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DOC 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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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工程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通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后两者以下指子(分)公司独立或与外单位联合承包订立的国内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 在建工程合同按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实行公司、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部(作业单位)三级管理。公司对以自有资质投标签约或以自有资

2、质与外单位联合投标签约,成立直管项目部组织实施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实行全面管理;对以公司资质投标签约或以公司资质与外单位联合投标签约,委托子(分)公司管理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实行重点管理;对子公司以自有资质投标签约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实行宏观管理。子(分)公司对以公司资质投标签约或以公司资质与外单位联合投标签约,受公司委托组织实施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以及以子公司自有资质投标签约或以自有资质与外单位联合投标签约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实行全面管理。项目部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公司、子(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部门

3、是本单位在建工程合同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在建工程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是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机构,对项目经理负责,并接受上级生产经营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第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检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建立公司在建工程合同管理网络,保证在建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准确、网络畅通、反馈及时;(三)建立在建工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并提供查询服务;(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反映在建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五)协调处理公司与子(分)公司以及子(分

4、)公司之间在建工程合同争议;(六)参与公司直管项目部合同变更金额大于100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15%的修订合同草案的评审,指导重大合同变更和索赔工作;(七)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组织在建工程合同管理经验交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第六条 子(分)公司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检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建立在建工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并提供查询服务;(三)按管理程序规定,向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报送合同文本、报表等资料;(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领导反映在建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五)协调处理

5、本单位在建工程合同争议,指导和参与重大合同变更和索赔工作;(六)对以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负责组织履约期的修订合同草案评审,并按季向公司生产经营部门书面报告履约期的修订合同草案评审情况以及修订合同草案评审报告和修订合同文本;(七)对以子公司自有资质中标的项目,负责组织项目部对一次性合同变更金额大于500万元或大于合同总价15%的修订合同草案进行评审;每半年向公司生产经营部门书面报告原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项目或合同变更后总金额大于等于500万的项目履约期的修订合同草案评审情况,并报送修订合同草案评审报告及修订合同文本;(八)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组织在建工程合同管理经验交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

6、业务素质。第七条 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使合同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二)组织项目部学习研究合同,明确合同管理各方的主要工作内容、管理程序、边界条件和责任范围,对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合同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三)作好合同总体和专项分析,将合同目标、合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和相关人员上;(四)协助项目经理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依法、依程序起草相关合同;(五)及时收集、整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六)按质量体系文件,在规定范围内,负责组织履约期的修订合同草案评审,并按规定向上级生产经营部门报告履约期的修订合同草案评审情况以及

7、修订合同草案评审报告和修订合同文本;(七)开展经常性的合同监督、分析,做好合同变更和索赔工作;及时向上级生产经营部门报告合同重大变更和索赔等问题;(八)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部领导和上级生产经营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向上级生产经营部门报送合同文本、报表等资料。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本办法的合同签订是指在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由公司、子(分)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及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签订的工程分包、劳务与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项目部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有:(一)与发包人签订的补充工程承包合同;(二)与联合承包人签订的补充联营协议; (

8、三)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分包人与本工程其它项目主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 (四)经发包人批准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分包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 (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供应人签订的劳务采购合同;(六)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备材料供应人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七)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备出租人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 第九条 修订合同草案或补充协议的评审,按本办法第五条中的第六款、第六条中的第六、七款执行。第十条 合同谈判签订应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与发包人进行。代理人应在法人委托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第十一条 经发包人

9、同意,项目部可在其上级法人授权范围内将工程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人完成。工程分包合同按照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劳务、设备、材料的采购或租赁应优先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与供应人签订合同。具体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公司、子(分)公司投标部门应将合同履行阶段所需合同资料全部移交公司、子(分)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和负责履行合同的项目部,并向生产经营部门和项目部进行合同交底。第十五条 公司、子(分)公司是工程

10、承包合同履约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体系,监督检查项目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履行;项目部是受法人授权、全面履行合同的执行主体。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强化全员合同意识,全面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文明施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第十七条 项目部必须设置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形成以项目经理为核心,三总师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领导。第十八条 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应将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项目部领导反映,并于每季末的下月10日前,向上级生产经营部门提供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对履约过程中发生

11、的合同的重大变更和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子(分)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应于每季末的下月15日前向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报送本单位实施的各承包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各类原始资料是合同履行和变更索赔的证据;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全面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原始证据;应由监理人(发包人)签署的,应及时请其签署。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部应建立和收集的原始证据主要有: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 与发包人(监理人)的来往信函及有关文件; 各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发包人的变更指令、设计修

12、改通知、图纸等; 施工日志、监理人的签证等; 特殊工程问题的照片; 气象报告; 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图纸和各种资料的交接记录;材料、设备及其配件的订货、采购、运输、使用方面的记录和单据; 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政策及法规。证据要真实、准确、全面且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合理进行工程索赔是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应根据合同,及时、认真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出现工程索赔事件后,现场合同管理人员应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给监理人(发包人)致函,提出索赔意向;提

13、出索赔意向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件的原因,收集有关证据,查找索赔依据,在此基础上起草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将工程变更和索赔情况于每季度末的下月10日前报送上级生产经营部门。子(分)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应于每季度末的下月15日前向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报送本公司实施的各承包工程变更和索赔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本办法进行签订与管理。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公司内部之间发生合同

14、纠纷时,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合同重大纠纷,由项目部在发生纠纷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公司;发生合同一般纠纷,由项目部在发生纠纷后十日内书面报告有隶属关系的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在发生纠纷的十二日内书面报告公司。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重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代理;因合同一般纠纷引起的诉讼,由项目部上级法律事务部门代理。第六章、合同文件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资质投标签约和以公司资质与外单位联合投标签约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由投标部门或单位提供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给公司生产经营部门;以子公司自有资质投标签约的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合

15、同签订后的30天内,由子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向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第二十六条 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修订,项目部应在修订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一套完整的修订合同文本报送公司和子(分)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合同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项目部应连同原合同文本一起上报。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应按质量体系中文件资料控制程序的要求对合同签订、合同分析、合同监督、合同跟踪、变更和索赔中的合同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传递和保存。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各单位应重视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各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细

16、则。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在解散时将所有合同文件资料移交项目部所属公司或子(分)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第七章、检查与奖惩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子(分)公司每年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作出成绩或避免、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按公司有关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经济处罚。(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三)不按本办法报送合同文件及其它材料的;(四)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五)经项目部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认定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重大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葛经计字1995第49号文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公司直管项目部、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生产经营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二OO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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