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冬季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领导和职责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理。2、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森林
2、防火指挥部协助组织有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火场跨省级行政界限或跨市的;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40公顷以上或延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威胁重要设施或重点保护区的。3、扑救森林火灾要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凡延烧3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乡森林防火组织要在现场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延烧6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现场建立前线指挥部,由县、区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扑救。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负责人要赴现场协助扑救。延烧12小时以上,被烧面积超过70公顷仍未扑灭,且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4)前线扑火指挥
3、部,由县、区指挥部指派熟知林火特性具有扑火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的同志担任指挥。4、前线扑火指挥部的职责:制定扑火方案;确定扑火战略战术和扑火方法;随时组织、指挥、调动扑火队伍;及时向上级汇报火灾扑救情况。5、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扑火时的职责:(1)及时组织后备扑火力量参加扑火;(2)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3)联系毗连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援;(4)组织后勤供应,包括:食品、扑火器具、运输、燃料及医疗救护等;(5)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林火扑救的善后工作。二、扑火力量的组织1、县区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区乡、村林场,都要以基干民兵为主体,建立训练有
4、素的森林消防队伍。武警、消防部队是扑救森林火灾的坚强后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吸收当地武警、消防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并为扑火训练提供服务。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立即尽力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得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地方森林消防队上阵,必要时要发动群众并请当地武警、消防部队紧密配合。3、火场毗连的县、乡、村获悉火情后,应立即派出扑火队赶赴火场前线指挥部,接受扑火任务,积极参加扑火战斗。4、林火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带队检查余火,留下一定的人员看守火场,待确认余火全部熄灭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三、通讯联络,宣传报道及火场天气预报1、充分运
5、用现有联络工具,重点防火单位内部建立无线电台和有线电话(或对讲机)等相配套的上下通讯网络。特别是有火情时通讯部门一定要确保火情信息的准确传递畅通无阻。2、在防火期内,各级防火办要安排人员保证二十四小时值班,随时保持信息畅通。防火戒严期指挥部成员轮流值班,坐镇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在防火期内,各级防火办要认真收听省气象台发布的火险预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时当地气象部门要做好火场天气预报,以不失时机地扑灭林火。4、对重大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新闻单位统一进入火灾现场采访,进行及时、实事求是的报道。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新闻。
6、四、灭火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1、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每年防火期之前要组织粮食、卫生、商业、石油等部门,做好食品、工具、器材、汽油、药品等救火物资的储备,以应急需。2、各县区涉林单位都应储备一定的扑火物资,建立扑火器械管理制度,尤其是林场、林业专业户以及有林地的单位,更应准备好扑火器械,并保证器械处于完好状态。3、市、县(区)、乡要在所属医院、卫生院或诊所,组织好抢救因扑火受伤的病员工作,在接到灭火通知后,抽调医务人员携带药物和医疗器具,到达火场前线负责救护工作。五、应急响应1、分级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级、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5
7、.1.1级响应 5.1.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5.1.1.2响应措施 (1)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1.2级响
8、应 5.1.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5.1.2.2响应措施 在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主要由设区的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5.1.3I级响应 5
9、.1.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5.1.3.2响应措施 在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3)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
10、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设备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
11、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大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2、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1)扑救火灾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
12、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请求有关方面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
13、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致残的非国家职工,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承担其医疗或抚恤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解决。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致残的国家职工的医疗抚恤等事宜,按国家现行规定由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拟定处置方案遵照执行。(5)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
14、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7)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8)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9)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
15、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及后期工作1、属于县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案件,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公安、林业等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扑救林火消耗的物资等经济损失及因扑救林火造成人身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林火扑灭后十天内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2、县、区与县毗连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的案件,由引起火灾的一方县、区公安、林业部门派员进行调查处理,另一方县协助配合,或双方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公检法、林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查处。3、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案件,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公检法、林业部门协助查处外,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公检法、林业部门协助查处。4、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及扑火工资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承担,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5、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对火烧林木要加强保护,国有林木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林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伐更新。采伐的规格材纳入年度采伐限额计划。七、附则1、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的精神,制定出县区的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细则,经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逐条演练,做到有备无患。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