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营销部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完整版(DOC 4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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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电网公司XX供电有限公司 发布XX电网公司XX供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YWBCXXXX-06-01实施XXXX-06-01发布供用电合同 管理标准QB/YWBC 204-23-XXXXICS目 次目 次I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职责14 管理内容和方法25 检查与考核36 记录4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本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而制定。本标准由本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营销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营销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 核: 批 准: 本标准委托电力营销部负责解释。供用电合同 管理标准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客户供

2、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客户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5号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8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营业员工文明服

3、务行为规范 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 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 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管理手册 云南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 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编写规定 QB/YW205-05-2007 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电力营销部4.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4.1.2 负责建立、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标准。4.1.3 负责组织供电所和县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兼) 职人员及签约、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4.1.4 负责10

4、kV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审核和签订。4.1.5 负责监督、检查供电所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4.1.6 负责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4.1.7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的客户电能计量装置信息。4.2 供电所4.2.1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10kV以下客户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及合同的变更、终止。4.2.2 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档案管理。4.2.3 负责供用电合同信息系统的维护。4.2.4 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制定供用电合同换签、续签计划,并严格执行。4.2.5 根据客户的信息变化及时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变

5、更。4.2.6 检查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4.2.7 负责建立“供用电合同台帐”。4.2.8 负责协调处理供用电双方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4.2.9 负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电力营销部汇报。4.2.10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的客户抄表、收费信息。4.2.11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4.3 生产技术部、调度所等相关部门4.3.1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的客户产权分界点和维护责任信息。4.3.2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4.4 行政办法律事务专责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5 管理内容和方法5.1 总则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在

6、平等、自主、协商、公平的原则下与客户建立合法的供用电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供用电合同签约管理实行签约人负责制,实行档案化、电子化、信息化管理。5.2 供用电合同分类5.2.1 供用电合同包括本公司与客户就电力供应与使用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函、意见、承诺、答复等;广义的供用电合同还应包括另行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电费电价结算协议、错避峰协议及客户资产移交或委托维护协议等。5.2.2 根据供电方式和用电需求的不同,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低压、临时、居民、趸售、购电六种供用电合同形式。5.3 供用电合同文本管理5.3.1 使用省公司提供的供用电合同范本作为

7、参考文本,经双方平等协商、讨论后,确定合同内容。5.3.2 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备案。5.3.3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5.3.4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需约定的其他条款以及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供用电合同履行相同的签约程序,具备同等效力。5.4 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5.4.1 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组织签订供用电合同。5.4.2 签约主体合法。a)本公司:具有国家行政许可部门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业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供电企业。b)客户:使用电网电力或需电网提供生产备用、保安电源

8、的发电厂、热电厂、水电站等的合法电力客户。c)本公司需审核客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国家规定的许可项目还应包括许可证。5.4.3 合同签约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a)供用电合同必须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b)本公司签约人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具备资质,并取得公司长委托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授权。c)审核用电签约人的资质,包括公司长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保存。5.4.4 履行审批程序。a)签约人员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重要客户的供用电合同需组织会审。b)建立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联动机制,办公室法

9、律事务专责应对供用电合同特殊条款及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并对相应条款的正确、完整及无歧议负责。5.4.5 履行提请注意和异议答复程序。供用电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必须履行提请注意和异议答复程序;对客户书面提出的异议,必须书面答复,并留有相应的答复记录。5.5 供用电合同履行5.5.1 供用电合同在具备合同约定条件和达到合同约定时间后生效。5.5.2 供用电合同签订后,必须全面履行,不因法定代表(负责) 人或承办、签约人员的变动而变动或解除。 5.5.3 依法订立的供用电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5.5.4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终止、修改、补充意见时,原

10、合同继续有效,期限按原合同有效期重复履行。5.5.5 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5.6 供用电合同变更5.6.1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合同履行中,可依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变更。5.6.2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增加、减少受电点、计量点;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改变供电方式;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调整;电费计算方式、交付方式变更;违约责任的调整。5.6.3 下列事项的变更,以用电业务流程中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书面通知书、业务工作单票体现:当事人名称变更、非永久性减少用电容量、改变最大需量申报值

11、、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用电、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供电线路变更、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校验及更换、保护定值的调整。上述变更的业务书证应由双方赋有履行本合同工作职责的人员签署。5.7 供用电合同解除和终止5.7.1 供用电合同可依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5.7.2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一方对是否履行合同及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终止。5.7.3 供用电合同终止程序按合同约定办理终止手续。5.8 合同用章5.8.1 企事业单位的供用电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与以

12、个人名义申请用电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5.8.2 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一律使用刻有“昭通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供用电合同废止时,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昭通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专用章”。5.8.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供用电合同废止章”应由专人保管。5.9 供用电合同的档案管理5.9.1 供用电合同文本、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借阅供用电合同应履行借阅手续。5.9.2 供用电合同要以影印件或扫描件进行电子化管理并有备份,并可根据权限直接检索、查阅,分类统计,实现到期合同提示功能。5.9.3 建立“供用电合同台帐”,承办的合同应及时登记,编制新签、续签合同情况表及失效合同清单,对

