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三篇)(DOC 2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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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三篇)合同编号参考范本目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附件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三- 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一1.1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

2、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

3、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1.1.9日即历法日。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解释1.2.l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监

4、理单位的义务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职责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

5、规定并加以说明。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监理人员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

6、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业主财产所有由业主提供

7、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业主的义务3.1监理工作条件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3.2资料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

8、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决定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代表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3.5授权通知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设施和物品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

9、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3.7辅助工作人员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4责任和保障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

10、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4.2业主的赔偿责任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4.3赔偿责任的期限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

11、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保障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S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4.6保险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

12、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5.l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

13、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

14、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5.1.2全部

15、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5.6.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3监理

16、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国约担保金。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

17、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3.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转让和分包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5.6.2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6.1.1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6.1.2业主应按照监理合

18、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6.2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6.2.1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6.2.2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

19、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3货币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其它7.1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语言和法律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3奖励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7.4利益矛盾

20、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版权7.5.1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

21、确认。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13 / 2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附件二标签: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一、监理服务的形式1服务要求 例: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及监理工作的隶属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机构 例: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工作计划的安排、主要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监理服务的范围 1服务范围 例:监理服务所包括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 2服务目标 例:监理服务的性质、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标。

22、三、监理服务的内容 例:本条所列的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应主要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的内容予以归纳,并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支柱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 6已发布开(复)工今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

23、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4、18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1发布变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签发交工证书; 27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0签发工程缺陷责枉终止证书; 3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2配合业

25、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例:业主在此明确: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随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根据本项目或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单位的其它权力。 五、监理服务的依据 例:1监理合同; 2业生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合同图纸及说明; 4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7其它。 六、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业 主:(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26、 月 日 附件b 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一、文件和资料例:业主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条件份; 2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远规程套; 5其它。 二、决策与决定 例:业主同意:根据监理单位针对有关项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是时予以决策或决定。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对上述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 三、协助 例:业主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单位提供如下协助: 1建立监理工作人员及个人财产的出入通

27、道; 2建立监理服务费用财务通道; 3建立监理服务所需的公关和信息通道; 4避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5解决非监理单位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遣返和相关事宜; 6其它。 四、设施与物品 例: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列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 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下列设施、设备及物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和期限:1办公设施(办公用房、配套水电及附属物品); 2生活设施(生活用房、配套水电及附属物品); 3办公设备; 4生活设备; 5通汛设备;6交通设备; 7试验、检测设备; 8办公物品; 9其它。 双方在

28、此约定:下列设施、设备和物品由监理单位自备,业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设备、物品清单及经济补偿办法 五、辅助工作人员 例:双方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工作人员名,服务人员名,辅助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工作。 双方约定:下列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行聘用,业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监理单位聘用辅助工作人员清单及经济补偿办法 六、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业 主:(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c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一、监理服务费用1正常服务的费用 例:监理单位正常服务费用的计算方

29、法、费率和价格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方法。 监理单位正常服务费用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派驻监理人员费用 基本工资 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各种补助 各种津帖 个人所得税 其它 (2)现场费用 辅助、服务、勤杂等人员的聘用费 办公用品费 文具纸张费 资料费 劳动保护费 防暑降温费或冬季取暖费 伙食费 差旅费 煤、气、水、电费 交通、通讯费其它 (3)不可预见费 建议比例10-15 (4)公司取费 法定提留基金(工会、教育、职工福利、住房、养老等)上级管理费 法定利润 法定税收(营业税、所得税等) 其它 2附加服务的费用 例:监理附加服务费用的

30、基本测算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可采用如下办法: (1) 附加工程工作量_基本费率; (2)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_监理服务日平均费用; (3) 附加服务工作比例_监理服务费用总额。 二、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 例:l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业主在签订监理合同和监理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之后日之内向监理单位支付元的动员预付费。 2履约担保金 业主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5.5.3条的规定,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不得影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它支付。 3赔偿金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1条确定的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赔偿,业主从对监理单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4支付时间与支付内容

31、 业生根据监理合同确定的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和附加服务的费用,以及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赔偿。 5支付方式 业主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按动员预付费占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比例分期扣回动员预付费;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1条确定了监理单位向业生的经济赔偿,该赔偿的每次扣回额不超过当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的;某期监理服务费用支付额低于元时,将当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合并到下期支付。 6结算 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日之内,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费和监理单位赔偿金的余额,业主向监理单位退还的履约担保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2、后日之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单位扣回的款项,业主向监理单位退还剩余的履约担保金。 三、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业 主:(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9 / 26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三标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

33、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

34、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

35、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

36、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

37、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

38、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

39、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业主

40、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

41、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

42、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

43、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44、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

45、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46、;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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