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强化分包合同管理,规范分包申请、招议标、合同签订、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完工结算等各环节管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分包策划第一条 项目承接后,应将项目分包策划作为项目策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策划,拟定多个分包实施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以有利于项目实施、有利于现场管控、有利于成本控制为原则选择合适分包管控模式。第二条 项目分包模式、包件划分、工作内容、工作接口设置等应充分考虑项目现场条件、施工难度风险、外部资源供求状况(分包队伍与大型机械设备)、自身管控能力及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后确定。第三条 项目分包策划应多参考近几年同区域、同类
2、型项目实施的经验教训,取长补短。第四条 项目分包应按照分包策划确定的模式与框架分步实施,经分包申请、招议标开标与评标、分包合同评审等环节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上述分包过程管控均可通过合同信息化软件实现网上填报与审批。第五条 分包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部自行管控并将过程信息录入合同信息化软件备查;金额在50万余以上的分包由项目部录入信息后报所属分子公司网上审查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包在通过分子公司审批后还需经公司合同部门网上审批。二、 分包申请第六条 分包申请由项目合同部门填报,在申请中应说明分包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测算的分包总金额、预计分包实施时间等。第七条
3、 分包申请应尽早提出,以便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原则上不得晚于分包实施时间前一个月。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专业化公司能够承担的分包施工任务,原则上应优先选用内部单位。双方按公司相关规定经协商能够就价格等相关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履行分包招议标环节直接签订内部经济合同。第九条 项目分包申请获批通过后,自动转入分包招议标环节;未获批复的不能继续后续工作。三、 分包招议标第十条 办理分包招议标业务时,应分别成立招议标工作小组与监督小组。工作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工作为起草招议标文件并组织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考察、发售招议标文件、组织开标与评标、合同谈判、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分包合
4、同等。监督小组由上级纪委领导或项目书记任组长、职工代表参与,主要负责监督招议标全过程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第十一条 分包招议标由项目部合同部门组织办理,上级合同部门参与指导。对金额较大、施工风险或难度较高以及直接制约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分包项目,应由所属分子公司合同部门组织办理招议标、项目部配合参与。第十二条 分包招议标文件应参照本范本格式文本及风险提示条款编写,准确描述分包工作范围及内容、工期要求、质量要求、计量规则、价款支付方式及比例、双方权利义务、报价文件格式要求、评标规则等,并对投标报价单位准入条件、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等明确约定,具备条件的应将分包合同文本纳入招议标
5、文件中。第十三条 招议标文件中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并根据不同分包类型与工作内容按如下原则控制:1、 纯劳务分包项目按8590%控制支付;2、 土石方工程、挖泥、吹填工程分包按7075%控制支付;3、 包工包料分包、专业分包等常规工程分包按7585%控制支付;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高于前述比例支付的,应向上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经所属分子公司合同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对计量支付的扣留部分,应明确为保留金,并对保留金的组成及比例(包括质量保证金、审计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扣留方式、返还条件、返还时间等细化约定。第十六条 分包
6、履约担保按如下原则设置:采取履约保函形式时,担保额度为中标金额的10%;采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时,担保额度为中标金额的5%。对标的额较大、前期资金投入较多、一次性交齐有难度的,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分包商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少于3%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前两期中间计量支付时扣除,直至扣完为止。第十七条 分包招议标原则上采取不公开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评标规则分为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各单位及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用。对采用常规工艺、施工难度及风险不大、选择范围广的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评标规则;对技术复杂、安全风险大、选择范围有限的关键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规则。第十八
7、条 分包招议标文件完成初稿编写后,应组织工程、安质、合同、财务、设备、物资等相关部门与领导评审,以确认招议标文件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未经评审不得向外发售。第十九条 招议标工作小组应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资格严格审查,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不得发售招议标文件,应优先邀请合格分包商参与投标报价。第二十条 分包招议标原则上不公开开标,不邀请投标报价单位参加、不公布开标数据,由招议标工作小组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一条 招议标工作小组应做好开标评标的组织、记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形成开标情况记录表、各投标单位报价清单对照表、评标报告等文字材料,由工作小组与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8、。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承诺、澄清等,均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第二十三条 招议标工作小组提交的评标报告中应明确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按金额大小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后生效。原则上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第一候选人放弃的选择第二候选人,以此类推。