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交易合同编号】-抵001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抵押人】之抵押合同目 录目 录21 定义12 主债权基本情况23 抵押财产24 担保范围25 抵押权登记36 抵押财产的保管37 抵押财产的替代、第三方妨碍48 主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担保49 抵押权的实现510 抵押的注销511 合同的转让512 抵押人的权利限制613 抵押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614 违约责任815 合同的效力816 不可抗力91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18 通知919 保密1020 其他约定11本编号为【交易合同编号】-抵001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xx年 月 日在x(即本合同签署地)共同签署:
2、抵押权人/债权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抵押人:【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住所】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 债权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其拟发起设立“xxxx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期数】)”,以信托项下资金向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2 债权人与债务人【融资人】签署了编号为【交易合同编号】-贷001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该主合同项下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总金额预计为【总规模】元,最终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为准;贷款期限【总期限】自xx年 月 日起至202 年 月 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贷款发放日贷款
3、年利率为5.225%/年;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调整周期为按年调整,具体调整日期为每年1月1日,每年调整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三至五年(含5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10%,贷款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3 为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同意抵押人提供上述抵押担保。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以昭共同信守。1
4、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说明,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和定义与主合同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1.1 抵押人:指【抵押人】。1.2 抵押权人/债权人:指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3 债务人:指【融资人】。1.4 抵押财产:指本合同第3条中抵押财产清单列明的土地使用权第二顺位抵押。1.5 主合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于xx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交易合同编号】-贷001的信托贷款合同。1.6 主债权: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2 主债权基本情况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2.2 双方确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确定。3 抵押财
5、产3.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之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3.2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证书(明)上所载抵押财产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3.3 抵押人应以最大限度的谨慎维持抵押财产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抵押财产失效或贬值。抵押财产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应为债权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3.4 抵押财产清单如下:抵押财产名称【抵押人】国有土地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证号评估价值对应抵押额座落4 担保范围4.1 本合同的
6、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4.2 前款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4.3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5 抵押权登记5.1 双
7、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在法定登记机关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xx信托登记为抵押财产的唯一抵押权人;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明)、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明)(如有)交抵押权人持有。5.2 双方对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应提供合理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抵押登记的报告;抵押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有关证照复印件;法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5.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正本及其他权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除抵押登记外,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抵押尚需办理其他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的,抵押
8、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并将该等审批(备案)文件原件交付给抵押权人。5.4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本合同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5 抵押财产办理展期换发新证后,抵押人应及时再次办理抵押财产抵押登记。若抵押财产因展期或其他情形换发新的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附件所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抵押权人收执的权利凭证、抵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5.6 因办理抵押登记(含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9、。6 抵押财产的保管6.1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确保其对抵押财产的使用、经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的行使不会对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产生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抵押权人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进行检验、检查,抵押人承诺予以积极配合。6.2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无义务承担该等赔偿责任。如果抵押权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相应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6.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抵押人保证不发生因抵押人未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而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
10、押权的情形。7 抵押财产的替代、第三方妨碍7.1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7.2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赔偿金或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及/或其他所得,应按照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应费用或者向第三方提存。8 主合同的变更
11、及其他担保8.1 如果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抵押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仍作为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担保,无需另行取得抵押人同意,但债权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人;且抵押人应及时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8.2 抵押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和对保证人以及质押人的追索不分先后顺序。8.3 抵押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不论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同意由债权人在各项担
12、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额度。无论债权人是否已经或可能放弃、变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已经或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担保权利,放弃及变更该等权利的顺位、变更担保金额或范围),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抵押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担保。9 抵押权的实现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2)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贷款;(3)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接受抵押权人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活动、
13、重大交易协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或未如实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4) 债务人或抵押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5) 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6) 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或债务人或抵押人发生危及或损害抵押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9.2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9.3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所得资金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
14、各债权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 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 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 利息;(4) 主债权本金;(5) 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10 抵押的注销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11 合同的转让11.1 抵押人在此明确同意,债权人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即相应概括转让给受让人;届时债权人仅需向抵押人发送通知即可,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或履行其他任何程序或手续;债权
15、人转让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抵押人届时以该等受让人为债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债权人转让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的,抵押人届时以债权人和该等受让人为债权人分别继续履行本合同;抵押人就前述转让放弃一切抗辩权。11.2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抵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对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11.3 抵押人书面同意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债务的,抵押人对转移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12 抵押人的权利限制12.1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合作开发、作价出资、出租、放弃、转让、赠
16、与、重复担保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益的任何权利负担方式。同时,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12.2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13 抵押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13.1 抵押人系依据中华人
17、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抵押人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抵押人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13.2 抵押人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抵押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授权。因抵押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3.3 抵押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是否具备签署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以及对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
18、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4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等权属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设立本抵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亦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因抵押人权利瑕疵或抵押财产瑕疵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3.5 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13.6 除在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的瑕疵和负担外,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或预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抵押财产存在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
19、三人设定担保等。13.7 抵押人保证其提供给抵押权人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抵押财产的现状、权属及其转让、抵押、出租、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等情况,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13.8 抵押人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抵押人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13.9 不论抵押人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署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13.10 抵押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抵押人知
20、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通知债权人,且未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抵押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13.11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为抵押权人的利益,一旦知悉发生对全部或部分抵押财产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害的任何事件,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前述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发生合并、分立、抵押财产权属发
21、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抵押财产被查封、被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财产、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13.12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14 违约责任14.1 如果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且每逾一日,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抵押权人或信托财产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还应当继续赔偿至可以
22、弥补实际损失为止。14.2 如果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抵押权,且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14.3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及处理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14.4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 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债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1) 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
23、约行为;(2) 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3) 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4) 直接行使抵押权;(5)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14.5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均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14.6 如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15 合同的效力15.1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为限,担保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而需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15.2 如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或部
24、分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内容的有效性。15.3 本合同经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完毕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设立。16 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1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
25、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1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1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诉讼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17.3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
26、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18 通知18.1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信息为准:抵押权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x邮政编码:x联 系 人:x联系电话: x电子邮件:x 抵 押 人:【抵押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 系 人: 联系电话:1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2) 挂号信: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之日;(4) 快递: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7、(5) 电子邮件: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18.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19 保密19.1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19.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1) 为进行本
28、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2) 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 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3)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19.3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20 其他约定20.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20.2 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2
29、0.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应各自承担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20.4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抵押财产清单对抵押财产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20.5 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20.6 本合同一式伍份,抵押权人持贰份,抵押人持壹份,其余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交易合同编号】-抵001的抵押合同之签署页)抵押权人/债权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抵押人:【抵押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