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空白)(DOC 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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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F2005002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制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五年七月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9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10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条款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一、 咨询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 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四、咨询期限: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的咨询资料后 日历天完成咨询工作。五、合同价款:1、咨询酬金标准: 2、咨询酬金支付时间:六、

2、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七、附加协议条款: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份,各执 份。委托人: 受托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受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地 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网 址: 网 址: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材料:

3、1、2、3、 (备案单位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1.名词和术语解释及合同条件 1.1名词和术语解释 下列名词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格式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或费用。 ,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的业务工作和服务。 ,委托人和受

4、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全部约定的正常服务工作的咨询费。 ,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规定或另行商定的方法增加的咨询服务费。 ,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期限顺延的要求。,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

5、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汉语为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中夕哈资、外资独资单位委托咨询或开展咨询业务的,可参照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

6、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1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委托人义务 ,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完整资料。 ,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前应以文字通知受托人。 2.3委托人的责任 ,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则应

7、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受托人的权利 ,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2受托人的义务 ,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

8、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在协议条款或书面协议中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地判断。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在

9、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3受托人的责任 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4.咨询酬金 4.01正常的咨询酬金、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依据和方法计取,并按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4.02如委托人在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

10、期限内未支付应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03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七日内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澄清、协商、处理。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5.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5.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02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从其规定。 5.0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

11、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5.04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 5.05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14天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同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

12、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发出终止咨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即行终止。 5.06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工作并得到额外的服务酬金,委托人应及时予以支付。 5.0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咨询结果的时效并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其责任与相应的工程并存。 6.其他 6.01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6.02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

13、受托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6.03受托人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04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05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争议的解决 ,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发生的争端;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

14、式解决: 1、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1.3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 4.咨询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提供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资料名称数量备注份页委托人: 年 月 日受托人: 年 月 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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