13、需重签的供用电合同制定工作计划。5.9.4 及时清理破产、兼并企业及超期临时用电等客户的失效供用电合同。6 检查与考核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部门检查频次1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完整电力营销部、营销稽查中心每年一次2新装、增容、变更合同签约率100%电力营销部、营销稽查中心每半年一次3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情况续签签约率100%电力营销部、营销稽查中心每半年一次4供用电合同的办理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合同及有关附件完整并妥为保存电力营销部、营销稽查中心每月一次7 记录7.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7.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7.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临时供用电合同7.4 附

14、录 D(规范性附录)居民供用电合同7.5 趸售供用电合同7.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委托转供电协议7.7 购电合同7.8 供用电合同台帐附录A(规范性附录)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云南电网公司制 年 月供电方 用电方单位名称:_ 单位名称:_法定地址:_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负责)人:_ 法定代表(负责)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合同承办人:_ 合同承办人:_ 电话:_ 电话:_电传:_ 电传:_邮编:_ 邮编: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工商登记号:_ 工商登记号:_税务登记号:_ 税务登记号:_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

15、)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一)用电地址:_(二)用电性质:1行业类别:2用电类别:3负荷性质:4生产班次: 周休日:(三) 用电容量:用电方受电点为: 受电变压器的总容量为:_千伏安。自备保安容量_千伏安。第二条 供电方式(一) 主供电源供电方由_变(配)电站(所)以_千伏电压、经出口_开关送出的_线路向用电方供电。(二) 备用电源 1.在电力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供电方根据用电方要求,

16、由_变(配)电站(所)以_千伏电压,经出口_开关送出的_线路为用电方提供生产备用电源。 2.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的需要,自备生产备用电源 kW。 3.用电方自备备用电源,应当经过供电方同意。 (三) 保安电源 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性质,须采取自备保安电源或非电的保安措施,以保证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在电力系统事故下的安全,具体措施为:a. 自备发电机_千瓦。自备不间断电源(UPS)_伏安。b. 自备非电保安措施是_。(四)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五)供电接线方式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第三条 电力电量(一)供电方、用电方于每年 月 日前确定下一年度用电方的年

17、度初步用电计划;当电力管理部门实行计划用电下达用电指标时,以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下达的计划用电指标作为供电方、用电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数量。(二)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供电方供配电设施的检修应尽可能与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协调一致。 第四条 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力系统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第五条 用电计量(一)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的规定。用

18、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二)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三)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四)用电计量主要参数如表:计量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精度计算倍率(五)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由用电方承担的线路与变压器损耗每月应按供电方核定的比例分摊到该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六)供电方现场检验用电计量装置时,应通知用电方到场。 (七)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各类用电量约定为:电价类别月用电量 备 注约定月用电量或占月总用电量的百分比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

19、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一) 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千乏。其中电容器_千乏,调相机_千乏(二)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时必须达到_及以上。(三) 供电方在用电方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第七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一)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届

20、时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价时,变压器容量为_千伏安。 (二)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抄表时间为:每月 日、 日和月末日24:00,抄表方式为远方自动抄表或人工抄表。2. 用电方交纳电费时间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双方约定为: 。a.用电方每月5日多退少补结清上月全部电费,并预付当月电费。预付电费金额为用电方正常用电一个月的电费。b.供电方每月可以分三次抄表收费时,用电方应在供电方抄表后5天内结清本次抄见电量电费;或由用电方每月 日,向供电方交纳当月电费的30, 日,交纳当月电费的30,并于次月5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3. 用电方电费交付 银行 帐户。电费交付方式为: 。

21、a. 用电方直接向供电方交付电费。b. 供电方委托_银行向用电方代收电费。c. 供电方通过 银行划拨电费。4. 若供、用电双方根据需要另行签订有电费结算协议, 则按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三) 用电方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电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供电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四)用电方申请中止用电时,应当结清电费。第八条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用电设施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

22、管理。为了保证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整定值由供电方规定。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供、用双方未经对方同意(除另有约定者外)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管理的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如无法通知对方,应在知道联系方式起24小时内通知对方。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均由供电方检定、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第九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供电

23、方、用电方签定了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的,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二)供电方、用电方没有签定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的,以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双方履行各自的维护管理责任。第十条 其他事项(一)用电方不能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和窃电。用电方窃电,经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查证属实的,用电方按所窃电量向供电方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金。(二) 供电方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给予配合。(三) 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

24、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四)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五) 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六) 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加装向系统反送电闭锁装置后方可运行,并报供电方备案。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 擅自装用备用电源,应按自备电源每千瓦支付 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同时赔偿损失。(七)合同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电费缴纳信誉差:用电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时

