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购销合同范本三篇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 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 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 业务。具体品类 (种) 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 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 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 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 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
2、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 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 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含合同变更手续 ) 对方应在接到 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 (或电报) 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 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 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 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 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
3、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 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 (参考价 ) 商品, 允许上下差幅在 10%-15%以内执行 ( 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 ) ,合同中有 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 (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 (提) 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 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 (指运出) 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 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
4、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 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 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 (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 ) 就厂就 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 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 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 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 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 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 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
5、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 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 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 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 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 ( 遇节 假日顺延 ) ,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
6、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 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 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 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港) , 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港) 时,应及时通知对 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 港)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
7、、工 具、到达站 (港) ,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 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 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 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 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 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 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 予答复。逾期
8、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 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 发、错 (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 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 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试行) 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 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 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 (单个商品价值在 2 千元以上的在十 五天内 ) ,
9、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 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 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 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 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 应发货单号码 (即调拨单,下同 ) 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 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 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 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
10、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 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 (零配件除外 ),对 笨重商品 (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 ) 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 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 (如错发、多发部分 ) 无合同、严重质量问 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 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 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 银行
11、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 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 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前三十天以书面 (或电报) 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 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 第种方式 (1 。托收承付;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 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
12、履行。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 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 1%-5%之间确定 ) ,但需方有特定要 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 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 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 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 1%-5%之间确定 ) ;有特定要求 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 10%-30%
13、之间确定 ) 退货 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 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 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 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 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 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 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
14、 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 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 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 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 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 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 (见附件 1、2) ,有特 殊要求的可
15、用自制格式。供方签字盖章:需方便宜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电报挂号:电话:电话:【篇二】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 方信守执行。第一条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品名种类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 _项作标准: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2。商品质量,按照 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 _%)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 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
16、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 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 (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 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 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第五条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第六条验收方法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 法。)第七条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第八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第九条运输及保险 。(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
17、。 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 险。)第十条运输费用负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 方此批货款总价 _%的违约金。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 批货款总值 _%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 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 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 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 责任。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 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 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
18、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 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 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 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 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 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 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需方: (盖章)供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