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 标段。2。 工程地点:。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无.4。 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地方自筹。5. 工程内容: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工程及强弱电入地土建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6。 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补充修改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内容。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二、合同工期
2、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五、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肆拾玖万肆仟捌佰贰拾玖圆玖角壹分(¥: 24494829。91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壹仟零伍拾陆圆捌角(¥:321056。8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3)专业工
3、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伍仟圆整(¥:745000.00元);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姓名:职称:中级工程师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
4、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四、
5、合同份数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1003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账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略)通用条款适用200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6、范文本内容。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1.1.2。5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7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10永久占地: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高铁大道广场至老干妈段红线范围。1。1.3.11临时占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7基准日期
7、: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9)其他合同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8、。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完成后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前7天以上;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9、,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全部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资料。(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历天.(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四份(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天.(5)其他约定:/。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7天。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
10、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将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外,还应当满足(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
11、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约定:(1)甲方负责工程的拆迁、杆线迁移等工作,甲方协助乙方或乙方委派的下属企业办理其在当地施工所需要的手续及各种证件,在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解决各单项工程施工中涉及地方矛盾。同时为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应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所有前期手续.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
12、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无须提供(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4)批准和确认:按
13、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当整个总承包工程建设完成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与承包人共同执行竣工验收;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确认为已满足实际竣工标准时,向承包人发出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
14、告。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且承包人履行了规定的缺陷保修责任后,向承包人颁发“工程保修完成证书”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工期,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顺延,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纳入工程建设总价;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期间停工满60天的,甲方在停工之日起第3个月内支付全部已完工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和乙方所有损失。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经发包人同意后签署开、停复工令,经发包人书面授权后行使。3。3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联系电话:关于监理
15、人的其他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
16、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为其他独立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
17、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无。(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无。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无.4.1
18、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执行。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 7 日。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
19、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
20、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由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
21、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监理人
22、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23、明的内容:/.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后7天内.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
24、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最高(低)温度等。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
25、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26、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7天。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质量检查前2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内容、签字齐全。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3天内。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13。5工程
27、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8、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提交了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所提交差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修改,或者发包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但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所提交内容仍存在差异且在合同履行阶段此类差异经复核确实存在的,此类差异均应当视为变更。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
29、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
30、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8暂估价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工程分包人,承包人无该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
31、,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如: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管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
32、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等以及工程设备(具体材料、工程设备名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项目拟定),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非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不予调整。(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调价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或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
33、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趺幅以在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趺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趺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34、价编制,信息价无此价格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市场价格确认。其他约定:/。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支付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
35、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完成工程造价的30付预算总造价的10%;完成工程造价的50再付预算总造价的10;完成工程造价的70%再付预算总造价的10%;完成工程造价的90再付预算总造价的5%。剩余65%的工程款在项目完成后由甲方分4年偿还乙方,依先后每年各偿还工程总价款的25、25、10%、5,每年分四次(每次间隔3个月)平均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项目完工后的第一个月,此后每三个月付款一次。17.3。3支付利息和支付时间由乙方出资65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利息支付时间与工程款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
36、每延迟一天在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同时另按延期工程款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
37、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
38、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7.4.2 质量保证金比例:不扣留质保金。按合同付款方式,质保期结束后还剩余40的结算款未付清。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国家及省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机械费)以及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涨跌超过5以上的价格调整应列入竣工结算价格中.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
39、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供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40、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资料;2。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4.施工管理(可根据城建档案馆要求)。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5份.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3验收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7竣工清场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
41、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7天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以保修合同为准。(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42、(1)承包人应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
43、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工程不投保工程保险。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冰雹,和有一定人为性的会异常事件,如征收、征用、禁令等政府行为和战争、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一级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冰雹;二级为人为性的会异常事件,如征收、征用、禁令等政府行为和战争、罢工、骚乱等。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
44、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交货方式送达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
45、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损耗.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高铁大道(广场至老干妈段)建设项目(工程名称)/标段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中承包人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