25、缴纳电费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时缴纳电费。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合同一方出现上述情形,能在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效担保的,另一方不得中止履行合同。(八)用电方上一年度及以前陈欠电费未结清,必须签订欠费担保合同,方可继续用电。凡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应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供电方。用电方拒不签订欠费担保合同,又不能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电费的,供电方可在期限届满3日后中止供电。供电方中止供电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电方,并在停止供电前半小时再通知用电方一次。(九)在合同有效期内,用电方分户(分裂成两个或几个独立的单位或法人,包括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

26、建新公司)、并户(用电方与其他法人或组织合并)、过户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在结清原电费债务、或就原电费债务的履行方式与供电方协商一致后,携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停电损失的,以及供电方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停电未事先通知(公告)给用电方造成停电损失的,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计算;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

27、均按供电方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本条所指的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计算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 因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b. 须有自备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的;c. 多电源供电停其中部分电源,而其他电源仍未间断供电的;d.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引起对用电方停电的;e. 供电方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先已经通知(公告),停电引起用电方损失的;f.用电方已列入供电方事先公告的事故停限电名单,电力运行事故停电造成用电方损失的;g. 停电对用电方生产造成的其他损失的; 2.供电方因催

28、缴电费、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止供电未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用电方,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用电方进行赔偿。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供电方因催缴电费、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止供电事先已经通知用电方,停电引起用电方损失的;b、供电方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用电方拒绝签收停电通知的;c、用电方变更停电联系人、联系电话未通知供电方,供电方采取其他方式仍然不能通知用电方,停电引起用电方损失的。 3. 因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下列条款计算和赔偿:a、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

29、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用电方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20%给予赔偿;b、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第三人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c、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d、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用电方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的平均电价的20%给予赔偿;e、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认可的频率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方的频率记录为准;f。因用电方违反本合同超用

30、、少用电力电量的,供电方不承担电能质量超标引起用电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 用电方违约责任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方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虽因用电方过错,但由于供电方责任而使事故扩大造成其它用电方损害的,用电方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方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电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

31、害赔偿责任。3.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三)供电方或用电方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7款规定需中止供用电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属用电方原因供电方中止供用电合同履行的,供电方按以下程序中止对用电方的供电:提前3天将停电通知送达用电方,送达方式为 ;在停电前30分钟

32、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方一次;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属供电方原因用电方中止供用电合同履行的,用电方可选择其他有供电能力的供电企业供电,或上报电力管理部门处理。 (四)用电方需要增加合同用电量的,应与供电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若供电方供应能力不足不同意用电方调整用电量,用电方超合同电量用电、或超电力管理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用电的,用电方应承担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1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五)供电方随意更改、挪用、克扣、截留电力管理部门实行计划用电下达的用电方用电指标少供电量,应当根据用电方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或者按照少供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的5倍承担违约金。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

33、、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供电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供电时间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按有关规程、规范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供电方、用电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日止。第十六条 合同正本一式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份,供电方执_份,用电方执_份。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一) 调度协议。 (二) 并

34、网协议。(三) 产权分界协议及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四) 电费结算协议。 (五)电力电量供应与使用补充协议(六)用电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授权委托书。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_ 签约时间:_ 附录B(规范性附录)合同编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云南电网制年 月供电方 用电方单位名称:_ 单位名称:_法定地址:_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负责)人:_ 法定代表(负责)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合同承办人:_ 合同承办人:_ 电话:_ 电话:_电传

35、:_ 电传:_邮编:_ 邮编: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工商登记号:_ 工商登记号:_税务登记号:_ 税务登记号:_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一)用电地址:_(二)用电性质:1行业类别:2用电类别:(三) 用电容量:_用电方受电点为: 受电变压器的总容量为:_千伏安。自备保安容量_千伏安。第二条 供电方式(一)

36、 主供电源1.供电方以交流50Hz、220/380V电源向用点方供电。2.供电方由_变(配)电站(所)以_千伏电压、经出口_开关送出的_线路向用电方供电。(二)备用电源 a.在电力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供电方根据用电方要求,由_变(配)电站(所)以_千伏电压,经出口_开关送出的_线路为用电方提供生产备用电源。 b.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的需要,自备生产备用电源 kW。 c.用电方自备备用电源,应当经过供电方同意。 (三)保安电源 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性质,须采取自备保安电源或非电的保安措施,以保证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在电力系统事故下的安全,具体措施为:a. 自备发电机_千瓦。自备不间断电源

37、(UPS)_伏安。b. 自备非电保安措施是_。(四)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五)供电接线方式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第三条 电力电量(一)供电方、用电方于每年 月 日前确定下一年度用电方的年度初步用电计划;当电力管理部门实行计划用电下达用电指标时,以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下达的计划用电指标作为供电方、用电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数量。(二)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供电方供配电设施的检修应尽可能与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协调一致。 第四条 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

38、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力系统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第五条 用电计量(一)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二)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 (二)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各类用电量约定为:电价类别月用电量 备 注约定月用电量或占月总用电量的百分比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一) 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千乏。其中电容器_千乏,调相机_千乏(二)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时必须达到_及以上。(三) 供电方在用电方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第七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一)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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