并罪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