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造价咨询合同范本对于造价咨询合同大家了解过吗?知道怎么拟定这份合同吗? 以下是精心准备的个人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委托单位名称(甲方)咨询单位名称(乙方)甲方兹有 xxx 大酒店工程委托乙方 xx 公司,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委托的范围及技术要求:1 、范围:(1)土建二次结构工程(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3)室外装饰装修工程(4)水、暖、电、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5)维修工程(6)附属工程 (园林绿化、市政、景观等)2 、技术要求: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3 、负责施工单位对甲方的结算工作, 不负责与纪检委的结算工 作。二、甲方承担
2、的义务和责任:1 、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 (安装工程图纸按比例出 图); (2)隐蔽记录和有关技术经济鉴证;(3)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4)招标书及招标答疑;(5)施工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6)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 、负责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3 、配合进行现场勘察。4 、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三、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 、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情况,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2 、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 且其准确
3、率应保证在正常 允许范围内。3 、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4 、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 况。5 、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6 、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7 、不得收取各施工单位的任何形式下的礼金。四、合同实施期限:乙方负责在 _年 _月_日以前的现场跟踪咨询业务。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1 、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2 %。(不含税)计取咨询服务 费,乙方负责在 _年_月_日以前的现场跟踪咨询业务。 如因甲方 的施工工期顺延,增加 2 万元/ 月(不含税)的咨询服务费。2 、支付方式:每月 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3万元
4、的咨询服务费, 余款于 _年_月_日前结清。六、技术成果的分享:按节约投资额或核减结算值, 甲方得 %,乙方得 %,并由甲方结算对一并付给乙方。七、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 _年_月_日 起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受委托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_年_月 _日 合同签订地点: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
5、托人 ) 与(以下简称咨询人 )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 项目名称:2. 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 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 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 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
6、施,至 年 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
7、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 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 当事人。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 法规,以 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 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 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包括工 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 咨询工作 计划等,并按合同
8、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 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 作;2.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 定的附加服务 ;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 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 咨询人应 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 不得泄露与本合同 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 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
9、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 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 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 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 负责与咨询人 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 授予 咨询人以下权利: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 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 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
10、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 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 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双方应 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 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 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进 行赔偿。累
11、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 除去税 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 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 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 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
12、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 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 产生 * 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 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 ;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 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 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 * 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 的协议未达成之
13、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 作的酬金, 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 并 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 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 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 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 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 议 *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14、 汇 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 咨询人在合同约 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 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 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 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 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 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 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15、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委 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 部门调解 ;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 向 * 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 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 评价;(b 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 ( 决)算的编制、审 核;(c 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 类) 工程洽商
16、、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 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 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 提供时间: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 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 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 x 酬金比率 (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 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17、: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依法向 * 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 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 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专用条件 )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 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 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
18、写。 双方如果认为需要, 还可在 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 如工程类别、 建设地点等填写所 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 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 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 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 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 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 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 同时预付 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 70%时,预付 70%的工程款 元, 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 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 并应约定好酬金 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 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 支付。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内容仅供参考