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毁损和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社会的负面影响,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迅速控制危险源,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道部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3.1 统一指挥、逐级负责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路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车务段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
2、责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3.2 分级管理根据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性质,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铁路局响应。上一级预案启动或启动前,其下级预案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分别启动。2. 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车务段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办公室,地点设在车务段业务科。2.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2.1.1 组长:分管货运工作的副段长。副组长:分管运输的副段长、分管安全副段长。组员:车务段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业务、安全、技术、调度统计、劳人、财务科科长。2.1.2 职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成立现
3、场救援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向现场各组下达行动指令,向路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指挥、组织、协调有关各方迅速展开各项救援工作,向路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2.2 应急办公室:2.2.1 主任:业务科科长组员:车务段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业务科、安全、技术、调度统计、劳人、财务科科长,各派出所所长及有关人员。2.2.2 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面展开各项救援工作。2.3 车务段应急领导小组下设7个工作组:事故处置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发布组。2.3.1 事故处置组:业务科、技术科、安全科、沿线各公安派出所。职责:根
4、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研究制定施救方案和防止事故的措施,咨询路内外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意见,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处置方案和处置情况。2.3.2 治安警戒组:沿线各公安派出所职责:组织布置安全警戒区,疏散危险区内人员,保证现场井然有序,保护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2.3.3 医疗救护组:办公室职责:配合地方急救部门做好伤员的急救工作,组织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医疗器材进入指定地点,组织现场抢救和进行防化防毒处理。2.3.4 后勤保障组:办公室、财务科职责:根据事故救援现场需要,为救援物资采购和运输提供保障,安排好救援人员膳食。2.3.5 事故调查组:业务科、安全科、技术科、公
5、安派出所。职责: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单位),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向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处理情况。2.3.6 善后处置组:业务科、安全科、财务科、办公室。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路外资产进行善后处理。2.3.7 新闻处理组:党群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和部、局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统一对外发布新闻。2.4 应急处置图(见附件1)3. 预防预警3.1 信息报送3.1.1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以及危险货物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时,车站应及时向车务段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有关站、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同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3.1
6、.2 报告内容(1)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腐蚀,辐射,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丢失,危险化学品泄漏等。(2)事故发生时间(3)事故发生地点:线别、站名(货场、调车编组场、到发线、段管线、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区间(桥梁、隧道);(4)发生事故货物品名、危险货物编号、车种、车号、列车车次、机后位置、有无押运人、运输方式(整车、零担、集装箱);(5)事故概况及初步分析:人员伤亡、货物毁损程度、爆炸品或剧毒品丢失数量、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部位、环境污染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威胁;(6)事故地点的周边环境:桥隧、水源、地形、道路、厂矿、居民、天气、风向等。4. 应急响应按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
7、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1 级应急响应标准按照上海铁路局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铁货发2009435号)有关规定处置。4.2 分级响应行动级应急响应按照路局有关规定处置。超过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4.2.1 应急响应行动(1)应急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到应急办公室。(2)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设立事故处置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3)应急办公室开通与事故处置组通信联系通道,掌握事故救援情况。(4)及时通报地方政府,
8、视情况请求支援。(5)若事故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立即报请路局启动上一级预案。4.2.2 事故处置(1)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展开自救,并应急处置图逐级上报。(2)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按危险化学品列车火灾(爆炸)、货场和站场火灾(爆炸)、桥梁火灾(爆炸)、液化气体泄漏、中毒及泄漏、污染事故等服从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集结人员、专用设备、器械、防护用品、物资、药品、落实处置措施。(3)对事故现场伤员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救治。(4)在实施应急预案时,必须配带明显标识和符合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防护用具。应急人员必须是经过自身安全防护训练的人员,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要求执行。(
9、5)在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必须在预案中确定事故灾害现场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组织程序。(6)对沿线群众进行防护、疏散时,在事故处置组未到达现场之前,在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负责指挥。4.2.3 治安警戒事故现场由治安警戒组负责治安警戒、交通疏导、组织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安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肇事者及有关嫌疑人员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4.2.4 医疗救护发生事故时,除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展开自救外,应立即向地方政府、附近医疗机构和120急救中心求助求救,
10、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4.2.5 事故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事故调查4.2.6 新闻发布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原则、内容和规范性格式,应急领导小组上报路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和方式,向媒体和社会通报。4.2.7 应急结束事故应急处理完毕,在消除现场安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后,应视为应急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4.3 善后处理4.3.1 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进行处置,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4.3.2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补偿。4.3.3 尽快修复损坏的线路、建筑物等,恢复正常运输。4.3.4消除事故现
11、场有害残留物,对生态、环境中长期影响组织评估。4.3.5 按照货物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4.4 总结分析对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事故应急过程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4.5 事故调查处理4.5.1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4.5.2 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 应急保障各货运站(危险品办理站、区段站)为应急救援网点单位,构成车务段救援网络。各应急救援网点单位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应急抢险点,并配备不少于以下种类和数量的应急抢险设备。应急抢险设备名称数量4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abc)10只石棉被5条手提防爆照明灯2只防毒面
12、具2套防护服、帽、手套、靴、镜各10件应急抢险设备应定置摆存放,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保证数量齐全,状态良好。5.1 各救援网点单位主要职责:5.1.1 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5.1.2 制定事故状态下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5.1.3 建立由运转、货运、装卸组成的应急抢险队;5.1.4 组织应急抢险队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5.1.5发生事故时组织自救或接受上级指令出动应急抢险队;5.1.6 建立路外救援、医护急救网络,协调各方开展救援工作。5.2 交通运输保障启动预案期间,现场处置组有权调用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可请求地方人民政府协
13、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处理期间的交通运输。5.3 治安保障配合公安处部门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5.4 物资保障按规定配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器材、设施,按需要配备交通工具、移动通信、移动数据传输及录音、摄影、摄像和便携式文字编辑、打印等设备。5.5 资金保障财务科要保证应急处置资金需求和应急物资保障资金需要。6. 轮渡应急救援渡船、栈桥上的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本预案进行处置,并按江阴海事部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7. 演练和完善机制7.1 车站、轮渡须建立相应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实施本应急预案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职工,根据国家、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生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各危险货物办理站结合自站工作实际,制定危险货物办理站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7.4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