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个概念1、什么是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包括:烟叶、毛茶、食用菌、瓜、果、蔬菜、花卉、苗木、药材、粮油作物、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水产品、林业产品、其他植物、还应包括以上农产品得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个概念2、什么是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
2、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也包括不按规定用途非法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物质,如孔雀石绿和瘦肉精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一)、申报农三品 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正在逐步成为百姓消费的热点。商家在捕捉卖点、寻求商机炒作过程中,更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披上了诱人的色彩。在时尚的招引下,无公害、绿色、有机正在成为标示农产品安全、健康、环保的新概念。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一)、申报农三品1、无公害农产品概念: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
3、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标识: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申报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一年之内);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2、绿色农产品、概念: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依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农产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是,生产的投入量和产出量保持平衡,即要
4、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满足后代人同等发展的需要。绿色农产品在生产方式上对农业以外的能源采取适当的限制,以更多地发挥生态功能的作用。、标识: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申报材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附件材料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3、有机农产品概念:依照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有机农业的原则是,在农业
5、能量的封闭循环状态下生产,全部过程都利用农业资源,而不是利用农业以外的能源(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和添加剂等)影响和改变农业的能量循环。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是利用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土壤4种生产因素的有效循环,不打破生物循环链的生产方式。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标识: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申报材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要求的材 料 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二)、如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目前,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而蔬菜的药物残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科学使用农药是广大蔬菜
6、种植户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1、农药品种的选择。生产实际中要尽量幸免滥用药、乱用药。目前,蔬菜上允许使用的农药有生物源农药,主要包括微生物源农药,如微生物农药,动物源农药,如昆虫信息素农药,植物源农药,如杀虫剂、杀菌剂、增效剂,矿物源农药,如无机杀螨杀菌剂、矿物油乳剂等。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2、合理安排施药时间。确诊病虫害之后,依照病害虫的发生规律及防治适期,选择防治效果好、残留量少的农药品种确定合理的防治时间。同时还要考虑施药者与作物的安全性,幸免在高温时期或作物敏感期施药,以免造成施药者中毒或作物出现药害。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3、
7、施药方法。由于防治对象的不同,施药方法也有不同,必须充分考虑防治对象、药剂类型、施药器具的性能特点,才能特别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药剂均匀地分布在作物或有害生物表面,取得科学高效的防治效果。如地下害虫,往往必须撒施药粉、颗粒剂或淋施药液。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4、幸免单一农药的长期使用。为幸免抗药性的产生,种植户要合理的混配和轮流使用农药。在农药混配的问题上要注意几点:一是害虫对混用农药中的每一组分的抗性机制应该是不同的,混用农药中各组成的残留期应近似;二是在害虫产生抗性前农药混用才有作用;三是农药的轮用应选择不同机制的农药,以免形成交互抗性,为延缓害虫对某种农药出现的抗药性,还应
8、考虑几种不同作用类型农药的合理轮用,对延长农药的使用寿命和提高防治效果作用较大。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5、施药的剂量。施药时应考虑不同的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用药剂量。各类农药使用时,均需依照商品介绍说明书推荐剂量使用,严格掌握施药量,不能任意增减。操作时不仅药量、水量称准,还应将面积量准,才能真正做到准确用药,取得较好的防治效果。另外,还要尽估计减少施药的次数。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6、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21种)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
9、、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2002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二、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7、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2002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199号规定)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2003年12月31日农业部公告第322号规定)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
10、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自2011年10月31日停止生产,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1、农业投入品经营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第十五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名称、进货来源、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销售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人员等内容。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11、管理2、农产品生产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二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回收、清除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废弃物。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三)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四)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五)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12、(六)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七)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运等;(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具体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记录格式由县级人民
13、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鼓舞和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采取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或者散装农产品销售,应当在农产品容器、外包装上进行标识。三、加强农产品质量
14、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容器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包装场所、用水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冷藏、消毒等设备。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应当依照规定标明产品品名、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名称和剂量。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显著,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
15、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名牌农产品等标志,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禁 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第二十七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4、农产品经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八-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
16、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未依照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农产品,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
17、易。第三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马上停止销售,并及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和经营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交易量和交易种类相习惯的检测设备;(二)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以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四)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马上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
18、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发现经营者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马上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农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购销台账。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
19、马上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马上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营者召回其农产品时,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农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5、监督检查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抽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对其农产品禁止销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能够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6、法律责任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21、六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依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二)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感谢您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