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可能导致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值班长酸区操作脱氢操作烷基化操作罐区操作苯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4.0109/L;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
2、、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3、脾功能亢进 苯中毒1.引进美国UOP公司先进的生产工艺2.职业病危害公告与告知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4.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5.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太空服(防化服)、耐酸碱服装、耐酸碱手套值班长酸区操作脱氢操作烷基化操作氟化氢1、地方性氟病2、骨关节疾病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分析与检验水处理操作乙酸甲醇三氯甲烷硫酸1. 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2. 活动性角膜疾病。化学中毒值班长炉岗操作酸区操作脱氢操作烷基化操作公用工程操作噪声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 和2000Hz
3、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4、期和期高血压5、器质性心脏病噪声聋1.设备装有隔音设施2.岗位配有耳塞(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
4、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甲方安排乙方 岗位,可能接触如下职业病危害: 苯 o 氟化氢 o 噪声 o 乙酸o 甲醇o 硫酸o 三氯甲烷o 甲方(公司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