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随意更改评标报告或不按评标报告推荐意见另行选择中标单位。第二十四条 完成评标工作后,项目部应及时将包含开标情况记录表、各投标单位报价清单对照表、评标小组会签的评标报告等相关信息与附件录入合同信息系统,按规定流程履行后续网上审查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9、 如确定的中标单位不是公司合格分包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还需对该单位办理新增试用分包商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取试用分包商资格后方能签订合同,具体详见分包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参与开标评标的相关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开标评标信息,不得人为干预开标评标工作。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分包金额大小以专题报告形式履行相应审查审批手续后,可不经招议标程序直接与分包商协商确定分包单价后签订合同:1项目中标后要求马上开工、来不及组织招议标的分包项目; 2. 业主指定分包项目或在投标过程中就已确定具体合作事宜的分包项目; 3. 施工工艺特殊、选择范围有限或地处偏僻、资源有限
10、以及其他不适合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的分包项目; 4. 选择内部专业化公司实施的;5其他需直接协商确定分包单位的情形;四、 合同评审与签订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前,应结合招议标文件所附合同格式文本与谈判结果及澄清补遗等情况对分包合同修改完善,重新组织合同评审。第二十九条 分包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期、单价、数量及总价(税金承担及发票提供)、质量验收标准、材料设备供应、计量规则、保留金扣留与返还、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基本条款,所附工程量清单子目应与工作内容相对应便于实际计量。第三十条 无论采取何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等),均要在合同中写明合同总金
11、额(暂定总金额)。严禁签订只有单价、没有合同总金额的分包合同。第三十一条 实际签订分包合同时,可在保持分包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工程类别从中提取12%的费用作为安全施工专项措施费,监督分包单位投入到位。第三十二条 分包合同计量支付比例按原招议标文件执行。第三十三条 分包合同中应对保留金的详细组成及比例、扣留方法、返还条件、返还时间,营业税及附加的承担,提供合规税务发票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 常规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由于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与建设合同不同步,保留金应约定在办理每期分包合同中间支付时按比例扣留,在合同履行完毕、约定期限届满后返还。扣留比例与返还时间均应事先在招议标文件与分包合同中
12、明确,避免因此形成纠纷。第三十五条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因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项目部款项时,分包商同意项目部有权视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对分包商的支付,分包商承诺不得因此影响分包工程的正常实施或向项目部提出索赔要求。第三十六条 分包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按约定提交相应的履约担保,采取保证金形式时,资金应从分包单位对公账户中支付,不得直接提交现金或约定从每期分包计量支付中按一定比例扣留。第三十七条 以分包商在公司其他项目到期债权冲抵履约保证金的,应由分包商提交书面申请、经与分包商有债务关系的项目部确认后,交所属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冲抵履约保证金,财务部门同步调整相应财务数据。第
13、三十八条 如分包合同签字人非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严格审查对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原件,以确认实际签字人具备签约资格。第三十九条 分包合同每页应由相关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骑缝章,所附工程量清单也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第四十条 分包合同签订时,应要求分包商同步出具书面文件,明确现场负责人、计量支付办理人、材料领用人等相关人员姓名及对应权限。如上述人员发生变动,分包商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部。严禁未获得相应授权的人员办理上述业务。第四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合同部门应及时建立分包合同总分台账,及时向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工区等进行合同交底,及时在项目管理软件中录入数据信息。第四十二条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
14、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做好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工作。对工艺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分包工程,应要求分包商编写施工方案,经项目部审核批复后方能开工。第四十三条 分包合同履行中, 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质量、进度等全方位管控,监督、督促、配合分包商全面有效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分包工程按期顺利完工。五、 计量支付第四十四条 分包合同计量支付工作按照先签认工程量、再办理中期计量证书、最后办理支付证书交财务付款三个环节在合同约定或项目部规定的时间段内开展(一般情况下为每月25日至30日申报)。任何人均无权单独批准分包合同计量支付。第四十五条 分包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规则办理,所计工程量为分包商实际完
15、成并经项目部检验验收之后的合格工程量。第四十六条 与建设合同工程量清单子目一致的分包清单子目,工程量的计算还应严格遵循建设合同技术规格书确定的计量规则,工作范围与其保持一致,业主未批复前不得纳入计量范围,且所计工程量不得大于业主批复工程量。第四十七条 工程量签认工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定期办理,签认结果为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认单。工程量签认单必须附相关图纸、计算资料等附件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便于合同部门复核。第四十八条 工程量签认单由分包商发起,分包商对本期完成合格工程量清理后填写本期计量工程量签认单,经分包商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报负责实施该分包工程的项目现场技术人员初审,管辖工区、
