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在国外发展的历史比较长,很多国家都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政策来支持,参与形式多样,参与领域也较为广泛。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共参与起步较晚,各种法律、政策、制度框架还存在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对公共参与环保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对比了国内外环保公共参与的不同特点,旨在为我国的环保公共参与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环保公众参与的概念框架国外环保公众参与的综述我国环保公众参与的现状分析中外环保公众参与的比较我国环保公众参与的政策建议 1.1 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内容的思想在国际上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正式提出是在1991年,我国实施了一个由亚洲开发
2、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该项目在中国首次提出“公众参与”问题。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环保公众参与特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1.2 公众参与的内容与层次 内容:积极参加环境建设;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破坏环境的行为;支持环境执法;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参与环境文化建设。层次:从未有过任何与环保有关的行为;会与其他人谈论环境保护问题;参与环境宣传,增进环境了解,充实环保知识;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为解决日常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投诉、上访。1.3 公众参与的形式 观念性参与 组织性参与 法规性参与 政策性参与 国际性参与 第二章 国
3、外环保公众参与的综述2.1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特有的有关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立即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2.2 参与环保的手段环境知情权环境异议权环境立法公众参与环保执法公众参与公民诉讼2.3 各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
4、与方式各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方式以美国为例,为了保证公众参与、监督政府立法,美国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立法公开透明的制度。1、通告制度 2、公众意见的回复制度 3、立法听证会制度 4、法规制定的监督制度 此外,美国的行政机关还要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答复公众对法律的提出的各项问题。总的来讲,美国的这些制度保证了法规制定合法、公开、透明。为法规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国外公众参与环保法律的几点经验:国外公众参与环保法律的几点经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从根本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明确规定提高透明度,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各国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私人污染防治协议”、“行政引导”、“
5、行政补偿制度”、“听证会”、“协作原则”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形成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法律机制;注重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开展环境保护群众运动。2.4 国外公众参与环评美国:世界上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加拿大: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环境评价程序作为环境评价法的目的之一。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S)草案有意见的人,在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俄罗斯: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议有关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协助承办者(定作人)举行公众听证或者讨论。欧盟:关于一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8
6、5/337/EEC修正案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明确规定:“起源国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提议中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家公众的这种机会与提供给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和在环境事务中获得公正的公约第3条第2项规定:任何签约国应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在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取环境公正方面的指南。3.1 背景和必然性1991年开始,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中提出 背景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1972
7、年环发会议1992年环发会议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会议 3.2 中国公众参与环保的现状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较低中国公众对环保活动的参与程度总体水平较低 民间环保团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参与形式多样。3.3 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具体形式 全国人大代表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参与全国政协委员及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参与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社会机构的参与3.4 中国公众参与环保的分析公众对环保参与的理解偏差;公众参与缺乏激励机制;社会团体参与有限;参与内容单一;参与过程侧重事后监督,事前参与不够;参与的效果来看,见诸于行动的参与不够;从参与的保障来看,政府组织的较多,制度性建设不
8、够;法律对公众参与环保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科学。第四章第四章 中外环保公众参与的比较分析中外环保公众参与的比较分析4.1 4.1 环境权的中外比较分析环境权的中外比较分析立法的层次(有关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是否在宪法层面上予以体现)法律的明晰性(对于环境权的相关规定是否清晰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环境伦理的体现(环境伦理的价值是仅仅体现在人本身,还是体现在包括一切动物在内的生物集合)4.24.2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分析(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分析(中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世界上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与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我国环境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仍有欠缺,主要是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时间晚,参与范围窄等。4.3中外环保中外环保NGO发展状况比较分析发展状况比较分析资金来源(国外优秀的环保NGO都有完善的资金获取渠道,我国大部分NGO资金依赖于国外基金)活动方式(国外环保NGO独立性强,与政府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我国环保NGO仍停留在宣传教育层面,与政府合作机会少)组织方式(国外环保NGO与企业及NGO之间形成广泛的合作,我国环保NGO基本各自为战,仅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形式上的合作)转变思想观念环境信息公开化明确参与载体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环保NGO的作用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