16、工程部门、安质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项目生产副经理与/或项目总工审批生效。第四十九条 当期完成工程量获得签认后,项目合同部门按分包合同价格以本范本附表格式编制当期分包合同中间计量证书,经分包商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相关领导审批,分包合同中间计量证书应包含本期计量工程量与计量金额、开累计量工程量与计量金额,其中计量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得到:计量金额=获签认工程量*分包价格。第五十条 分包合同中间计量证书获得项目批复后,分包商及时到项目部相关部门办理经济往来会签(按范本附表格式),项目合同部门依据会签意见与合同约定编制当期分包合同中间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含本期应付金额与开累应付金额,经分包商
17、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相关领导审批。应付金额由获批计量金额扣除合同约定的相关保留金、经济往来会签单签认的相关扣款金额、合同约定的其他扣款项、预付款(如有)等得到,计算公式如下:应付金额=获批计量金额合同约定的保留金经济往来会签单注明的应扣金额合同约定其他扣款项预付款(如有)。第五十一条 分包合同中间计量与支付均需得到我方项目经理批复后方为有效,合同部门应及时将经相关人员签认、项目经理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原件移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批复金额控制付款。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计量支付条款中对上述计量支付办理程序及审查审批时限予以明确约定(分包计量与支付的审查时限均为28天),做到合理有据拉
18、长分包支付。第五十三条 支付给分包商的各类款项应支付至与其单位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不得采取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直接支付。对分包商出具书面委托要求支付至其他单位账户的,应严格审查分包商出具的委托付款文件并留存原件,委托付款额应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第五十四条 项目部在办理分包合同计量支付时,应监督分包商将所雇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具体参照二航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指导意见(二航人资【2012】869号)执行。第五十五条 严禁借款给分包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得支付分包商预付款,因现场实际确需支付的,应要求分包商提供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均无权单独决定对分包商付款。六、 变更管控第五
19、十七条 分包合同生效后,项目部与分包商均应全面有效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分包合同。因各种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后,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合同变更。第五十八条 所有分包合同变更必须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经项目部工程、安质、合同、财务、设备、物资等相关部门会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任何人均无权单独批准分包合同变更。第五十九条 合同变更或新增工作内容使合同金额累计增加幅度达到10%及以上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在履行完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后,还需报所属分子公司合同部门,由合同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正式变更手续。第六十条
20、因建设合同变更导致的分包合同变更,原则上需项目部得到建设单位变更计量支付确认后方可办理对分包商的变更计量支付,且分包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等均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对项目部的批复(原建设合同单价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未经业主审批的变更项目确因现场管理需提前支付部分资金的,可履行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后采取暂定控制单价或暂定控制计量等方式解决,待批复后再按批复意见及时调整。第六十二条 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部结合施工实际设立的目标节点奖罚、进度奖罚、安全奖罚、劳动竞赛奖罚等合同外奖罚措施,均应纳入分包合同变更管理范围,按金额大小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后及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七、 完工结算第六十三
21、条 分包任务实施完毕通过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理清双方所有经济往来后与分包商办理分包完工结算手续。严禁用最后一期中间计量支付手续代替完工结算。第六十四条 完工结算办理程序参照分包合同中间计量支付程序办理,即先确认工程量,再明确计量总金额,最后核实应付总金额。在办理完工结算时及时对中间计量支付存在的问题调整完善,各项数据核对无误后,双方参照范本附表格式办理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单与结算协议,交分包商签字盖章确认,明确双方之间所有经济往来均已结算完毕,再无任何争议与纠纷。第六十五条 对完工结算后的剩余工程尾款,如分包商要求支付至合同约定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应当在完工结算协议中注明具体账户信息
22、。第六十六条 除分包合同未发生变更或发生变更但已按本细则履行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外,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必须报经所属分子公司合同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方能与分包商办理正式书面确认手续。第六十七条 未办理完工结算手续,不得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完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方能退还分包商履约担保,项目合同部门应及时将结算协议等资料原件移交财务部门,做好后续付款安排。第六十八条 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完工结算的,项目部应拟定结算及支付计划并积极推进完工结算工作。第六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解散前,项目部应对本项目所有分包合同结算情况及其债权债务情况向所属分子公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移
23、交详细原始资料,由公司主管部门做好后续收尾工作。八、 资料管理第七十条 分包合同资料管理按本范本合同资料管理办法执行。九、 罚则第七十一条 严禁未经规定程序违规使用分包商,肢解分包逃避监管,违规办理分包计量支付、完工结算、合同变更,违规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在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自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不得玩忽职守、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